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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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末,公司总负债呈小幅下降态势,由2016年末的28,878.42万元下降至2017年末的28,502.61万元,降幅为1.30%,主要系公司2017年度银行借款规模下降所致。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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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2016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2015年末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为满足业务规模继续扩张所需的资金需求,公司积极运用财务杠杆,通过银行借款解决营运资金需求,流动负债大幅上升;同时公司正处于新厂房扩产建设期,在建工程数额大幅增加,投入货币资金较多,2016年末流动资产增加较少,远低于流动负债增幅,由此造成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2017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2016年末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2017年度公司盈利能力大幅提升,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资产较2016年增加,流动资产和速动资产增幅大于流动负债的增幅。
(2)资产负债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3.28%、35.45%和27.98%,其中2016年末和2015年末相对稳定,主要原因是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盈利能力不断提升,为适应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需求和非流动资产的投入不断上升,公司通过自身积累、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等多渠道合理安排融资需求,使报告期内资产负债率处于较合理水平;2017年末,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大,公司资产规模增长,负债水平下降,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应地降低。
(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和利息保障倍数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7,103.35万元、12,366.64万元和28,857.11万元;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4.62、11.53和33.19,随着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和银行借款规模下降,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金额上升,息保障倍数增幅较大,公司偿债能力增强。
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可以保障足额偿还借款利息。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贷款逾期不还的情况,在各贷款银行中信誉度较高。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偿债能力指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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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数据来源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可比公司/财务指标以及可比公司年报;(2)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2017年同行业数据尚无法取得,故采用最近可获取的数据(2017年1-6 月)进行比较。
通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均高于长信科技、凯盛科技和优尼科,接近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公司短期偿债风险较小;资产负债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公司中长期偿债风险较小。
目前公司财务规划较为稳健,无到期未偿还债务,预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的财务风险较小。同时,公司利用股权融资和财务杠杆,通过外部融资的方式实现了规模经营,给股东带来了较大的回报。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筹集长期资本金,将更有助于公司改善财务结构,扩大公司经营规模,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4、营业收入结构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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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了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超过99%。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减薄、镀膜、切割和销售氟硅酸钠原料、3D玻璃背板、黄光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较小,主要为公司租赁收入。
2016年营业收入较2015年上升8,916.61万元,增幅为40.01%,2017年营业收入较2016年上升34,182.90万元,增幅为109.56%,上升的主要原因是:
(1)全球显示行业产业转移,带动国内面板行业本土化发展,2016年下半年以来下游市场逐步回暖
公司所处的显示行业分为上游材料(主要包括玻璃基板、光学膜、偏光片等)、中游面板及模组制造和下游终端应用三个环节。目前美国和日本以及德国主要致力于行业上游原材料,而韩国、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则主要在行业中游面板制造环节谋求发展。
公司客户主要为显示面板生产厂商,产品最终应用于移动智能终端,2015年下游市场需求增长速度放缓,根据IDC的研究数据,2013年至2015年,智能手机全球出货量分别为101,874万部、130,166万部和143,741万部,2014年增长率为27.77%,2015年度则为10.43%,2015年受移动终端增速放缓影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移动智能终端产品价格压力逐级向产业链上游传递,2015年公司主要业务销售均价处于较低水平。
2016年行业龙头企业韩国三星、LG业务调整,促使LCD面板价格触底反弹,我国面板企业受益于及时补足了市场需求缺口,同时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中国大陆面板厂在产能扩张、市场出货以及技术提升等方面崛起,加上受惠于国内终端电子产品市场的快速扩张,中国大陆面板厂商积极扩大出货量,2016年下半年以来显示面板市场呈现出回暖趋势,全球显示行业逐渐向中国大陆转移。公司主要客户深天马、京东方、TCL集团等采购量持续上升,带动公司营业收入上涨。
(2)公司不断通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式逐步消化了终端市场的降价压力
公司产品最终应用于移动智能终端,移动智能终端行业具有产品更新升级快的特点,因此公司十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的研发,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139.29万元、1,201.33万元和2,170.93万元。
为了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并满足客户需求,公司自2015年2月份开始从事In-Cell抗干扰高阻镀膜技术研发,并于2015年12月成功实现In-Cell抗干扰高阻镀膜技术研发的重大突破,公司自2016年2月开始小批量试产并逐步放量,2016年10月开始大批量生产,作为国内首家拥有In-Cell抗干扰高阻镀膜技术的公司,公司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新产品已经通过深天马和TCL集团的产品认证并起量销售,2017年获得了龙腾光电等公司订单,公司通过此项技术创新展现了雄厚的研发实力,提升了生产效率,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In-Cell抗干扰高阻技术镀膜的销售均价是普通镀膜产品的3-5倍,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获得客户认可,产品和技术符合客户需求,具备一定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随着2016年第四季度 In-Cell抗干扰高阻技术镀膜产品的起量销售,公司2016年、2017年镀膜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2015年10月,公司实现薄化至0.25mm加工服务的量产,成为第一家为深天马提供薄化至0.25mm精加工服务并量产企业,随着公司薄化加工技术的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不断增强,市场认可度得到提升,消化了下游终端市场的降价压力,公司薄化业务销售均价下降幅度减少,2017年实现销售均价上升,随着薄化业务销售数量的不断提高,2016年和2017年薄化业务营业收入快速提升。
