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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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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5版)

3、预计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4、预计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5、预计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6、预计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7、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过去/未来十二个月曾任/将任董事、监事、高管担任董事、高管的企业以及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因实际业务规模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为准。2017年公司关联自然人合计赎回公司理财产品209.14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本公司董事苏敏董事、王大雄董事亦为该公司董事。该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36,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请参见其公告。

(二)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41.4251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水陆客货运输及代理、水陆运输工具、设备的租赁及代理、港口及仓储业务的投资和管理;海上救助、打捞、拖航;工业制造;船舶、海上石油钻探设备的建造、修理、检验和销售;钻井平台、集装箱的修理、检验;水陆建筑工程及海上石油开发工程的承包、施工及后勤服务;水陆交通运输设备及相关物资的采购、供应和销售;交通进出口业务;金融、保险、信托、证券、期货行业的投资和管理;投资管理旅游、酒店、饮食业及相关的服务业;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咨询业务;石油化工业务投资管理;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及经营;境外资产经营;开发和经营管理深圳蛇口工业区、福建漳州开发区。

(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联营企业,本公司持有招商基金45%的股份,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邓晓力女士任该公司副董事长。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联营企业,本公司持有该公司49%的股份,本公司彭磊董事任该公司董事。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五)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为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10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自有船舶租赁;船舶、集装箱、钢材销售;海运工程设计;码头和港口投资;通讯设备销售,信息与技术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从事船舶、备件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基金。

(六)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8%的股份,该公司董事、副总裁陈志刚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主要经营范围为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1、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3、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存款利息收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存放在招商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参照金融行业同业存款的市场利率水平进行定价。

(二)招商证券大厦专项借款利息支出:公司因建设招商证券大厦而向招商银行借入的专项借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3—5年的贷款利率定价。

(三)借款利息支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招商银行或其境外分支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参照市场借款利率水平定价。

(四)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向招商银行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执行。

(五)承销服务收入: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承销服务取得的收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六)财务顾问服务收入: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取得的收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七)第三方存管服务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招商银行而支付的第三方存管服务费,参照招商银行与其他同类券商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八)理财产品托管及代销费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支付给招商银行的集合理财产品的托管费以及代销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九)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招商银行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关联方购买公司管理的金融产品:关联方可能购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管理的金融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一)公司购买关联方管理的金融产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能购买关联方管理的金融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二)关联方购买公司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关联方可能购买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收益凭证等金融产品,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三)债券交易及销售: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债券现货交易,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债券,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四)债券回购: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债券交易,并约定出券方必须在未来某一约定时间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再向购券方购回债券,并以约定的利率(价格)支付利息,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可能与关联方进行共同投资,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六)交易佣金收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为关联方提供交易服务获得交易佣金收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七)基金分盘佣金收入:关联方旗下基金产品可能租用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交易,并支付给公司交易佣金,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八)代销金融产品收入: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作为代销渠道可能为关联方代销其旗下基金产品,且由关联方支付给公司的管理费分成、申购赎回费等收入,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十九)租赁费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用关联方的营业用房向关联方支付费用,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

(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三)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18-00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概述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印发并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开始实施;2017 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并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实施;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了分类列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该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及《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可比报表进行重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

(二)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新政府补助准则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根据新准则要求,公司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

(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等方面做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是将金融资产分类由原来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的类别。新准则要求对债务工具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的金融资产三大类别;要求对所有的权益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且该指定不得撤销,在处置时不得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金融负债分类和计量,引入了针对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的特殊列报方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计入留存收益);对于嵌入衍生工具的分类做了修订,对于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的,新准则要求将混合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基于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二是金融资产减值由原准则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更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采用三阶段模型计量减值准备,基于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其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分别采用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于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要求采用前瞻性信息。

本公司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本公司2018年1月1日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做了重新梳理,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了分类和计量的调整,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做了减值准备的重新估计,同时本公司修订了相应的会计政策。

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影响本集团财务报表2018年期初数,主要影响如下:1、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发生重大影响,资产总额增加65,238.37元,负债总额减少821,189.15元,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886,427.52元。2、金融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发生变化。

(四)金融资产转移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在维持金融资产转移及其终止确认判断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相关判断标准、过程及会计处理进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对相关实务问题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按照该项准则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了修订,该会计准则的采用对本公司2018年1月1日的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五)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调整了对套期有效性的要求,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取消了80%-125%有效性测试的量化标准和回顾性测试要求,代之以关注经济关系的定性测试,增加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本公司已按照该项准则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了修订,该会计准则的采用对本公司2018年1月1日的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六)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改变了原有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了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以及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本公司已按照该项准则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了修订,该会计准则的采用对本公司2018年1月1日的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审核意见如下: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印发的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使公司的财务信息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3、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出具了专项报告。根据其工作程序,信永中和未发现由公司编制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所载资料与财政部、证监会的相关文件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四、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四)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报告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18-0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信永中和在执业过程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职,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董事会为此表示感谢!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因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担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年限已经超过5年,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拟变更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以下简称“德勤事务所”),相关审计费用不超过31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2018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出具了如下独立意见:德勤事务所具备相关的资质,符合监管机构、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该事务所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能满足公司 2018年审计的工作需求,能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解聘信永中和与聘任德勤事务所的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已事先将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事项通告我们,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18-0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根据以上议案,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信息为准);根据注册地址的变更,公司对《公司章程》第五条作如下修订: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变更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以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

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申请日期:2018年3月)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2018-0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风险:无

●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关联交易详见公司与本报告同期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以及已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款额度展期的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公告》的相关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促进双方合作业务的发展,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双方合作业务的市场竞争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招商银行、招商证券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于2018-2020年三年内开展理财产品托管及代销、第三方存管等服务,每一年度公司向招商银行支付的服务费用将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因苏敏董事、王大雄董事同时担任招商银行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为每一年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招商银行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详见公司与本报告同期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以及已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公告》、《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招商证券大厦贷款额度展期的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非融资性保函专项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公告》的相关内容。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793亿元,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预计未来三年每年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为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招商银行、招商证券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于2018-2020年三年内开展理财产品托管及代销、第三方存管等服务,每一年度公司向招商银行支付的服务费用将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招商银行第一大股东的母公司,公司董事苏敏、王大雄同为招商银行董事,因此招商银行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关联人招商银行是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招商银行向客户提供各种批发及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以及自营及代客进行资金业务。具体情况详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和交易类别

交易标的:公司与招商银行于2018-2020年三年内开展的理财产品托管及代销、第三方存管等服务

交易类别: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二)交易标的主要情况

公司与招商银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互提供营销等服务并相应获得服务报酬,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的交易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存管业务、集合/定向理财服务、集合/定向理财产品代理及托管等。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公司向招商银行支付的服务费用参考市场价格。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招商银行、招商证券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于2018-2020年三年内开展营销等服务,每一年度公司向招商银行支付的服务费用将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促进公司与招商银行合作业务的发展,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双方合作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助于促进招商银行对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和理财产品托管服务,扩大招商银行销售公司理财产品规模,提升公司客户服务水平和理财产品管理收入。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应出席会议15人,其中,苏敏董事、王大雄董事为关联董事,不参加表决。应参加表决董事13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3人。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相关关联交易是公允的,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长;

3、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据此,就《关于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关联交易发表同意意见。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对《关于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