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3月29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3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2017年9月16日起,“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即日生效。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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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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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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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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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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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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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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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指2017年9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注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注3: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2017年9月16日起正式转型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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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注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注3: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从2017年9月16日起正式转型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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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指2017年9月16日(基金转型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注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70%。因此,我们选取市场认同度很高的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作为计算业绩基准指数的基础指数。在一般均衡配置的状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其他资产投资比例控制在70%以内。我们根据本基金在一般市场状况下的资产配置比例来确定本基金业绩基准指数加权的权重,选择30%作为基准指数中股票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选择70%作为债券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以使业绩比较更加合理。本基金业绩基准指数每日按照30%、70%的比例对基础指数进行再平衡,然后得到加权后的业绩基准指数的时间序列。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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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转型日期为2017年9月16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3.2.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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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图中2017年度是指2017年9月16日(基金转型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数据未按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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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指2013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基金转型生效日前一日)。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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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转型日期为2017年9月16日。截止报告期末,本基金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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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图中2017年度是指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基金转型生效前一日),相关数据未按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转型前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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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生利润分配。
转型后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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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在过去三年内未发生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基金管理人自2004年3月18日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强大的投研团队、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规范、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管理证券投资基金33只。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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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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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从投研决策内部控制、交易执行内部控制、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监察稽核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票、债券、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全程公平交易管理。
投研决策内部控制方面:(1)公司研究平台共享,基金经理和专户投资经理通过研究平台平等获取研究信息。(2)公司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除分管投资副总及投资总监因业务管理的需要外,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
交易执行内部控制方面:(1)对于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研究报告独立确定申购价格和数量,在获配额度确定后,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应遵循公平原则对获配额度进行分配,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申购价格相同,则根据该价位各投资组合的申购数量进行比例分配,如有特殊情况,制度规定需书面留痕。(2)投资交易指令统一通过交易室下达,通过启用公平交易模块,力求保证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交易原则得以落实。(3)根据公司制度,通过系统禁止公司组合之间(除指数被动投资组合外)的同日反向交易。(4)债券场外交易,交易部在银行间市场上公平公正地进行询价,并由风控稽核部对询价收益率偏离、交易对手及交易方式进行事前审核。(5)在特殊情况下,投资组合因合规性或应对大额赎回等原因需要进行特定交易时,由投资组合经理发起暂停投资风控阀值的流程,在获得相关审批后,由风控稽核部暂时关闭投资风控系统的特定阀值。完成该交易后,风控稽核部立即启动暂停的投资风控阀值。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方面:(1)公司每季度和每年度对所有投资组合进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反向及异常交易分析。(2)公司对所有组合本报告期内日内、3日、5日同向交易数据进行了采集,并进行两两比对,对于相关采集样本进行了95%置信区间,假设溢价率为0的T分布检验。(3)对于不同时间期间的同组合反向交易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异常交易,公司根据交易价格、交易频率、交易数量、交易时机等进行综合分析。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遵循《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整体上贯彻执行制度约定,加强了对投资组合公平交易的事后分析,
(1)对于两两组合的同向交易,我们从日内、3日、5日三个时间区间进行假设价差为零,T分布的检验,对于未通过假设检验的情况,公司结合比较两两组合间的交易占优比、采集的样本数量是否达到一定水平从而具有统计学意义、模拟利益输送金额的绝对值、模拟利益输送金额占组合资产平均净值的比例、模拟利益的贡献率占组合收益率的比例、两两组合的持仓相似度及两两组合收益率差的比较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
(2)对于两两组合的反向交易,公司采集同一组合对同一投资品种3日内反向交易;两两组合对同一投资品种3日内反向交易;并结合市场该投资品种的总成交量进行综合分析。
(3)对于公司制度规定的异常交易,相关组合经理均根据制度要求提交审批单并书面留痕。
综合而言,本公司通过事前的制度规范、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评估,执行了公平交易制度,公平对待了旗下各投资组合。本报告期内,未发现组合存在有可能导致重大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不存在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对于一级市场证券申购、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出现的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重大异常交易情况,风控稽核部均根据制度规定要求组合经理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予以留痕。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党的十九大在京胜利召开,确立了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中国发展的行动指南,明确了未来几年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发展要求。转型中的中国经济展现出强大的增长韧性。在供给侧改革政策指引下,钢铁、煤炭、有色、地产等产能过剩行业去产能和去库存有效推进,资金“脱虚向实”,金融去杠杆稳步降低。各行业龙头在经济变革中竞争优势凸显。
全年宏观经济表现平稳。价格数据方面,PPI价格数据维持高位。CPI价格数据温和保持低位。金融数据方面,M2增速一直回落,显示了货币政策中性下,资金脱虚向实的趋势。
监管政策方面,货币政策中性偏紧。央行持续在公开市场上调逆回购操作利率,体现了货币政策稳健中性的倾向,既应对美联储加息对人民币的压力,又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降杠杆。年底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及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时,强调如下几个方面: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不变;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中性;结构性政策要发挥更大作用;改革开放要加大力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步子再快一些;扩大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市场和机构的监管不断加强。年中国家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年底时央行发布五部委共同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将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和金融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国内经济数据稳定,人民币贬值压力逐渐减小。美联储除了持续稳定加息外,正式开启缩表进程。这将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影响。
