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行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本行《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会议应出席董事16名,实际出席董事16名,其中,李晓鹏董事长、高云龙副董事长、蔡允革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张金良董事、章树德董事、李华强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冯仑独立董事以电话连线方式参会。本行6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行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17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本行董事会建议派发2017年度普通股股息每10股人民币1.81元(税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本年度报告摘要中“公司”、“本行”、“本公司”、“全行”、“光大银行”均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二、公司基本情况
1、本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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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主要业务简介
2.1积极服务实体经济
加大信贷投放,重点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与发改委、国开行等共同发起实施“千企千镇工程”,积极支持特色小镇等城镇化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保有压,有序退出产能过剩行业低质量客户贷款,限制高杠杆企业授信,持续优化存量资产结构。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分别完成“三个不低于”和“一个高于”的监管要求。
2.2坚守风险管理底线
强化“三道防线”建设,完善风险内控和评价体系、重点领域投资决策以及投后管理等风险管理机制,发挥客户信用风险预警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夯实风险管理基础。狠抓资产质量全程管控,加大主动清收化解力度,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内控合规建设,加强远程监控和突击检查,防范非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各类风险总体可控。
2.3加快推进业务转型
顺应监管导向,优化调整同业、资管结构,推动存贷款等基础性业务平稳发展。加快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直销银行建设,加强云缴费、云支付等重点产品拓展,持续推进综合化、特色化、轻型化、智能化发展。强化资本约束,推动公司、零售和金融市场业务转型,打造财富管理、信用卡等业务的市场口碑。
2.4夯实经营管理基础
全面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强化净息差过程管控,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成功发行二级资本债、A股可转债,完成H股定向增发,资金和资本实力大幅增强。以“提升网点产能、提升客户体验”为目标,推动网点智能化转型。推进人力资源改革,强化考核管理,优化员工职位等级体系,搭建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加强队伍建设,释放经营活力。
3、本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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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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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4.1.1普通股股东数量情况
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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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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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期末,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持有的16.10亿股H股、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2.00亿股H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5.67%和71.56%;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股份数合计12,673,094,480股,除本行已获悉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和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本行H股股数为4,200,000,000股、1,605,286,000股、1,530,397,000股、1,782,965,000股和 376,393,000股以外,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本行其余H股股数为3,178,053,480股。
4.2主要股东情况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2.1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25.43%,该公司的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5.67%)和财政部(44.33%)。
4.2.2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本行股份19.53%,该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
4.2.3其他持股5%以上或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1)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为本行主要股东,其控股股东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100%。
(2)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向本行派出董事,是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其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71.56%。
(3)珠海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其合计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并由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行派出董事(董事提名已经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资格尚待银监会核准),是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4)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向本行派出监事,是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该公司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5)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不足5%,但向本行派出监事,是对本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3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4.3.1光大优1(优先股代码360013)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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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3.2光大优2(优先股代码360022)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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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同时为本行前十名普通股股东。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整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强化高质量发展要求,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增效益,加强前瞻性主动管理,总体经营呈现稳中有进、安全有序的局面。
1.1资产负债平稳增长,结构调整稳步推进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40,882.4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82.01亿元,增长1.70%;贷款总额20,320.5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67.78亿元,增长13.19%,贷款总额在总资产中占比49.70%,比上年末上升5.04个百分点;存款余额22,726.6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17.78亿元,增长7.16%,存款余额在总负债中占比60.08%,比上年末上升3.81个百分点。
1.2盈利能力持续提升,中间业务收入贡献较大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315.45亿元,比上年增加12.16亿元,增长4.01%。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07.74亿元,同比增加26.62亿元,增长9.47%,成为利润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达33.50%,同比上升3.61个百分点,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
1.3资产质量保持稳定,风险状况总体可控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323.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6.90亿元;不良贷款率1.59%,比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58.18%,比上年末上升6.16个百分点,风险指标稳中向好。
1.4资本补充顺利实施,有效夯实发展基础
报告期内,本集团加大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力度,风险资产增长较为平稳;通过多种融资工具积极补充资本,资本充足水平明显提升。报告期末,资本充足率13.49%,比上年末提升2.69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56%,提升1.35个百分点。
2、利润表主要项目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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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情况
3.1本集团资产总额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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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本集团负债总额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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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集团股东权益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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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金流量表情况
本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1,427.21亿元。其中,现金流入5,261.92亿元,比上年减少3,668.12亿元,下降41.08%,主要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由上年度的净增加转为本年度的净减少;现金流出6,689.13亿元,比上年增加1,255.88亿元,增长23.11%,主要是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由上年度的净减少转为本年度的净增加。
本集团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123.18亿元。其中,现金流入7,676.07亿元,比上年增加2,970.87亿元,增长63.14%,主要是收回投资增加;现金流出7,552.89亿元,比上年减少1,385.56亿元,下降15.50%,主要是投资支付的现金减少。
本集团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392.84亿元,比上年减少1,518.50亿元,下降79.45%,主要是发行同业存单募集资金净流入同比减少。