(3)公司产能持续扩大
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国内企业逐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国内显示面板企业快速发展,市场需求逐步增加,为抓住国内市场发展机遇,公司不断增加产能,通过玻璃精加工扩产项目、厂房扩建项目以及逐步增加蚀刻机、抛光机、镀膜生产线等机器设备投入,公司通过提升生产管理水平,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人工产出率,生产能力不断提升。报告期内,公司薄化的产能分别为123.32万片、203.28万片和309.16万片;镀膜产能分别为116.16万片、131.55万片和259.55片;切割产能分别为1,000万粒、2,200万粒和3,763.97万粒,公司产能持续扩大,可以对客户订单及时响应,提升客户满意度,同时有利于公司快速抢占市场,为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奠定基础。
(4)主要客户粘性较强,产品销量快速增长
首先,为应对市场技术的革新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公司在市场研究、技术革新、工艺创新以及资源投入等方面持续紧跟市场发展的节奏,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满足了市场需求,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其次,依赖公司长期的技术积累和充足的产能资源,公司拥有快速响应及大规模供货能力,接到客户具体需求后,可以及时完成量产过程;最后,公司精加工对象FPD光电玻璃作为易碎品,为保证产品及时、安全的配送到位,公司自备物流车队,提高了整条产业链的流转速度,从而缩短了交货周期。公司通过各项举措,提升了客户满意度,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了客户粘性。
虽然行业竞争激烈,公司产品的销售均价出现下滑,但是公司通过良好的产品创新及服务质量与主要客户之间仍保持较高的业务合作规模,提升了公司营业收入水平。
(5)公司切割业务收入增加
公司的业务优势主要体现在薄化和镀膜两大领域,2015年切割业务收入规模较小,而深圳沃特佳业务优势则在于切割领域,为了能够实现业务协同,形成FPD光电玻璃精加工领域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公司于2016年非同一控制下收购了深圳沃特佳,提高了公司切割业务收入规模。
5、营业成本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主要由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并且随着公司产品销售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营业成本也相应提升,但是由于公司主要原材料光电玻璃由客户提供,公司营业成本中制造费用占比较高,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增长比例低于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例,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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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利来源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结构中,各产品提供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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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D光电玻璃薄化业务作为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报告期内,贡献的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总额比例分别为74.97%、54.39%和45.01%,报告期内,薄化业务毛利占比快速下降,镀膜业务贡献的毛利占比提升较快,可以看出公司产品结构和毛利来源得到优化。毛利率较高的镀膜业务毛利占比得到提高,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趋势,同时也有利于分散公司薄化业务集中风险;此外通过收购切割业务优势地位突出的深圳沃特佳后,公司切割业务毛利大幅提升,2016年切割业务毛利占比高于2015年,2017年深圳沃特佳致力于产线升级,实现了切割产品向18:9全面屏转型,公司切割毛利得到提升。随着公司镀膜和切割业务快速发展,公司业务结构得到持续优化。
7、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分产品对综合毛利率的贡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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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综合毛利率的贡献=各产品毛利率×各产品当年销售收入占比
报告期内,薄化业务对公司综合毛利率的贡献分别为29.09%、24.75%和25.58%,薄化业务对公司综合毛利率的贡献占主导地位。
2016年以来,公司在保持薄化业务为核心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下游镀膜、切割等业务,逐步提升镀膜和切割业务的销售收入占比。报告期内,两者对综合毛利率的贡献分别为9.71%、20.70%和31.46%,2016年以来,随着In-Cell抗干扰高阻技术镀膜产品量产和非同一控制下收购以切割为主营业务的深圳沃特佳,镀膜和切割业务营业收入占比快速增长,公司产品结构逐步调整,镀膜和切割业务对综合毛利率的贡献大幅提高。
氟硅酸钠原料销售业务属于公司在循环处理氢氟酸废液过程中产生的衍生产品,该项业务目前处于起步阶段,环保处理成本较高,毛利率水平及收入占比均处于较低水平,对公司综合毛利率贡献影响较小。
3D玻璃盖板和黄光业务属于公司的新业务,目前尚未起量,毛利率水平及收入占比均处于较低水平,对公司综合毛利率贡献影响较小。
8、期间费用及其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具体构成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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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28.53%、19.65%和18.69%。
9、资产减值损失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179.61万元、165.05万元和335.90万元,相关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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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资产减值准备政策的规定以及各项资产的实际情况,足额地计提了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主要为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加,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较大,公司已经足额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10、营业外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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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金额分别为1,889.70万元、1,424.97万元和104.12万元,营业外收入主要为政府补助;2017年,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项目,营业外收入金额大幅下降。
11、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表的主要项目及其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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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2,284.75万元、31,201.35万元和65,384.2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407.91万元、7,472.98万元和20,774.6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804.15万元、6,264.37万元和20,125.54万元。2015年度,受行业内销售均价下降影响,公司净利润大幅下降,2016以来,公司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消化了市场销售均价下降的压力,公司薄化和镀膜等主要业务毛利率水平不断攀升,公司净利润水平进一步攀升,总体而言公司具有较高的综合盈利能力。
