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11只基金
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草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11只基金
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草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除货币市场基金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金额计入基金财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更新的法律文件,经与各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决定自2018年3月31日起调整旗下11只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安排如下:
一、本次修订涉及基金及代码
| 基金代码 | 基金名称 | 成立日期 | 托管行 |
| 610001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07/03/08 | 中国建设银行 |
| 610002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08/07/30 | 中国建设银行 |
| A类:610003 B类:610103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09/04/08 | 中国建设银行 |
| 610004 |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09/12/01 | 中国建设银行 |
| 610005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0/07/28 | 中国建设银行 |
| 610006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1/06/13 | 中国建设银行 |
| 610007 |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2/09/04 | 中国建设银行 |
| A类:610008 C类:610108 |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3/05/14 | 中信银行 |
| 002554 |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6/05/05 | 中国建设银行 |
| 003655 | 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6/11/10 | 招商银行 |
| 166105 |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012/5/7 | 中国建设银行 |
二、调整方案
1、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前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0.5%,持有期超过2年赎回费率则为0。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1年 | 0.5% |
| 1≤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后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5%,持有期超过2年赎回费率则为0。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T<1年 | 0.5% |
| 1年≤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前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0.5%,持有期超过2年赎回费率则为0。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1年 | 0.5% |
| 1≤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后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5%,持有期超过2年赎回费率则为0。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T<1年 | 0.5% |
| 1年≤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调整前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 T<30天 | 0.30% |
| 30天≤T<1年 | 0.10% |
| 1年≤T<2年 | 0.05%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A类份额调整后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 T<7天 | 1.50% |
| 7天≤T<30天 | 0.30% |
| 30天≤T<1年 | 0.10% |
| 1年≤T<2年 | 0.05%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B类份额调整前赎回费率:0
B类份额调整后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 T<7天 | 1.50% |
| T≥7天 | 0 |
调整前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后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前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1年 | 0.5% |
| 1≤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后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T<1年 | 0.5% |
| 1年≤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前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1年 | 0.5% |
| 1≤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后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T<1年 | 0.5% |
| 1年≤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前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1年 | 0.5% |
| 1≤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后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T<1年 | 0.5% |
| 1年≤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前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1年 | 0.5% |
| 1≤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后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T<1年 | 0.5% |
| 1年≤T<2年 | 0.3% |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类份额调整前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赎回费率 |
| T<一年 | 0.10% |
| 一年≤T<两年 | 0.05% |
| 两年≤T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A类份额调整后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赎回费率 |
| T<7天 | 1.50% |
| 7天≤T<1年 | 0.10% |
| 1年≤T<2年 | 0.05% |
| 2年≤T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C类份额调整前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赎回费率 |
| T<30天 | 0.10% |
| 30天≤T | 0 |
C类份额调整后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T<30天 | 0.10% |
| 30天≤T | 0 |
调整前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投资者赎回 A 类和 C 类份额时须缴纳赎回费,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赎回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后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投资者赎回 A 类和 C 类份额时须缴纳赎回费,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赎回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9、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前赎回费率: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 赎回费率 |
| 0≤ T<1年 | 0.1% |
| 1 年≤ T<2年 | 0.05% |
| T ≥ 2年 | 0 |
注: 1年指365天,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调整后赎回费率: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 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 T<1年 | 0.1% |
| 1 年≤ T<2年 | 0.05% |
| T ≥ 2年 | 0 |
注: 1年指365天,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10、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前赎回费率: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 赎回费率 |
| T < 30日 | 0.5% |
| T ≥30日 | 0 |
调整后赎回费率: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 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T<30日 | 0.5% |
| T ≥30日 | 0 |
11、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调整前场外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30天 | 0.1% |
| T〉30天 | 0 |
调整后场外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T≤30天 | 0.1% |
| T〉30天 | 0 |
调整前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调整后场内赎回费率:
|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 T<7天 | 1.5% |
| 7天≤T | 0.1% |
调整前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调整后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重要提示
1、上述调整事项将在最近一次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更新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400-8888-118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关于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北京银行的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及托管在建设银行的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各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章节 | 内容 | |
|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原版本 |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版本 | |
| 第一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无 |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 |
| ……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 |
|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无 |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除上述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1、8、14、17、1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无 |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
| (六)临时报告 无 | (六)临时报告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
二、《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章节 | 内容 | |
|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原版本 |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版本 | |
| 第一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无 |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 |
|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 |
|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无 | (一)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除上述6、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除上述1、8、14、15、17、20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无 | (三)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
| (六)临时报告 无 | (六)临时报告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
三、重要提示
1、上述调整事项将在最近一次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更新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400-8888-118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托管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12只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建设银行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12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各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对相应基金赎回费率进行的调整按照《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11只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执行。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1、《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章节 | 内容 | |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版本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版本 | |
| 一、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二、释义 | 无 |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
|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投资受益于产业升级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投资受益于产业升级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 除上述第(7)、(13)、(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6.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章节 | 内容 | |
|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版本 |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版本 | |
| 第一部分 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无 |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
| ……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七)临时报告 无 |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
3、《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章节 | 内容 | |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信达澳银红利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版本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信达澳银红利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版本 | |
| 一、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二、释义 | 无 |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
| …… 发生上述1、2、3、5、6条暂停申购情形时…… | …… 发生上述1、2、3、5、8、9条暂停申购情形时…… | |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4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红利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4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红利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 除上述第(11)、(14)、(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6.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7.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
4、《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下转32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