6、贷款质量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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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幅度及其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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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本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2017年6月12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此次变更对本行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2、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需追溯调整的重大会计差错。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本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董事长:李晓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8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1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7年3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7年3月28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6名,实际出席16名,其中,李晓鹏董事长、高云龙副董事长、蔡允革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张金良董事、章树德董事、李华强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冯仑独立董事以电话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6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李晓鹏董事长、高云龙副董事长因其他公务不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本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张金良董事为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本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以2017年度本行口径净利润人民币3,103,343.84万元为基数,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310,334.38万元。
2、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资产1.5%差额计提一般准备人民币80,890.47万元。
3、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人民币145,000.00万元(已于2017年6月26日发放106,000.00万元,2017年8月11日发放39,000.00万元)。
4、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1.81元(税前),共计人民币950,053.20万元,占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30.12%。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发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5、2017年度,本行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行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行拟定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审议2017年度A股年报、摘要及H股年报、业绩公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17年A股年报、年报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A股年报摘要亦登载于3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行2017年H股年报、业绩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七、《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社会责任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八、《关于审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九、《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2018年续聘的建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2018年度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境外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20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十、《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对董事整体履职评价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
十一、《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6票,同意1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笔关联交易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所定义的关联交易。
该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该笔关联交易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该项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告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1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3月28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其中,殷连臣监事、吴俊豪监事、孙新红职工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黄丹职工监事、姜鸥职工监事(吴俊豪监事、孙新红职工监事均书面委托姜鸥职工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李炘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2017年度A股年报、摘要及H股年报、业绩公告的议案》,并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对该方案无异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该报告无异议。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监督评价意见>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该意见向董事会通报。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2017年度履职情况监督评价意见>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该意见向高级管理层通报。
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2017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将评价结果向董事会通报。
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2017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项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审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8-01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城集团”)人民币5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3年,涉及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4亿元。本次授信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授信条件。该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华侨城集团人民币5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3年,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50亿元,债券投资额度4亿元,担保方式为由深圳市康佳视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由于华侨城集团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因此华侨城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华侨城集团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华侨城集团属于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侨城集团成立于1987年12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段先念,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主要办公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华侨城集团为大型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持股。主营业务包括旅游综合业务、电子业务、房地产业务和纸包装业务。2014年至2016年,华侨城集团营业收入分别为502.9亿元、506.9亿元、542.6亿元,同期的净利润分别为59.3亿元、63.3亿元、74.3亿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一直保持增长趋势,主要是旅游综合业务和房地产业务的增长带动。截至2017年9月末,华侨城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2624.6亿元,负债为人民币1835.3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789.4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31.9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9.3亿元。华侨城集团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较为稳健,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本行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对华侨城集团提供授信并接受担保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给予华侨城集团人民币5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3年,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50亿元,债券投资额度4亿元,担保方式为由深圳市康佳视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华侨城集团签署具体协议。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的授信额度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本行股东大会审批,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18年3月27日,本行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7年3月28日,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一致通过。该关联交易议案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3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本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8年3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行对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行对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授信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附件3: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3月27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赵 威 董 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7人,亲自出席4人,赵威、徐洪才、冯仑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分别委托霍霭玲、谢荣、王立国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批准。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