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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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
《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8-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1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

《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作协议签署概述

1、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2018年3月28日,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南京分行”)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2、本次签订全面战略合作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682167245K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负责人:孙文华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17日

营业场所:南京市中山北路9号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按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准文件所列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乙方: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和乙方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甲方将乙方列为重点客户,在法律和金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服务手段、资金支持、业务流程、服务产品和服务价格等方面对乙方实行差别化服务。

第二条 甲方将为乙方配备专业客户经理服务团队,负责制定对乙方的服务策略,开展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等工作,及时解答乙方在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 在已有存续业务基础上,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的意向性综合授信额度,并根据乙方需求和甲方有关信贷政策实行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对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授信支持。

第四条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包括本外币贷款、资产池(票据池)、供应链金融、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业务、国际贸易融资、电子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等方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定期选派专业人员为乙方相关人员进行金融产品、金融政策的介绍与说明;对乙方的监督、质询、批评给予高度的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第五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为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种:

1、常规融资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在账户结算、本外币贷款、票据融资、保函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2、资产池(票据池)业务合作、应收款链平台业务合作。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资产池(票据池)业务、应收款链平台业务合作银行,开通办理相关业务,积极推进相关业务合作的发展。

3、投资银行业务合作。甲方利用其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的领先经验,根据乙方需求为乙方提供全方位投资银行服务。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财务顾问、并购贷款等领域双方积极加强合作。

4、国际业务合作。甲方利用其境内外服务网络和专业高效的服务团队,为乙方在开展国际贸易与服务和跨境战略过程中,提供包括进出口贸易结算及融资服务、跨境投融资便利服务、汇率利率避险、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境外发债等方面的国际业务金融服务。

5、资本市场业务。甲方利用其在资本市场业务方面的领先经验,根据乙方需求为乙方提供全方位资本市场业务服务。在股票质押式回购、股权定向增发、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可交换债券等领域双方积极加强合作。

6、电子银行业务。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为乙方统筹定制现金管理系统,对接银企直连系统,满足乙方资金结算集团化运营需求。

7、机构资产管理服务。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为乙方进行资产管理和财务优化,提高乙方的资金运营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保本型、非保本型资产管理(理财)产品订制等。

8、金融顾问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常年金融顾问服务,在商业化改革、信用评级、业务拓展、资金融通、资本市场运作、改制与重组、并购、保险、国际战略合作等方面提供专业建议。

第六条 甲方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给予乙方服务价格方面的优惠。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结合具体业务效益、风险等因素分档次确定利(费)率水平。

第七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主办银行之一,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甲方办理存贷款、供应链金融、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业务、国际贸易融资、电子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等方面的金融业务。

第八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各类授信业务时,保证按甲方的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乙方保证及时将公司重大体制改革、投资决策、资金调度、人事调整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告知甲方,涉及业务合同约定的事项需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条 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授信业务调查评估及贷后检查工作,并按双方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保证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互守商业秘密,互相维护对方的商业形象。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各项具体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实际签订的相关业务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作协议为框架性文件,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所确定的原则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并以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另行签订修订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将有助于公司与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建立稳定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为公司全面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要求。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是公司与浙商银行南京分行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司将视具体合作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2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14号)核准,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李宗松、周新基、陈耀民、何建东、薛俊五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上述五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8,177,458股,发行价格为8.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319,999,999.7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承销费用人民币34,8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85,199,999.7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3月29日到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41040001号”、“瑞华验字【2016】4104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其主要内容

1、前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6年4月22日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康新沂”)、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3月21日,公司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完成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终止协议书》,原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必康新沂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订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2、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必康新沂、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年3月28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1及甲方2合称“甲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同甲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名称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账号为3010000110120100142030,截至2018年3月28日,通知存款账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制药生产线技改搬迁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蒋爱军、蒋中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及甲方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备查文件

经三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