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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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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3月27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3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26日,本基金2015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期间为2015年3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上述财务指标采用的计算公式,详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3、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5、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26日。本基金在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故2015年的业绩为成立日至年底的业绩而非全年的业绩。

3.3 其他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3.4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由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目前公司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份,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份。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A股市场第16家上市券商,是拥有全业务牌照,营业网点遍布中国主要城市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是世界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在全球市场上有超过70年的投资管理经验。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引进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享誉全球的投资机制、研究平台和风险控制体系,借助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业务优势,力争成为国内一流的基金管理公司。

本公司具有丰富的管理基金经验。自2005年6月第一只基金成立开始,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成功管理了31只基金产品。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

1. 表中“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其中,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表中“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为该名员工从事过的所有诸如基金、证券、投资等相关金融领域的工作年限的总和。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公司建立了《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旗下投资组合能够得到公平对待,避免各种投资组合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我们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公平交易进行控制:

1.在研究信息共享方面,投资研究等部门通过定期的例会沟通机制,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公司建立了统一的研究平台,研究报告信息通过研究平台进行发布。

2.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股票及债券的入库需要由研究报告支持作为依据,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建立研究报告的定期更新机制。

3.在投资决策方面,公司在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确保业务隔离及人员隔离,同时各投资组合经理投资决策保持独立。

4.公司对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指令实行集中交易,公司在交易系统中设置公平交易功能,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各账户所有指令;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对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交易分配制度,以确保相关投资组合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公司建立了《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通过事前审批来对反向交易进行事前控制。公司每季度对不同时间窗下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6.公司定期对公平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并在监察稽核定期报告中做专项说明。公司也会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及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和目标,制订了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并在技术上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实现了严格的交易公平分配。

报告期末,公司共管理了三十一只公募基金及八只专户产品。统计所有投资组合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过去连续4个季度内在不同时间窗口(T=1、T=3和T=5)存在同向交易价差的样本,并对差价率均值、交易价格占优比率、t值、贡献率等指标进行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间通过价差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系统划分了异常交易的类型、异常交易的界定标准、异常交易的识别程序,制订了异常交易的监控办法,并规范了异常交易的分析、报告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和《同日反向交易管理办法》对异常交易进行监控。

报告期内,公司不同投资组合之间未发生同日反向交易且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经公司检查和分析未发现异常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A股市场总体呈现上涨态势,但结构分化明显,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和业绩增长确定性以及具备估值优势的龙头股普遍涨幅较大,而缺乏业绩支撑、估值虚高的部分中小市值股票则出现较大幅度下跌。行业方面,保险、食品饮料、家用电器等行业涨幅居前,而纺织服装、传媒、国防军工、商业贸易、轻工制造、农林牧渔、证券等行业跌幅较大。其中,中证100指数全年上涨30.21%。

报告期内,本基金在保持均衡的组合配置以控制主动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使用量化选股模型精选个股及构建投资组合。在选股模型的使用和投资组合的管理过程中,根据市场风格动态调整了基本面因素在选股中的权重,进一步加强了对主动风险暴露的控制,并基本取得了预期的超额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上涨34.2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上涨28.58%,基金表现超越业绩基准5.64%,期间基金年化跟踪误差为2.02%。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8年,预测去杠杆和防范金融风险仍将是经济政策的重点,房地产和基建投资增长恐会存在下滑压力。虽然消费升级的大趋势将保持,但居民的大宗消费可能转弱,预计2018年消费增速将总体保持平稳。得益于全球经济复苏,进出口仍将保持增长,但考虑到复苏并不强劲,加上汇率因素,预计2018年进出口增速基本维持目前水平,难以有大幅上升。基于上述宏观环境,预计企业盈利增长将在目前的水平上小幅波动。流动性方面,目前中性偏紧的货币政策和较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取向预计将延续,A股市场的流动性可能不会有显著改观。

2018年的A股市场或将延续过去一年的风格,盈利能力、业绩增长确定性和估值优势仍将是选股的主要标准,个股表现仍将呈现结构分化的特征,但分化程度预计将下降。此外,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等事件,以及5G、国企改革等主题也可能在2018年带来一些阶段性或局部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遵循基金合同的要求,将在保持对业绩基准的跟踪、控制主动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借助量化选股策略,力争取得较好的超额收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有效控制基金估值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有投资资产估值委员会(简称“估值委员会”),并已制订了《公允估值管理办法》。估值委员会审核和决定投资资产估值的相关事务,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公司估值委员会由总经理或其任命者负责,成员包括投研、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交易、基金核算方面的部门主管,相关人员均具有丰富的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基金经理如认为估值有被歪曲或有失公允的情况,应向估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期末,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无应分配但尚未实施分配的利润。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总额82,481,952.38份。其中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的份额总额为60,643,021.38份,基金份额净值1.058元;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A份额总额为10,919,465.00份,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50元;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B份额总额为10,919,466.00份,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66元。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林勇______ ______胡昕彦______ ____龚黎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第426号《关于核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675,295,672.74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231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2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675,455,568.42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59,895.68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根据《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份额”),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A份额”)及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国富中证100B份额”)。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国富中证100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国富中证1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将按1∶1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数量保持1:1的比例不变。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富中证100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但是不进行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与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之间可以按照规定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包括包括分拆与合并。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按照1∶1的份额配比转换成1份国富中证100A份额与1份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富中证100A份额与1份国富中证100B份额按照1∶1的基金份额配比转换成2份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净值按如下原则计算: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数量的总和。本基金每份国富中证100A份额与每份国富中证100B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和等于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国富中证100国富中证100国富中证100国富中证100,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份额净值每日按该约定年收益率逐日计算,计算出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后,根据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国富中证100A份额、国富中证100B份额之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除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分配给国富中证100A份额持有人。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将按1份国富中证100A份额获得新增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国富中证100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每次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或当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国富中证100A份额、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分别分配给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持有人。当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B份额的份额数将相应缩减。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5]第122号文审核同意,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富中证100份额按1:1比例自动分拆成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于2015年4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转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含五年),分级运作期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80%;债券、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之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改为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扣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引所独立提供的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后的价值进行估值。该估值技术变更对本基金无影响。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关联方关系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1. 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的净额列示。

2. 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支付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1.0% / 当年天数。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管理人报酬的年费率将调整为0.85%,计提方式不变。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22% / 当年天数。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托管费的年费率将调整为0.15%,计提方式不变。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

1.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拆分变动份额为本基金定期折算份额。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1.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费率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公布的费率执行。

2.本报告期末和上年度末(2016年12月31日)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下转2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