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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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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原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3月29日

§1 重要提示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8月9日转型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17年8月9日,下同。

3.2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8月9日转型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基金净值表现(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3.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后)

注:1、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 +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2、基金转型日,指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日期,即2017年8月9日,下同。

3.3.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转型后)

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08月09日-2017年12月31日)

注:1、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8月9日转型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2017年8月9日-2018年2月8日,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3、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比例要求。

3.3.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后)

注: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8月9日转型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图所列示数据的期间为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4 基金净值表现(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前)

注:1、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75%,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75%。

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15年5月7日,下同。

3.4.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转型前)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05月07日-2017年08月08日)

注:1、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5年5月7日转型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5月7日。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比例要求。

3.4.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转型前)

注:本图所列示数据的期间为2015年5月7日至2017年8月8日。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当年2015年的净值增长率按照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年的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5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3.5.1 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本基金于2017年8月9日由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自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来无利润分配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5.2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以来无利润分配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文批准,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5.143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天津,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设有分公司。公司股权结构为: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55只基金: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医药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电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休闲娱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计算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喜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金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金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上述任职日期是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任职日期。

2、上述离任日期是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离任日期。

3、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操作,不存在违法违规及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基金管理人一直坚持公平对待旗下所有基金的原则,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公平交易制度,在研究分析、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各个环节落实公平交易原则。公平交易范围包括各类投资组合、所有投资交易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交易管理活动及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针对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通过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买卖同一证券的指令自动进行比例分配。针对场外网下交易业务,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场外、网下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严格按照发行分配的原则或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包括:建立统一的研究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保证各组合得到公平的投资资讯;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禁止各投资组合之间进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的投资交易活动;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严格执行授权审批程序;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和公平交易分配制度;建立不同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保证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的相互隔离;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体系等。

报告期内,公司公平交易程序运作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场外、网下业务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未出现异常情况。

公司对旗下各投资组合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各投资组合不同时间窗口(1日、3日、5日)内的同向交易的溢价金额与溢价率进行了T检验,未发现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异常交易。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违反公平交易制度的情况,公司旗下各基金不存在因非公平交易等导致的利益输送行为,公平交易制度的整体执行情况良好。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为规范投资行为,公平对待投资组合,制定《异常交易监控和报告办法》对可能显著影响市场价格、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可能涉嫌利益输送等交易行为异常和交易价格异常的情形进行界定,拟定相应的监控、分析和防控措施。

本报告期内,严格控制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针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组合之间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在供给侧改革、金融去杠杆等背景下,经济稳健增长、货币供给收紧、CPI低位运行。A股市场的企业盈利状况出现分化,全体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速持续提升,中小板净利润增长稳定,创业板净利润增速逐季下降。A股市场走出了蓝筹行情,以上证50为代表的蓝筹股涨幅最大,涨幅为25.08%。而创业板受流动性紧缩、IPO加速的影响,表现相对较弱,创业板指全年下跌10.67%。分行业来看,食品饮料、家电、银行、电子、钢铁涨幅居前,国防军工、计算机、传媒、纺织服装跌幅较大。

本基金在2017年8月转型成立,我们在建仓期内坚持谨慎、稳健的建仓策略,控制建仓的节奏。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985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86%,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4.42%。 截至2017年8月8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8元,本报告期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5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2.02%。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8年,经济增长继续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从企业盈利上来看,纺织、零售、医药生物、TMT等行业的净利润增速开始提升。作为一只行业基金,我们密切关注行业基本面和估值体系的变化。

本基金行业配置上主要布局文化传媒、新兴消费、信息技术等中长期前景良好的板块上。个股选择上,坚持自下而上选股的策略,买入并持有具有核心竞争力、管理优秀、盈利稳定且估值合理的个股,力争获取长期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设立的基金估值委员会为公司基金估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本估值政策,对公司旗下基金已采用的估值政策、方法、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对因经营环境或市场变化等导致需调整已实施的估值政策、方法和流程的,负责审查批准基金估值政策、方法和流程的变更和执行。确保基金估值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公平、合理,有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估值委员会由公司分管固定收益投资估值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投资总监、分管估值业务的IT运维总监、投资研究部负责人组成。

