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3月29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3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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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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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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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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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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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注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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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指2016年1月8日(基金转型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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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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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图中2016年度是指2016年1月8日(转型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相关数据未按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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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未发生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基金管理人自2004年3月18日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强大的投研团队、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规范、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管理证券投资基金33只。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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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从投研决策内部控制、交易执行内部控制、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监察稽核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票、债券、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全程公平交易管理。
投研决策内部控制方面:(1)公司研究平台共享,基金经理和专户投资经理通过研究平台平等获取研究信息。(2)公司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除分管投资副总及投资总监因业务管理的需要外,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
交易执行内部控制方面:(1)对于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研究报告独立确定申购价格和数量,在获配额度确定后,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应遵循公平原则对获配额度进行分配,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申购价格相同,则根据该价位各投资组合的申购数量进行比例分配,如有特殊情况,制度规定需书面留痕。(2)投资交易指令统一通过交易室下达,通过启用公平交易模块,力求保证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交易原则得以落实。(3)根据公司制度,通过系统禁止公司组合之间(除指数被动投资组合外)的同日反向交易。(4)债券场外交易,交易部在银行间市场上公平公正地进行询价,并由风控稽核部对询价收益率偏离、交易对手及交易方式进行事前审核。(5)在特殊情况下,投资组合因合规性或应对大额赎回等原因需要进行特定交易时,由投资组合经理发起暂停投资风控阀值的流程,在获得相关审批后,由风控稽核部暂时关闭投资风控系统的特定阀值。完成该交易后,风控稽核部立即启动暂停的投资风控阀值。
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方面:(1)公司每季度和每年度对所有投资组合进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反向及异常交易分析。(2)公司对所有组合本报告期内日内、3日、5日同向交易数据进行了采集,并进行两两比对,对于相关采集样本进行了95%置信区间,假设溢价率为0的T分布检验。(3)对于不同时间期间的同组合反向交易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异常交易,公司根据交易价格、交易频率、交易数量、交易时机等进行综合分析。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遵循《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整体上贯彻执行制度约定,加强了对投资组合公平交易的事后分析,
(1)对于两两组合的同向交易,我们从日内、3日、5日三个时间区间进行假设价差为零,T分布的检验,对于未通过假设检验的情况,公司结合比较两两组合间的交易占优比、采集的样本数量是否达到一定水平从而具有统计学意义、模拟利益输送金额的绝对值、模拟利益输送金额占组合资产平均净值的比例、模拟利益的贡献率占组合收益率的比例、两两组合的持仓相似度及两两组合收益率差的比较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
(2)对于两两组合的反向交易,公司采集同一组合对同一投资品种3日内反向交易;两两组合对同一投资品种3日内反向交易;并结合市场该投资品种的总成交量进行综合分析。
(3)对于公司制度规定的异常交易,相关组合经理均根据制度要求提交审批单并书面留痕。
综合而言,本公司通过事前的制度规范、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分析评估,执行了公平交易制度,公平对待了旗下各投资组合。本报告期内,未发现组合存在有可能导致重大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不存在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对于一级市场证券申购、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出现的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重大异常交易情况,风控稽核部均根据制度规定要求组合经理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予以留痕。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我国经济运行平稳向好,全年GDP增长6.9%,高于政府工作报告中6.5%的目标,也是七年来增速首次反弹,显示出我国经济的韧性。全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6%,涨幅比上年回落0.4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7.2%,比上年回落0.9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6.6%,比上年增加0.6个百分点,增速向好。
金融数据方面,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9.44万亿元,比上年多1.6万亿元;流通中货币(M0) 同比增长3.4%,全年净投放现金2341亿元;狭义货币(M1)同比增长11.8%,比上年末低9.6个百分点;广义货币(M2) 同比增长8.2%,比上年末低3.1个百分点。
2017年,在经济基本面平稳、通胀担忧、金融监管、货币政策收紧以及全球因素的多重影响下,债券市场大幅调整,国债及信用债收益率曲线整体上移,其中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年初的3.01%上行至年末的3.88%,3年期中短期票据收益率(AAA)从年初的3.91%上行至年末的5.29%。2017年,在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货币市场量缩价升,银行间7天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较上年上升约80个基点。
本基金在2017年进行持仓调整,降低信用债持仓比例,降低债券组合久期。在操作上,各类资产比例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没有出现流动性风险。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48元(累计净值1.338元)。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2.44%,高于业绩比较基准2.78个百分点。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8年,海外环境方面,美国经济内生动力强,税改落地或将在短期进一步提振需求,欧元区复苏持续性存疑,英国退欧谈判仍是干扰因素,短期看全球经济复苏仍可延续,但需关注全球货币政策收紧对海外需求的影响。国内经济方面,供给侧改革将继续深化,经济结构将持续高质量发展,海外需求或进一步拉动经济,预计我国经济短期内仍可保持稳定,但欧美对华贸易政策的变化、全球货币政策趋紧对需求的影响,或增加经济持续增长的不确定性。货币政策方面,央行将保持“稳健中性”,以监管为代表的宏观审慎政策则将继续防止金融风险,着力防控资产泡沫。债券市场方面,在经历一年多的调整后,各类型各期限债券收益率均已处于较高水平,且预计在2018年继续上行的空间有限,已具备配置价值。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管理人在内部监察工作中一切从合规运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出发,由监察稽核部门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常规稽核、专项检查和系统监控等方法对公司经营、基金运作及员工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推动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与优化,保证各项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改进。
管理人各项业务能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制度、管理人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各项业务规范流程,运行符合合法性、合规性的要求,主要内控制度基本有效。
在本报告期内,管理人内部监察工作重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与完善,推动各部门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确保制度对各项业务和管理环节的全覆盖、提高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开展基金法律法规和管理人内部各项基本制度的培训学习工作,树立员工规范意识、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形成员工主动、自觉进行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文化,构建主动进行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和自觉接受监察稽核的平台。