12、非经常性损益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1,603.76万元、1,208.61万元和649.10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7.06%、16.17%和3.12%,2015年度占比较高主要系2015年公司营业收入水平降低导致盈利能力下降,造成公司净利润较低,随着公司生产规模和研发实力不断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加,净利润水平大幅上升,2016年以来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净利润比重下降,对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不产生重大影响。
1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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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七)股利分配政策
1、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经股东会决议后,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分配股利的情况,实现的利润均投入用于公司的滚动发展。
3、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不仅考虑了投资者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而且充分考虑了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因素,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
根据发行人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7年4月8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将采取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①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②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③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④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以股票方式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外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12个月一次性或累计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总额超过3亿元,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⑤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⑥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有可分配利润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A、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B、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⑧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将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或者依据公司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确实需要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对公司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现场、电话、公司网站及交易所互动平台等媒介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⑨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B、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C、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D、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4、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按照发行后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有1家全资子公司即深圳沃特佳,无参股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另存在2家全资子公司即新余沃成、武汉沃格,其分别于2016年2月、2016年4月注销。
(一)深圳沃特佳
1、基本情况
深圳沃特佳成立于2013年3月1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均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三民工业园厂房D栋二单元三层,法定代表人为康志华。
深圳沃特佳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贸易、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进出口业务、五金交电技术开发;小片液晶显示屏的销售;小片液晶显示屏的生产。
2、历史沿革情况
(1)2013年3月,深圳沃特佳设立
深圳沃特佳成立于2013年3月1日,由自然人茹虹、康志斌、张漫知、王海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张漫知、王海强、康志斌、茹虹分别认缴出资135.00万元、75.00万元、6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占注册资本的45.00%,25.00%、20.00%,10.00%,均以货币出资。
深圳沃特佳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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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深圳友联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上述出资进行验证,并出具了“深友联内验字[2013]第91号”《验资报告》。
2013年3月1日,深圳沃特佳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注册号为“44030110690283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14年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4年2月24日,深圳沃特佳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茹虹、王海强分别将其持有的30.00万元(实缴30.00万元)、75.00万元(实缴75.00万元)出资额分别作价7万元、17.5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康志斌;同意股东张漫知将其持有的135.00万元(实缴135.00万元)出资额作价31.5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张述生。同日,茹虹、王海强、张漫知分别与康志斌、张述生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2月27日,深圳沃特佳就此次股权转让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沃特佳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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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4年4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4月24日,深圳沃特佳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张述生将其持有的135.00万元(实缴135.00万元)出资额作价1万元转让给康志华。同日,张述生与康志华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4月28日,深圳沃特佳就此次股权转让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沃特佳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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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康志斌、康志华系兄弟关系。
