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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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18-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6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被申请人”)为仲裁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仲裁裁决》中关于公司出售长园电子75%股权事宜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协议生效条款,协议尚未生效,交易需要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等),待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后,公司预计将实现投资收益约8亿元。但同时长园电子将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沃尔核材就公司控制权纠纷事项,经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调解,分别于2018年1月9日签署《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和解协议》(下称《和解协议》)、于2018年1月18日签署《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于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2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重大事项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13)。

为赋予前述两份协议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前述两份协议中均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快速作出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院”)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仲裁院受理了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仲裁院裁决书。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双方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且依据双方《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作出了仲裁裁决。

二、仲裁裁决情况:

依照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和《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签署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和解协议》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和解协议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各自的义务。

(二)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转让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75%的股权。该股权交易价格应按照市盈率15.90倍,以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经双方协商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净利润为估值基数进行作价(最高估值不超过人民币15.90亿元)。在该交易完成后,申请人(除长园长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事热缩包敷片及PET热缩管,不能从事与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现有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得再从事热缩材料、辐射发泡业务,申请人持有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25%股权不在此限制之列。

(三)确认被申请人已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被申请人应以人民币16.80元/股的价格向山东科兴药业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申请人无限售流通股7,400万股,共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2.432亿元。为解决被申请人资金来源问题,此交易价款全部支付完成的时间应早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上述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价款的时间。

(四)被申请人应保证:被申请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持有申请人股票减持完毕前,不得再增持申请人股份(配股除外);被申请人应积极支持申请人长远发展,被申请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经申请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均应投赞成票。

(五)申请人租赁给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土地和厂房租金应以2017年为标准(年租金人民币1,080万元),维持5年内租金不变,且应优先满足长园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使用;以后每5年增长租金不得超过10%。若申请人出售上述土地和厂房,被申请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申请人在持有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期间,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原有商标,并有权永久使用“长园电子”商号。

(七)双方当事人保证不再向任何机构就本案纠纷事宜以任何方式及理由举报、投诉对方或其任何下属分支机构或公司,也不再向对方或其任何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八)双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内容及与《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所涉纠纷有关的其任何信息及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内容或与《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所涉纠纷有关的其他任何信息资料,但双方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的除外。

(九)任何一方当事人如违反《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十)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978,400元,由双方当事人承担5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分别足额预缴的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作出后,《和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关于出售长园电子股权、沃尔核材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等内容将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中股东沃尔核材做出承诺: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现持有公司股票减持完毕前,沃尔核材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增持公司股份(配股除外),并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均投赞成票,解决了公司的经营环境困境。有了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充分信任之后,公司优质的管理文化才能充分释放出来。同时出售长园电子75%股权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增加公司现金流,增强公司资产的流动性,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