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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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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3版)

1、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昊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蓝晨光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持股5%以上的股东盈投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本次重组分别出具如下相同的原则性意见:

“1、本次交易及方案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应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并应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在本次交易及方案满足上述前提且交易实施不存在损害我司作为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利益情形下,我司原则上同意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昊华就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特作声明如下:

“本公司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对天科股份的股份减持计划。”

2、中国昊华一致行动人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特作声明如下:

“为有利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战略管控及统一管理,本公司未来有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7.82%的股权转至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转让尚需通过相关审批程序。”

在减持计划完整实施,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计划进行最大数量股份减持的情形下,减持计划实施后,中国化工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中国昊华一致行动人中蓝晨光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就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特作声明如下:

“本公司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对天科股份的股份减持计划。”

4、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签署日,天科股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天科股份持股的情况。

十五、最近三年盈投控股出席天科股份股东大会及投票表决情况

最近三年盈投控股出席天科股份股东大会及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基于如上统计,盈投控股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为弃权,相关审议结果为通过;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弃权,相关审议结果为不通过;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弃权,相关审议结果为不通过;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情况为弃权,相关审议结果为通过;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估的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弃权,相关审议结果为不通过。

截至本摘要签署日,盈投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本次重组出具原则性同意意见。鉴于原则性意见不能代表盈投控股在天科股份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因此,本次交易存在无法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相关情况详见本摘要“重大风险提示”之“三、本次重组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部分。

十六、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业绩情况

最近两年及一期13家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最近两年及一期,部分标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占比较高,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相关风险详见本摘要“重大风险提示”之“十一、标的公司业绩下滑风险”部分。

十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法定程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后,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在召开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股东大会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表决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股东大会中,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初步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在后续重组正式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将继续回避表决,将提请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在本次重组正式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回避表决。独立财务顾问也将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盈利切实可靠,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中国昊华确认将对标的资产未来业绩承诺期的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作出承诺和补偿安排。就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具体事宜,上市公司已和中国昊华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具体安排如下: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所指净利润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较低者。计算净利润时,还需扣除标的公司使用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对标的公司净利润影响的金额。

1、业绩承诺期及承诺方式

由于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的资产分别采用收益现值法和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因此中国昊华对标的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的业绩承诺如下:

(1)业绩承诺期内,对所有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子公司的三年累计合并净利润之和进行承诺,具体如下:

a. 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对其三年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

b. 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下属以收益现值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子公司,对相关子公司三年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

(2)业绩承诺期内,对所有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及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的三年累计单体营业收入之和进行承诺,具体如下:

a. 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对其三年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

b. 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对相关子公司三年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

2、业绩承诺数

根据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股权的预评估情况,中国昊华承诺:

(1)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下属以收益现值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子公司,其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实现的累计合并净利润之和不低于89,755.92万元;

(2)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其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实现的累计单体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272,809.50万元。

中国昊华承诺的上述累计净利润及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具体数额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协商确定。

3、实际业绩的确认

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双方均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计实现的净利润及/或单体营业收入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业绩补偿触发条件及补偿安排

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如果相关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协议约定的累计承诺净利润,或相关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合计实现的累计单体营业收入低于协议约定的累计承诺单体营业收入,则中国昊华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其履行补偿义务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补偿。补偿应优先以中国昊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股份补偿不足时,应以人民币现金补偿。

(1)业绩承诺应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a. 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应补偿金额=(合计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合计实现累计合并净利润)÷合计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

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总对价×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合计最终评估值÷总评估值

b. 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应补偿金额=(合计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合计实现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合计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

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总对价×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合计最终评估值÷总评估值

若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应补偿金额为负数,则取值为0;若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应补偿金额为负数,则取值为0。

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承诺累计合并净利润应补偿金额+承诺累计单体营业收入应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以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与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之和为上限。

(2)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如果因上市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转增股本而产生孳息股份,则中国昊华应将孳息股份与应补偿股份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

(3)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若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超过本次交易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则中国昊华应以现金方式对超过部分予以补偿。

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金额=业绩承诺合计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剔除孳息股份影响)×本次发行价格

若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剔除孳息股份影响),业绩承诺应补偿现金金额为0。

如果上市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分配过现金股利,则中国昊华应按如下公式向上市公司返还现金股利:

应返还现金股利=业绩承诺期内每股获得的现金股利×合计应补偿股份数量(分配股利时如有孳息股份,还应加上孳息股份数量)

5、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由上市公司聘请双方均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如下事项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

a. 所有最终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

b. 所有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标的公司或以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果的标的公司下属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