(3)全面开展基金运作监察稽核工作,确保基金销售、投资的合法合规。通过电脑监控、现场检查、人员询问、重点抽查等方法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保证了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管理内部严格推行风险控制自我评估制度。通过各部门的参与和自我评估,明确了各部门的风险点,对控制不足的风险点,制订了进一步的控制措施。
(5)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与基金投资业务相关的定期监察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
管理人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运作正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措施逐步完善并积极发挥作用。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保障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018年我们将继续紧紧抓住风险控制和合规性两条主线,构建一个制度修订规范化、风险责任岗位化、风险检测细致化、风险评估科学化的长效风险控制机制,提高内部监察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基金合法合规运作。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估值委员会,公司分管运营副总担任估值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委员有风险控制总监、监察稽核负责人、基金会计负责人、相关基金经理等。估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和适时修订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监督整个估值流程。估值委员会成员具有多年的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行业研究、风险管理、法律合规或基金估值运作等方面的专业胜任能力。基金经理作为公司估值委员会的成员,不介入基金日常估值业务,但应参加估值委员会会议,提出基金估值流程及估值技术中存在的潜在问题,参与估值程序和估值技术的决策。
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约定提供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托管人声明,在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利润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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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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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报告截止日: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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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48元,基金份额总额494,740,085.14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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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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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杨皓鹏______ ______宋宇______ ____周琳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名为“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48号《关于核准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于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2月24日向社会公开募集。首次发行募集的实收基金为人民币1,730,345,790.27元,有效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490,410.86元,共计人民币1,730,836,201.13元,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公W[2012]B13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7日生效,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730,836,201.13份。本基金为契约型,存续期限不定,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5]560号),原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B份额于2016年1月6日进行基金份额权益登记,2016年1月7日(基金转换日)终止上市。根据《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转型后基金名称变更及转换基准日等事项的公告》,原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自2016年1月8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结果的公告》,本基金转换基准日为2016年1月7日,在转换基准日日终,原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A份额(以下简称“惠裕A”)、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惠裕B份额(以下简称“惠裕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于2016年1月7日(转换基准日)日终,惠裕A转换前份额数为25,131,255.60份,转换比例为1.017220319,惠裕B转换前份额数为519,205,629.88份,转换比例为1.262403385,转换后本基金份额数为681,010,968.43份。本基金152,771,251.00份基金份额于2016年3月3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于2016年2月29日开通跨市场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债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根据下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7.4.6.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7.4.6.2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4.6.3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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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8.1.2 债券交易
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7.4.8.1.4 权证交易
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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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除上表列示的金额外,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8,496.76元(2016年1月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人民币72,195.37元),2017年末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126,634.81元(2016年末:人民币3,881,428.56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9 期末( 2017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4.1公允价值
7.4.14.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款项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4.14.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4.14.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434,633,914.40元,无属于第一层次及第三层次的余额。(于2016年12月31日,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758,519,884.00元,无属于第一层次及第三层次的余额)。
7.4.14.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7.4.14.1.2.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本期未发生变动。
7.4.14.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7.4.14.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7.4.14.4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8年3月23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8.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2.2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进行股票投资。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5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以券商研究服务质量作为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具体评分指标分为研究支持和服务支持,研究支持包括券商研究报告质量、投资建议、委托课题、业务培训、数据提供等;服务支持包括券商组织上门路演,联合调研和各类投资研讨会。根据我公司及基金法律文件中对券商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并参照我公司券商研究服务质量评分标准,确定拟租用交易单元的所属券商名单;由我公司相关部门分别与券商对应部门进行商务谈判,草拟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汇总修改意见完成协议初稿;报风控稽核部审核后确定租用交易单元。
注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券商交易单元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注3: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已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并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
注4:以上数据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