(4)2015年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年1月26日,深圳沃特佳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康志斌将其持有的165.00万元(实缴165.00万元)出资额作价1万元转让给康志华。同日,康志斌与康志华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2月13日,深圳沃特佳就此次股权转让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沃特佳成为康志华100%持股的公司。
(5)2016年6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6年6月17日,深圳沃特佳召开股东会,同意康志华将其持有深圳沃特佳100%股权作价4,800万元转让给发行人。同日,康志华与发行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6年6月21日,深圳沃特佳就此次股权转让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沃特佳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3、经营业绩情况
深圳沃特佳主要从事光电玻璃切割加工业务,报告期内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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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经中勤万信审计
4、报告期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报告期内,深圳沃特佳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7-8月和2018年1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石岩税务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等分别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深圳沃特佳报告期内无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上述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新余沃成
新余沃成存续期间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1、历史沿革情况
(1)新余沃成的设立
2015年1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编号为“(余)登记内名预核字[2015]第00023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发行人拟独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为“新余市沃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5日,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新余沃成。
2015年9月7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新余沃成设立。
新余沃成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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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余沃成的注销
2015年12月12日,发行人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新余沃成的议案。
2015年12月25日,沃格光电作为新余沃成唯一股东作出解散新余沃成的决定,并同意成立清算组对新余沃成进行清算。
2015年12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余沃成清算组备案事宜予以备案。
2015年12月30日,新余沃成清算组在《新余晚报》刊登了新余沃成的注销公告。
2015年12月15日,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编号为“余高国税通[2015]3257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新余沃成注销税务登记。
2016年1月11日,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清税证明》,证明新余沃成在该局的所有税务事项已结清。
2016年2月15日,新余沃成唯一股东沃格光电审议通过了新余沃成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2016年2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注销新余沃成。
2、新余沃成设立的目的、实际运行状况或未实际经营的具体原因
(1)设立目的
公司生产过程中的辅料酸使用后会形成废酸,废酸的环保处理成本较高。为响应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实施“绿色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运行模式,实现业务链垂直整合,提升综合技术优势,一方面解决公司废酸处置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可能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当时已通过内部研发掌握了一定程度的回收酸循环利用技术,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在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产业园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新余沃成,拟主要从事生产废酸的循环利用及减少废物排放的研究与应用。
(2)设立后未实际经营的原因
新余沃成存续期间尚处于筹备阶段,未实缴注册资本,未购置资产,未产生债务,亦未聘请员工,自设立至注销期间均未实际经营,其原因主要是其当时的选址所处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新余沃成拟开展业务不符合该地块现有规划用途(新余高新区管委会拟成立化工园区,新余沃成拟入园开展业务,后因该土地规划用途未通过政府土地规划部门审批,导致本项目搁浅)。公司认为新余沃成客观上无法按计划开展相关业务,遂经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注销了新余沃成。
(3)新余沃成存续期间未实缴注册资本,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亦未产生债务,未购置不动产、机器设备等资产,未聘请员工,故其注销不涉及资产、人员及债务的处置问题,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情况及程序合法合规。新余沃成存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公司无营业收入。
2017年3月,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了《关于新余市沃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无违法违规状况的证明》,证明新余沃成自成立至注销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3月,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区国家税务局出具了《关于新余市沃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税务无违法违规状况的证明》,证明了新余沃成自成立至注销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3月,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证明》,证明新余沃成自成立至注销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武汉沃格
武汉沃格存续期间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1、历史沿革情况
(1)武汉沃格的设立
2014年10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武汉沃格。
2014年11月1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下发编号为(鄂武)名预核私字[2014]第41890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名称为武汉沃格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该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至2015年5月5日。
2014年11月7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了武汉沃格设立登记。
武汉沃格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
(2)武汉沃格的清算及注销
2015年12月12日,发行人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武汉沃格的议案。
