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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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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6版)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2017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公司2017年度风险工作报告、公司2017年度稽核工作报告、公司监事会专项调研报告的议案;审阅了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27日

A股代码:601788 A股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11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8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18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一、日常关联/连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18年3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实际参与表决董事共5名。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2018年度预计关联/连交易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五届四次董事会审议,并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均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3、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2017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执行情况

公司四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及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2017年,公司严格在《公司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连交易的议案》所确定的日常关联/连交易范围内执行交易。

经公司四届十二次董事会及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签署了《金融产品及服务框架协议》、《房产租赁框架协议》,上述协议就2016-2018年度公司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以下简称“光大集团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8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于招股书中对上述协议的内容及年度上限进行了披露。2017年,公司严格在H股招股书披露的年度上限内执行交易。

2017年,本公司与光大集团成员发生的日常关联/连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租赁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3、证券及金融服务

2017年,关联自然人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服务、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相关服务或产品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开展,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本公司与其他关联法人发生的证券及金融服务类交易涉及金额为22.55万元;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类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

参照本公司近年来关联/连交易开展情况,结合本公司2018年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进行预计,具体如下:

(一) 预计与光大集团成员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房屋租赁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3、证券及金融服务

(二) 预计与其他关联/连人(士)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联人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1)光大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关联自然人;(2)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3)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根据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在本公司日常经营中,上述关联自然人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接受本公司提供的证券及金融服务,或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本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连交易如下:

(1)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2)证券及金融服务

2. 《香港上市规则》下的其他关连人士

除光大集团成员外,根据公司的测算与《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本公司与《香港上市规则》项下所定义其他关连人士发生的关连交易将可获全部或部分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下关于关连交易的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就该等交易,公司将就每项交易的实际发生金额进行单独测算,并依据测算的结果依照《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或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四、关联/连人(士)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光大集团成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大集团及通过其下属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持有公司48.45%的股份。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600亿元,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公司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光大控股成立于1972年8月25日,注册地香港,董事会主席蔡允革。公司秉持大资产管理战略,专注发展一级市场基金、二级市场基金、结构性融资及投资等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同时作为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积极发展中国及新兴市场的飞机租赁业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8 月,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818)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818)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光大集团的其他子公司中,与本公司业务往来较多主要包括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等。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项下其他关联人

主要包括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富资本有限公司、立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五、关联/连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 房屋租赁业务

房屋租赁业务主要包括本公司与关联/连方互相租赁对方的房产用作业务经营用途等,租金参考租赁房产所在地届时适用的市场租金,按照公平及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监管部门允许交易的各类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产品的市场费率一般在市场上具有透明度及标准化。就该等产品或交易所收取的佣金及收费应参照现行市场费率,或按类似产品或交易类型一般适用于独立对手方的市场费率按公平协商确定。

3. 证券及金融服务

证券及金融服务交易包括本公司与关联/连人(士)之间互相提供的监管部门允许的各类证券及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经纪、资产管理、存贷款、代销金融产品、保险等服务等。上述各项证券及金融服务的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及发布的存贷款利率、第三方定价,经公平协商确定。

六、日常关联/连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日常关联/连交易均系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相关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交易不会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12

H股代码:6178 H股简称:光大证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变更,预计将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收入会计政策自2018年1月1日变更,预计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影响不重大。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本公司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一、概述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依据是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下述企业会计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22号(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修订)”);

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准则24号(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号(修订)”);

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号(修订)”);

6.《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准则42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的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准则22号(修订)、准则23号(修订)、准则24号(修订)、准则37号(修订)等规定: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确认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上述新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于2018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自2018年一季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公司决定不重述2017年比较期间数据,就新旧准则转换影响调整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

准则14号(修订)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该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准则42号明确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终止经营的列报。

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公司当期和前期净损益、总资产和净资产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1788 证券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2018-01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5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5日

至2018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还将听取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3月 2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H股股东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详见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2、

特别决议议案:7、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H 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A股股东: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H 股股东:

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3、参会登记:

登记时间:2018年 5 月 11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5:30

登记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静安国际广场(200040)

联系电话:021-22169914

传真:021-22169964

联系人:赵蕾

3、参会代表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账户卡原件,以备律师验证。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