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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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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平安大华鼎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2018-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7月21日成立,根据《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本基金的首个自由开放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因在本自由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触发本基金的转型条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自2018年3月24日起正式转型为“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8年3月24日起,本基金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运作方式由原定期开放变更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转型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仍为“00298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赎回自2018年3月26日开始办理,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发布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欲了解详情,请登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阅读相关公告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最新的《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关于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相关业务规则的提示性公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转型安排,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拟投资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3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自2018年3月24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简称变更为“平安大华鼎信债券”,基金代码不变,为“002988”。

2. 日常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通过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实行优惠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其他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以销售机构为准,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时,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率具体见下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据相关规定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转型后,暂不开通日常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转型后,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网上交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平安大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3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基金募集情况

注:

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份(含);

2、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

3、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