(2)合计期末减值额=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合计期末减值额+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合计期末减值额

前述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合计期末减值额为相关股权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末对应股权的评估值,并扣除在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实施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前述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合计期末减值额为相关资产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末对应资产的评估值。

(3)如果合计期末减值额〉中国昊华合计已补偿股份数量(剔除孳息股份影响)×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剔除现金股利影响),则中国昊华需另行以股份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股份补偿不足时,应以人民币现金补偿。

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合计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中国昊华合计已补偿股份数量(剔除孳息股份影响)

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与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剔除孳息股份影响)合计不应超过中国昊华所获得的总股数。

(4)减值测试与业绩承诺合计补偿金额不应超过对累计合并净利润进行承诺的股权的总对价与对累计单体营业收入进行承诺的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子公司所属采用未来收益预期方法进行评估的资产的总对价之和。

6、补偿实施

(1)中国昊华根据协议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注销。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届时审议通过以1元价格回购中国昊华补偿股份的议案,则中国昊华应在收到上市公司关于股份回购书面通知后的10日内配合上市公司完成股份回购及注销手续。

(2)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届时未能审议通过以1元价格回购中国昊华补偿股份的议案,或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因其他原因无法办理或实施,则中国昊华应将其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中国昊华在收到上市公司关于实施赠送股份的书面通知后60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应补偿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截止审议股份回购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中国昊华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股份总额(扣除中国昊华名下的股份数)的比例获赠股份。

7、补偿限额

中国昊华向上市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与减值补偿的合计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的总对价。

(五)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对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作出了锁定期承诺,具体内容请见“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中国昊华减持相应股份时,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天科股份的股票,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转让和交易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

(六)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上市公司已聘请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等工作。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协商确定,以确保拟购买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将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资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国昊华已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中国昊华同时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将暂停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昊华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十八、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

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已经2018年2月5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预评估数据等尚需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请投资者审慎使用。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十九、股票停复牌安排

因筹划本次交易相关重大事项,本公司股票自2017年9月15日起停牌。上市公司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并公告、且完成上交所相关问询函回复后,向交易所申请复牌。复牌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的进展,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停复牌事宜。

二十、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到指定网站(www.sse.com.cn)浏览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修订稿)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审批风险

本次重组尚需取得下述审批或核准以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予以核准或备案;

2、华凌涂料召开股东会,其他股东同意放弃对上市公司本次拟购买华凌涂料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相关议案;

4、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相关议案;

6、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8、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在取得上述全部批准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组存在审批风险。

二、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须满足多项前提条件,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将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次交易被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尚需完成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若相关事项无法按时完成,或交易各方无法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本次交易将面临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本次重组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影响事项,而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4、本次重组存在因资产权属证明无法按计划办理而导致上市公司在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6个月内未能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5、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被中止或取消的可能。

6、上市公司在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的6个月内需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若无法按时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则本次交易存在被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面临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可能需重新调整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及时公告相关工作进展,以便投资者了解本次交易进程,并作出相应判断。

三、本次重组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

本次重组尚需天科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虽然本次交易有利于开拓天科股份业务范围,提高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而提升整体价值,但仍存在无法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

最近三年,盈投控股在天科股份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签署日,盈投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本次重组出具原则性同意意见。鉴于原则性意见不能代表盈投控股在天科股份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因此,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在中国昊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次重组仍存在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

四、调整重组方案的风险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范围尚未最终确定,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的标的资产范围仅为本次重组的初步方案,最终标的资产的范围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因此,本次重组方案存在因标的资产范围尚未最终确定而需要调整的风险。

五、华凌涂料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风险

若未来华凌涂料其他股东不放弃对上市公司本次拟购买华凌涂料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则存在可能导致华凌涂料无法纳入本次收购范围的风险。

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审批、发行及实施风险

上市公司拟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9,040.44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资产建设项目、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及交易费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能否顺利完成发行仍存在不确定性。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上市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解决,但若后续自有资金不足或自筹资金失败,相关募投项目将涉及调整或终止。

上市公司根据当前产业政策、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现有产品售价、单位生产成本、费用占比等外部和内部因素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分析。虽然上市公司采取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生产效率、拓展销售渠道等措施以保障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对应新增产能的顺利消化,但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导致项目延期、无法实施、产能消化不及预期,或者投产时假设因素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实际盈利水平达不到预期收益水平的风险。

