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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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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554版)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3月27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3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已经审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自2017年9月1日起,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原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注: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由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1日生效。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注: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6日生效并于2017年9月1日失效。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注: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由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1日生效。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注: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6日生效并于2017年9月1日失效。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方法: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图示日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2.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图示日期为2013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31日。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7月26日,合同生效当年期间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转型后)

注:本基金自2017年9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未进行利润分配。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转型前)

单位:人民币元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A份额、国金沪深3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批准,于2011年11月2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2012年9月,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6亿元人民币增加至2.8亿元人民币。2015年7月,公司名称由“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49%、19.5% 、19.5%和12%。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管理11只开放式基金——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金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金及第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民丰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注:(1)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按基金合同生效日填写;(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注:(1)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首任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按基金合同生效日填写;(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无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该公平交易管理方法规范的范围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集中竞价及非集中竞价交易)、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一,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1)信息获取公平原则,不同投资组合经理可公平获得研究成果;(2)交易机会公平原则,不同投资组合经理可获得公平交易执行的机会。

第二,对开放式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不同类型业务,公司分别设立独立的投资部门;研究团队对所有的投资业务同时提供研究支持;设立独立的基金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对研究、投资、交易业务的公平交易进行监控、分析、预警、报告等。

第三,通过岗位设置、制度约束、流程规范、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公平交易的控制,具体如下:(1)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指导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并对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2)产品开发:风险分析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产品合同的风险控制指标,在投资交易系统中完成风控参数设置,确保做好公平交易的事前控制。(3)研究与投资:投资人员负责在各自的职责及权限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投资决策行为,其中,投资组合经理需对有可能涉及非公平交易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研究人员负责以客观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工作,并根据研究结果建立及维护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研究结果通过策略会、行业及个股报告会、投研平台、邮件系统等共享机制统一开放给所有的投资组合经理,以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信息获取机会。(4)交易执行:交易人员负责建立并执行公平的集中交易制度和交易分配制度,合规风控部利用投资交易系统等对交易执行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5)事后分析:合规风控部利用公平交易系统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向、反向交易及交易时机和价差进行事后分析。(6)报告备案:合规风控部根据实时监控及事后分析的结果撰写定期报告,并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7)信息披露环节:信息披露部门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公平交易执行情况及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等事项。(8)反馈完善:根据事后分析报告及信息披露结果,公平交易各相关部门对相关环节予以不断完善,以确保公平交易的执行日臻完善。(9)监督检查:合规风控部监察稽核人员根据法规规定及公司公平交易制度规定,监督、检查、评价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出专项评价。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制度、流程和系统等方式在各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公平对待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在投资决策内部控制方面,各投资组合按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独立决策,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在交易执行控制方面,通过完善交易范围内各类交易的公平交易执行细则、严格的流程控制、持续的技术改进,确保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在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方面,通过IT系统和人工监控等方式进行日常监控,确保做好公平交易的监控和分析。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未出现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本基金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增强型投资为辅,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标的指数。同时为控制大额申购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适当投资股指期货。基金持仓包括沪深300指数成份股、股指期货及现金以及其他优质股票等,其中股票持仓不低于90%,股指期货市值不高于10%,现金类资产不低于5%。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8.0%。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0663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6.63%,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5.2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8年希望在于转型和创新,中国经济正站在新周期的起点上,世界经济正在复苏,供给侧改革正在积极推进,消费升级、先进制造、环保、对外开放、新兴产业等领域为投资者带来了大量的投资机会,同时金融监管加强、货币政策回归中性也要求投资者更加规范稳健。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从合法、合规、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由督察长领导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合规风控部对基金投资运作、公司经营管理及员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了监察稽核,通过实时监控、定期检查、专项稽核、日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整改并跟踪改进落实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制作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的重点包括:

(1)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不断细化制度流程,及时拟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原有制度体系进行了持续的更新和完善,截至报告出具日,本基金管理人共制订规章制度152项,涵盖公司主要业务范围。

(2)强化合规教育和培训。本基金管理人及时传达与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相关规定不断贯彻到相关制度及具体执行过程中,同时以组织公司内部培训、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

(3)有计划地开展监察稽核工作。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年度监察稽核工作计划、通过日常监察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项监察稽核工作,包括对基金销售、宣传材料、合同、反洗钱工作、基金投资运作、交易(包括公平交易)等方面进行稽核,对于稽核中发现的问题会通过监察稽核报告的形式,及时将潜在风险通报部门负责人、督察长及公司总经理,督促改进并跟踪改进效果。通过日常监察与专项稽核的方式,保证了内部监察稽核的全面性、实时性,强化内部控制流程,提高了业务部门及人员的风险意识水平,从而较好地预防风险。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严格执行内部估值控制程序,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公司设立的基金估值委员会为公司基金估值决策机构,估值委员会由公司督察长、投资总监、运营总监、清算业务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风控业务负责人、合规业务负责人组成,可根据需要邀请产品托管行代表、公司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外部人员参加。公司运营总监为公司基金估值委员会主席。运营支持部根据估值委员会的估值意见进行相关具体的估值调整或处理,并负责与托管行进行估值结果的核对,运营支持部业务人员复核后使用。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在基金估值定价过程中,充分表达对相关问题及定价方案的意见或建议,参与估值方案提议的制定,但对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案不具备最终表决权。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重大利益冲突。