金融市场上,经济稳定叠加监管政策加强,整个债券市场全年以调整为主。股票市场震荡向上,业绩稳定估值合理的龙头品种领涨全年,期间新能源和电子半导体等代表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板块也曾有不错表现。
年内整体操作平稳,债券资产以优质短期信用品种为主要配置方向,股票资产控制较低仓位。保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持仓主要配置为现金类资产。到期转型该基金转型为混合基金后,资产配置方面,债券资产配置以优质短期信用品种为主,股票资产配置以低估值绩优品种为主。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357元(累计净值1.4376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基金转型生效前一日),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2.09%,高于业绩比较基准0.59个百分点。2017年9月16日转型生效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1.14%,低于业绩比较基准0.06个百分点。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8年,经济预计继续温和增长,物价水平将有所回升。政策方面,将继续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效果以及金融市场去杠杆的节奏和力度。海外经济体特别是美国的复苏速度以及全球经济政策的变化将对对全球经济格局会产生重要影响。
在经济温和复苏和流动性收紧大背景下,债券市场基准债收益率预计仍将维持高位。金融市场去杠杆过程和时点性流动性紧张可能对债券市场产生负面冲击。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有效下行还需等待经济数据的配合。权益市场方面,经济复苏的强度与通胀形势变化将影响市场整体走势和风格变化。
对于上述因素的变化我们要保持实时跟踪。我们在未来的运作仍将坚持稳健谨慎原则,根据宏观经济走势适时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个券个股的组合。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管理人在内部监察工作中一切从合规运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出发,由监察稽核部门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常规稽核、专项检查和系统监控等方法对公司经营、基金运作及员工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推动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与优化,保证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改进。
管理人各项业务能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制度、管理人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各项业务规范流程,运行符合合法性、合规性的要求,主要内控制度基本有效。
在本报告期内,管理人内部监察工作重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与完善,推动各部门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确保制度对各项业务和管理环节的全覆盖、提高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开展基金法律法规和管理人内部各项基本制度的培训学习工作,树立员工规范意识、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形成员工主动、自觉进行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文化,构建主动进行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和自觉接受监察稽核的平台。
(3)全面开展基金运作监察稽核工作,确保基金销售、投资的合法合规。通过电脑监控、现场检查、人员询问、重点抽查等方法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保证了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管理内部严格推行风险控制自我评估制度。通过各部门的参与和自我评估,明确了各部门的风险点,对控制不足的风险点,制订了进一步的控制措施。
(5)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与基金投资业务相关的定期监察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
管理人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运作正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逐步完善并积极发挥作用。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保障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018年我们将继续紧紧抓住风险控制和合规性两条主线,构建一个制度修订规范化、风险责任岗位化、风险检测细致化、风险评估科学化的长效风险控制机制,提高内部监察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基金合法合规运作。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估值委员会,公司分管运营副总担任估值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委员有风险控制总监、监察稽核负责人、基金会计负责人、相关基金经理等。估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和适时修订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监督整个估值流程。估值委员会成员具有多年的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法律合规或基金估值运作等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基金经理作为公司估值委员会的成员,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但应参加估值委员会会议,提出基金估值流程及估值技术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参与估值程序和估值技术的决策。
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转型前,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保本周期内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转型后,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托管人”)在对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投资运作进行了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未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该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期内,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本托管人复核的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审计报告(转型后)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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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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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计报告(转型前)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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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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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后)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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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357元,基金份额总额70,263,920.25份。
注2: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16日生效。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9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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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9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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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杨皓鹏______ ______宋宇______ ____周琳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69号文《关于核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313,835,907.37份基金份额,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公W[2013]B07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2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两年,自2013年7月31日开始至2015年7月31日止。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根据《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过渡期折算结果的公告》和《关于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和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时间自2015年8月8日(含)至2015年9月7日(含)。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元。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复核,2015年9月7日本基金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88元,依据前述折算规则确定的折算比例为1.388079651。折算后本基金的总份额由486,047,922.07份调整为674,673,229.98份。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保本周期两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8日,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根据《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和《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运作后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本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由于本基金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因此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即“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15日。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即2017年9月16日起“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3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17年9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估值业务指引”),自2017年12月12日起,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参考估值业务指引进行估值。该会计估计变更对本基金本期末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期损益均无影响。
7.4.4.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5 税项
7.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7.4.6.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4.6.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6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7.1.1 股票交易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7.1.2 债券交易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7.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4.7.1.4 权证交易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7.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7.2 关联方报酬
7.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下转81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