因此,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批、发行及实施存在风险。

七、关联交易风险

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将有所增加。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在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订立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发生利益输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如果以上关联交易相关制度不能严格执行,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中国昊华、中国化工已分别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八、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中国昊华持有上市公司23.82%的股份,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化工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昊华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昊华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公司战略和重大决策,若权利行使不当则可能对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昊华、中国化工已分别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上市公司亦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本次交易标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预估基准日为2017年9月30日。截至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账面值、预估值、交易各方初步协商定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账面值为标的资产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乘以拟购买股权比例

部分标的公司预估值增值幅度较大。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了勤勉尽责的职责,但本次重组仍存在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国家法规及行业政策变化等情况,导致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进而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造成影响,特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的风险。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的标的资产评估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最终评估数据需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为准,相关数据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存在与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数据不一致的风险。

十、交易标的所属资产权属风险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签署日,本次重组部分标的公司所属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存在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相关权属证明未办理完毕或证载权利人更名手续未办理完毕等情形。目前相关确权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若该类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未能如期完成划拨转出让手续、取得相关权属证明或未能完成更名手续,将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一定影响。

针对该事项,中国昊华出具如下承诺:

“对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仍未能办理完毕出让手续的标的公司划拨土地(已明确列入地方政府土地收储计划的除外),本公司承诺督促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一年内办理完毕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标的公司未来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如果高于本次交易预估的出让金缴纳金额,则差额部分由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予以补足。”

“对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仍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标的公司土地和房产,本公司承诺督促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一年内取得相关土地与房产的权属证书。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因土地或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所受到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标的公司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罚款/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搬迁等行政处罚或强制要求,以及第三方索赔),均全部由本公司予以补偿,本公司将在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实际金额确定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予以全额补偿。”

“标的公司实际拥有权益的土地、房产以及专利、商标等资产,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仍存在权属证书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与标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情形,本公司承诺督促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一年内办理完毕相关证书的名称变更手续。因上述证载权利人名称与标的公司名称不一致导致标的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实际金额确定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予以全额补偿。”

十一、标的公司业绩下滑风险

鉴于部分标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占比较高,其中大连院、北方院于最近两年一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因此,存在未来标的公司亏损或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十二、经营资质的风险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签署日,部分标的公司的经营资质已经到期或者将到期,需要重新获取相关资质以维持日常生产经营,因此,存在标的公司无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而对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针对该事项,中国昊华出具如下承诺:

“若因标的公司在标的股权交割日前经营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导致本次交易终止或标的股权交割后导致标的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并因此给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作出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补偿。”

十三、重组后标的公司经营和业绩变化的风险

(一)行业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旨在推动标的资产所属精细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若行业政策出现不利于标的资产业务发展的变化,则将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军工行业及军民融合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共有10家涉军企业,相关企业受国家国防政策及军事装备采购投入的影响较大。若未来我国在该等领域军品方面的预算减少导致标的资产军工配套产品订货量下降,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推进军民资源共享、促进军民技术转化和军民结合产业发展。由于军工业务涉密级别较高,军民融合发展可能会对技术保密带来一定挑战,同时,军用与民用产业的协同发展亦需要一段时间融合过渡,可能对标的公司现有军品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收购完成后的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天科股份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人员团队都将显著扩大,也将在战略规划、业务体系、企业文化等方面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虽然上述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整合,但是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能否顺利实现整合以及整合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无法继续享有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的晨光院、黎明院、西北院、光明院、曙光院、沈阳院、海化院、大连院、锦西院、株洲院、北方院,共11家标的公司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签署日,如上标的资产中的晨光院、黎明院、锦西院、海化院的高新技术认定复审工作正在进行中,存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无法继续享有的风险,可能对业绩产生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中化工制造类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价格如果出现大幅波动,而产品销售价格的调整可能滞后于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则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影响相关标的公司的生产成本和盈利水平。

(六)宏观经济和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工行业及化工品贸易行业相关业务,经营业绩受化工产品价格影响较大。化工产品的需求情况受国际宏观经济及国内国民经济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大。近年来,国内经济转向所带来的增速放缓、化工行业产能过剩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营的产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对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土地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的风险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签署日,本次重组部分标的公司所属土地使用权存在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标的公司可能因此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该事项,中国昊华出具如下承诺:

“标的公司占有使用的土地,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果仍存在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形,本公司承诺督促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一年内办理完毕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因上述土地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导致标的公司受到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实际金额确定后的3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予以全额补偿。”