公司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中债收益率曲线和中债估值最终用户服务协议》,并依据其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对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固定收益品种进行估值。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结合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不存在应分配而未分配的情况。

4.9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的情形。本基金存在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情况,出现该情况的时间范围为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转换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为指数增强型基金。自2017年9月1日起,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5 托管人报告

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依法安全保管了基金的全部资产,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应有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按规定如实、独立地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本基金运作情况报告,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作为基金托管人所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了复核、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该基金在运作中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重要方面由投资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处理。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复核,认为报告中相关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

6 审计报告(转型后)

6.1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6 审计报告(转型前)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后)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9月1日。

(2)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663元,基金份额总额为184,086,364.18份。

(3)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9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9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9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6.1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9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9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 至 -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尹庆军______ ______聂武鹏______ ____于晓莲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2 报表附注

6.2.1 基金基本情况

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由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金300指数分级”)变更注册而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646号文《关于准予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的核准,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6日生效并于2017年9月1日失效,国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1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

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6.2.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2.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9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2.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6.2.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2.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6.2.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6.2.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2.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2.7 关联方关系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2.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报告期关联方各交易类别成交金额及成交比例如下:

6.2.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2.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2.8.1.2 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2.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2.8.1.4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2.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债券及权证交易不计佣金。

2.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6.2.8.2 关联方报酬

6.2.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6.2.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6.2.8.2.3 销售服务费

注:无

6.2.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2.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2.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2.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2.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6.2.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2.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6.2.9 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2.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2.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2.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2.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2.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2.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4.1公允价值

本基金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1)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74,005,857.29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4,902,145.9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2)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本基金政策为以报告期初作为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7.4.14.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4.14.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4.14.4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8年3月26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7年8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00元,基金份额总额196,802,728.21份。

(2)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尹庆军______ ______聂武鹏______ ____于晓莲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名称为“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3]694号文《关于核准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9日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26日生效。2015年9月23日,本基金名称由“国金通用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募集规模为323,127,755.17份基金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确认为国金沪深3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按1:1的比例确认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257,031,393.17份国金沪深300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按1:1比例确认为33,048,181.00份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33,048,181.00份国金沪深300B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的基础份额(简称“国金沪深300份额”)、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沪深300B份额”)。其中,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国金沪深300指数分级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国金沪深300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金沪深3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金沪深3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国金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金沪深300份额不进行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金沪深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各一份。

在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折算方式为对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国金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国金沪深300份额将按1份国金沪深300A份额获得应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前与折算后,国金沪深300A份额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不变。对于国金沪深300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国金沪深300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人民币1.000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分配给国金沪深300A份额持有人。国金沪深3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国金沪深300份额将获得按照1份国金沪深300A份额应得约定收益分配的新增国金沪深300份额。持有场外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金沪深300份额;持有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金沪深300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国金沪深300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国金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500元时;当国金沪深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0.250元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扎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7年8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1.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1.1 关联方关系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1.2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本报告期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关联方各交易类别成交金额及成交比例如下:

7.1.2.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1.2.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2.1.2 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1.2.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1.2.1.4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1.2.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债券及权证交易不计佣金。

2.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1.2.2 关联方报酬

7.1.2.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约定的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7.1.2.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1.2.2.3 销售服务费

注:无

7.1.2.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发生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1.2.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2.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注:基金管理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7.1.2.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份额单位:份

份额单位:份

注:1.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持有国际沪深300A份额及国金沪深300B份额。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市场公开的交易费率计算并支付。

7.1.2.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1.2.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1.2.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7.1.3 期末(2017年8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3.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3.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1.3.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3.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3.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4.1公允价值

本基金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1)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70,981,313.8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8,788,528.9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上年度末:第一层次人民币26,306,530.20,第二层次人民币758,417.0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2)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确定相关证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本基金政策为以报告期初作为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层次之间转换的时点。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上年度:无)。

7.4.14.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4.14.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7.4.14.4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8年3月26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7年12月31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7.1.1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7年12月31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7.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7.2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转型后)

7.2.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2.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3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3.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3.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3.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7.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7.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报告期,本基金运用股指期货来控制预期大额申购赎回等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7.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7.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7.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7.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11.2

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7.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7.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7.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前十名指数投资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前五名积极投资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7年8月31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8.2.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2017年8月31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8.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8.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1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1.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