2016年1月28日,沃格光电作为武汉沃格唯一股东作出注销武汉沃格的决定,并同意成立清算组对武汉沃格进行清算。
2016年2月2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沃格的清算组人员进行备案登记。
2016年2月4日,武汉沃格清算组在《长江商报》刊登了武汉沃格的注销公告。
2016年2月17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下发“东新国税通[2016]802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武汉沃格税务注销申请;2016年3月20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下发“武地税税通[2016]2093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武汉沃格税务注销申请;
2016年4月5日,武汉沃格清算组编制注销清算报告;2016年4月5日,武汉沃格唯一股东沃格光电审议通过了武汉沃格注销清算报告。
2016年4月5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公司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核准注销武汉沃格。
2、武汉沃格设立的目的、实际运行状况或未实际经营的具体原因
(1)设立目的
2014年末,基于电子信息显示行业的良好发展态势和巨大市场需求,并考虑到公司在武汉地区有武汉天马、华星光电等重要客户(如当时华星光电对公司发出了到武汉设立生产基地就近为其配套服务的邀请),为贴近既有客户,提升合作层次,同时抢抓新的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及提升行业影响力,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武汉沃格,拟主要为武汉地区的新老客户提供配套的光电玻璃精加工服务。
(3)设立后未实际经营的原因
武汉沃格存续期间尚处于筹备阶段,自设立至注销期间均未实际经营,系因受到2015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电子显示行业增长放缓、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影响,公司客户订单的实际需求未达到增长预期,且公司在新余启动的沃格新工业园TFT-LCD玻璃精加工项目的扩建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经慎重考虑及重新布局,公司认为暂不具备异地经营的必要及条件,在取得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注销了武汉沃格。
(3)武汉沃格存续期间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完毕。武汉沃格存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公司无营业收入。
2017年3月28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了武汉沃格自成立至注销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不良信用纪录。
2017年3月29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开具了《纳税证明》,证明武汉沃格自成立至注销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纪录。
2017年3月29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税务所开具了《纳税证明》,证明武汉沃格自成立至注销期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原子公司武汉沃格、新余沃成持续期间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完毕,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2,364.8889万股。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本次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为73,817.00万元,上述投资项目拟全部使用募集资金建设。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由本公司自筹解决。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如下表: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发展,使用用途明确,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项目实施后,公司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16年9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7年4月8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五、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出了可行性分析,认为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与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和投资相适应。具体分析如下:
经营规模方面,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需求的快速发展,市场对平板显示器件及组件、触摸屏等需求与日俱增,与此同时作为其配套环节的FPD光电玻璃精加工市场需求也同步递增。2015-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2,284.75万元、31,201.35万元和65,384.25万元,经营规模整体不断扩大。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产能不足矛盾开始显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TFT-LCD玻璃精加工项目”和“特种功能镀膜精加工项目”将有效提升现有业务规模,有利于缓解公司的产能压力,使得公司的生产能力能够与日益增长的业务规模相匹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是对公司现有研发、检测能力的巩固和提升,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对研发、检测环节提出的更高要求,同时更有利于加快新产品的研发。
财务状况方面,报告期内公司盈利及现金流情况良好,经营业绩整体呈增长趋势,2015-2017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407.91万元、7,472.98万元和20,774.6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13,229.39万元、-1,657.87 万元和3,152.28万元。公司营运能力、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稳健,财务风险较低,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合作关系稳定,这为公司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财务保障。
技术水平方面,作为国内FPD光电玻璃精加工行业的知名企业,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生产实践,已具备了较强的研发能力,形成了成熟的生产工艺体系,并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目前,公司已在On-Cell镀膜、In-Cell抗干扰镀膜等技术研发与产品工艺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并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将为公司未来在新的技术与产品领域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与发展动力。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93项,其中38项发明专利,55项实用新型专利;正在申请专利53项,其中40项发明专利(其中2项正在申请国际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技术、研发人员178人,且技术、研发人员保持稳定,为公司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业务人员方面,公司报告期内通过实施引进和自我培养相结合的人才战略,建立了完善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符合行业、公司发展特点的研发激励机制,多年来广泛吸收行业精英,在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积累、培养了大量专业人员。同时,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与发展前景吸引了大批的管理、生产、营销等人才加盟。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含子公司)共有员工1,712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178人、生产人员1,329人、财务、管理及销售人员合计205人,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已与上述员工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确保了募投项目实施对技术研发、生产、管理、销售等方面业务人员的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配套人员主要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经营管理上与公司现有业务保持一致性,所需管理人员主要通过内部培养方式获取,相应技术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则主要通过外部招聘取得,并辅之以新老员工传帮带的内部培训制度。公司已指定总经理、生产主管、销售主管负责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上述主要负责人均具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同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公司还配置了相应经验丰富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作为募投项目研发、生产、管理、销售的骨干力量,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