(八)安全生产风险

本次重组的部分标的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业务,经营中存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可能对相关业务的开展带来安全隐患。尽管标的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防范,降低发生安全性事故的可能性,但不排除因自然灾害或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从而影响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十四、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从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

十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军工涉密信息豁免披露相关的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中共有10家涉军企业。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需要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申请豁免披露信息。上述信息披露处理方式,可能导致投资者阅读本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时对部分信息了解不够充分,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除上述规定外,上市公司不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科股份

股票代码:6003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18年3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章程、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科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科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是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1)本次转让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复;(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3)股份登记过户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中国化工资产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资产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四、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协议转让前,中国化工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股95,021,752股,占比31.97%。中国化工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转让后,中国化工资产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根据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产业调整和业务整合发展的战略部署,继续持有天科股份股权不符合中国化工资产未来发展的业务定位。同时,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至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昊华化工,有利于中国化工在集团内部对上市公司的战略管控及统一管理。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天科股份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化工资产不再持有天科股份权益,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天科股份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天科股份股份的计划。若因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整合、资本运作、有权部门行政划转原因等事项导致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天科股份的股东,持天科股份23,231,310股,持股比例为7.82%,股份性质为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天科股份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本次转让标的股份为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天科股份全部股份,即23,231,3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82%)。

(三)转让价格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将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最终确定的转让价格为每股11.92元人民币,转让总价款为276,917,215.20元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陆佰玖拾壹万柒仟贰佰壹拾伍元贰角)。

2、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交纳的税费,因报批文件和资料所需评估、审计、聘请法律顾问而支出的费用),由协议各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为含权转让,协议签订时至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权益或相应的公司利润分配,包括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均应当归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四)付款安排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30%的保证金,即83,075,164.56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叁佰零柒万伍仟壹佰陆拾肆元伍角陆分)。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该等保证金自动变更为股份转让款。乙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70%转让款,即193,842,050.64元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叁佰捌拾肆万贰仟零伍拾元陆角肆分)。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2、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如非因协议各方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甲、乙方应自各方确认无法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向乙方退还乙方已向甲方所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项(不计息)。

(五)协议签订、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经各方于2018年2月11日签署盖章后成立。

《股份转让协议》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之日(以相关批复文件的签发之日为准)起生效。

(六)其他事项的说明

1、《股份转让协议》未尽事项,各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股份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客观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本协议有关条款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为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天科股份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实施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转让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143号)。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天科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益民

日期:2018年3月2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四、国务院国资委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批复;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益民

日期:2018年3月22日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科股份

股票代码:600378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9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9号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18年3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章程、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科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科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是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1)本次转让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复;(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款;(3)股份登记过户机关要求的其他过户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昊华化工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昊华化工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四、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协议转让前,昊华化工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协议转让后,昊华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根据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内部产业调整和业务整合发展的战略部署,继续持有天科股份股权不符合中国化工资产未来发展的业务定位。同时,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至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昊华化工,有利于中国化工在集团内部对上市公司的战略管控及统一管理。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天科股份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昊华化工将持有上市公司23,231,31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8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因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整合、资本运作、有权部门行政划转原因等事项导致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昊华化工不持有天科股份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昊华化工持有天科股份23,231,310股,持股比例为7.82%,股份性质为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二)转让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标的股份为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即23,231,3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82%)。

(三)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将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最终确定的转让价格为每股11.92元人民币,转让总价款为276,917,215.20元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陆佰玖拾壹万柒仟贰佰壹拾伍元贰角)。

2、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交纳的税费,因报批文件和资料所需评估、审计、聘请法律顾问而支出的费用),由协议各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3、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为含权转让,协议签订时至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权益或相应的公司利润分配,包括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均应当归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四)价款的支付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总价款30%的保证金,即83,075,164.56元人民币(大写:捌仟叁佰零柒万伍仟壹佰陆拾肆元伍角陆分)。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该等保证金自动变更为股份转让款。乙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70%转让款,即193,842,050.64元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叁佰捌拾肆万贰仟零伍拾元陆角肆分)。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2、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如非因协议各方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甲、乙方应自各方确认无法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向乙方退还乙方已向甲方所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项(不计息)。

(五)协议签订、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经各方于2018年2月11日签署盖章后成立。

《股份转让协议》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之日(以相关批复文件的签发之日为准)起生效。

(六)其他事项的说明

1、《股份转让协议》未尽事项,各方经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股份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客观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本协议有关条款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

三、本次权益变动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为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述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实施所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转让已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化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143号)。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天科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

日期:2018年3月2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二、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四、国务院国资委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的批复;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

日期: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