管理能力方面,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FPD光电玻璃精加工业务,已经积累了一套丰富且行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目前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都有与其相匹配的流程制度;公司管理人员稳定,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上市进度的推进,公司将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有望进一步提升,这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管理基础,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专注于FPD光电玻璃精加工业务,公司管理团队稳定,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多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光电玻璃精加工从业经验,了解行业发展规律,较能精准地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在品种研发、生产工艺管理、营销体系建设等方面,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团队分工明确,决策效率较高,执行能力强。
2、通过多年经营,公司已经积累了一套丰富且行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目前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都有与其相匹配的流程制度,公司在成本费用管理上通过技术改造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合格率,降低原料消耗,并对各项成本费用实行科学预算,有效地控制产品的生产成本。
3、公司制定了基层管理团队的选拔和培训制度,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上市进度的推进,公司将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为公司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供了保障。
4、公司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的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为公司高效、稳定经营提供了制度保证。为加强并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管理与监督等内容。
综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公司的管理能力能够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七、募集资金运用对同业竞争和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巩固及拓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自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市场激烈竞争的风险、行业革新的风险、产品价格水平下降的风险、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引致的风险、技术风险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其他风险列示如下:
(一)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导致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速以及劳动力供求关系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同时受到各地政府近年来纷纷逐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劳动力成本面临逐年上涨压力,人口红利逐步消失。以公司所在地江西省为例,根据江西省统计局统计数据,2016年江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73元,增长8.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138元,增长9.0%,连续多年保持稳定增长。由于公司所从事的FPD光电玻璃精加工行业具有劳动力使用量较大的特点,如果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将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人力资源无法适应经营规模快速扩大的风险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健全的公司运营体系,适合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和发展需要。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企业文化、资源整合、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品质管理、市场开拓、社会责任和资本运作等方面对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营管理难度加大,公司也迫切需要技术、管理、生产和营销等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如果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人力资源不能及时适应公司未来经营规模的快速扩大,将影响公司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动力,将使公司面临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三)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熟练技术工人流失或短缺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从事光电玻璃精加工业务的企业,而FPD光电玻璃精加工行业核心技术通常是由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通过长期生产实践和反复实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发、与同行和用户进行广泛的技术交流而获得的。同时,公司熟练技术员工也在工艺改进、设备研制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积累宝贵的经验,是公司产品质量合格、品质稳定的重要保障。尽管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通过员工薪酬体系设计、绩效与任职资格评定、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引导等方法的综合运用,努力创造条件吸引、培养和留住人才,但FPD光电玻璃精加工市场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公司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熟练技术工人流失的风险;此外,随着公司资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必然将加大对核心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的需求,公司亦将面临该类人才短缺的风险。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引致的持续稳定经营风险
最近三年内,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动,其中2015年张春姣辞任董事、总经理职位,韩乃平辞任董事、财务总监职位,张捷辞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职位,2016年金昂生辞任董事职位(正常换届),2017年王苏生辞任独立董事职位,但最近三年内发行人5名董事、2名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一直为易伟华,其为公司的关键核心经营管理、决策人员,报告期内全面参与发行人的各项经营管理,主导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战略和发展方向。最近三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没有影响发行人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逐年快速提升,但不排除未来因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带来不利影响。
(五)公司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FPD光电玻璃精加工行业的生产具有“以需定产、以销定产”的特点,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显示器件或组件提供玻璃精加工服务,而移动智能终端行业的市场需求与销售带有一定的季节性波动特征,通常在上半年第一季度、下半年第四季度市场需求与销售量比较大,尤其是第四季度的需求量为全年最大,因此公司的经营通常是下半年要好于上半年。如果公司不能很好的调整客户结构、合理生产排期,将导致产能不能充分发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并于2016年11月15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取得新的证书(有效期三年)。报告期内公司执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若公司未来发生不符合相关政策享受条件的事项或国家调整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的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数基层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保险或新农合、新农保)及住房公积金情形。目前公司已对该等情形进行了规范整改,积极动员相关员工特别是基层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社会保险方面,从2017年3月起,除了部分正在办理社保缴存手续、在外单位缴纳、退休返聘等特殊情形人员外,公司已依照政策规定将全体符合条件的员工纳入社会保险缴纳覆盖范围,为其缴纳企业职工保险或为其报销城乡居民保险等缴费凭证;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目前仍然存在部分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愿缴纳情形,针对该部分员工,公司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免费住宿。虽然出现上述未缴纳情形并非公司主观因素造成,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作出了相关承诺,但仍存在由于上述缴纳不规范情形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八)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合理有效的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运营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从而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但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时间差。因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将会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九)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从事对外FPD精加工出口业务,2015-2017年公司主营业务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7,182.24万元、3,598.59万元和11,317.7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32.23%、11.54%和17.31%,主要以美元结算。2015-2017年公司汇兑收益分别为341.85万元、456.83万元和-726.91万元。未来,随着公司不断加大海外市场的拓展,公司的出口业务收入规模将随之递增。在当前国际汇率不稳定的大背景下,若今后外汇汇率朝着不利方向变动,将会对公司出口业务收入带来不利影响:一方面如果人民币汇率上升,公司保持以美元计价的产品价格不变,将使公司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价格下降,直接导致毛利率等盈利能力的降低;如果公司提高以美元计价的产品价格,有可能削弱公司产品在境外市场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在外汇收入应收账款账期内,人民币汇率不稳定将有可能导致汇兑损失,减少当期利润。
二、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履行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00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一)采购合同
■
(二)销售合同
■
(三)授信协议
单位:万元
■
(四)借款合同
单位:万元
■
(五)担保合同
单位:万元
■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无对外担保情况。
四、公司的诉讼与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涉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涉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伟华
住所: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
电话:0790-7087777
传真:0790-7087774
联系人:万兵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电话:021-20639666
传真:021-20639696
保荐代表人:李思宇、孙兆院
项目协办人:吴地宝
项目组其他成员:余春香、张奥然、尚融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张利国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电话:010-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经办律师:黄晓静、方啸中、陈威
(四)会计师事务所: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事务所负责人:胡柏和
住所:北京西直门外大街110号11层
电话:010-68360123
传真:0755-82137005
经办注册会计师:龙哲、桑玲玲
(五)资产评估机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鹏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华腾国际3号楼15层15A
电话:027-87132179
传真:010-8795 1672
经办注册资产评估师:文小平、刘奇伟、李金晖
(六)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754185
(七)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4868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户名: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7020155300003942
二、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关系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三、本次发行上市有关重要日期
(一)初步询价时间:2018年3月28日、2018年3月29日
(二)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8年4月3日
(三)网上、网下申购日期:2018年4月4日
(四)网上、网下缴款日期:2018年4月10日
(五)预计股票上市日期: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附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备查文件,该等文件也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包括以下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和地点
(一)查阅时间
本次发行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二)查阅地点
1、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
邮政编码:338004
电话: 0790-7087777
传真: 0790-7087774
联系人:胡芳芳
2、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6/22/23楼
邮政编码:200122
电话:021-20639666
传真:021-20639696
联系人:李思宇、吴地宝
除以上查阅地点外,投资者可以登录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