公司基金估值委员会下设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由具备丰富专业知识、两年以上基金行业相关领域工作经历、熟悉基金投资品种定价及基金估值法律法规、具备较强专业胜任能力的基金经理、基金会计、风险管理人员及监察稽核人员组成。

基金经理作为估值工作小组的成员之一,在基金估值定价过程中,充分表达对相关问题及定价方案的意见或建议,参与估值方案提议的制定。但对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案不具备最终表决权。

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还包括本基金托管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估值及净值计算履行复核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估值委员会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与估值相关的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转型前(原“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4月17日、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28日,分别连续20个工作日以上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但并未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自2017年8月9日,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功转型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本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强调事项。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审计报告(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本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强调事项。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8 年度财务报表(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

报告期(2017年08月09日-2017年12月31日)

8.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985元,基金份额总额43,794,723.83份。

2、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8月9日转型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8月9日(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上年度完整期间的数据将在转型前表格中一并披露。

8.2 利润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8月09日(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8.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8月09日(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8.1至8.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8.4 报表附注(转型后)

8.4.1 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0]第666号《关于核准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440,562,172.73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0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12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40,630,636.78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68,464.05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2010]第281号文审核同意,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5,552,506份基金份额于2010年9月17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转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经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1日天弘深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249号),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天弘深成终止上市,并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5]174)同意。自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2015年5月7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的《关于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发布了《关于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根据《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关于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2017年8月9日起生效,《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日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定的文化新兴产业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批准报出。

8.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8.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8.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8月9日(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8月9日(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8.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8.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7年8月9日(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

8.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8.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股指期货投资和权证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8.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者(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8.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衍生工具(主要为股指期货投资和权证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金融工具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8.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1) 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且2) 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8.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折算日根据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折算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8.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8.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或者发行价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期间收到的款项,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的预计收益率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投资收益部分,将本金部分冲减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成本,并将投资收益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于处置时,其处置价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8.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8.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即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8.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 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单一的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披露分部信息。

8.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1)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 及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固定收益品种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独立提供的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8.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8.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政策变更。

8.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8.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8.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8.4.7 关联方关系

注:1、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2、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8.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8.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8.4.8.2 关联方报酬

8.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X1.5%/当年天数。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8.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8.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过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8.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8.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8.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持有份额占比为本期末时点数。

8.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或约定利率计息。

8.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交易。

8.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8.4.9 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8.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8.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8.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8.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8.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8.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34,729,164.98元,无属于第二、三层次的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额确定做出规定。

上述税收政策对本基金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3)除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9 年度财务报表(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

报告期(2017年01月01日-2017年08月08日)

9.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08月0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基金份额净值1.108元,基金份额总额22,836,950.48份。

9.2 利润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8月0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9.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08月0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9.1至9.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9.4 报表附注(转型前)

9.4.1 基金基本情况

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0]第666号《关于核准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440,562,172.73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20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0年8月12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40,630,636.78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68,464.05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2010]第281号文审核同意,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5,552,506份基金份额于2010年9月17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其转至深交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经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21日天弘深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249号),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天弘深成终止上市,并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5]174)同意。自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2015年5月7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的《关于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发布了《关于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根据《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关于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2017年8月9日起生效,《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日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75%,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三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0.75%。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批准报出。

9.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9.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于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评估后续处理方案,故本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9.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9.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

9.4.5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9.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9.4.7 关联方关系

注:1、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2、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9.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9.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9.4.8.2 关联方报酬

9.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X1.5%/当年天数。

2、客户维护费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的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该费用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列支,不属于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项目。

9.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当年天数。

9.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过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9.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9.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9.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期末及上年度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9.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9.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交易。

9.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9.4.9 期末(2017年08月0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9.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9.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9.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9.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9.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9.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996,910.00元,无属于第二、三层次的余额(2016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为1,513,237.00元,无属于第二、三层次的余额)。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本基金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所属层次未发生重大变动。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6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资管产品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额确定做出规定。

上述税收政策对本基金截至2017年8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3)除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10 投资组合报告(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

报告期(2017年08月09日-2017年12月31日)

报告期末为2017年12月31日

10.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0.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本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10.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0.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均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0.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 "卖出金额"均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0.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 "买入股票成本"、 "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0.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0.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0.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2 本报告期投资基金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基金。

10.1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3.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13.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0.13.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10.13.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13.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13.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1 投资组合报告(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

报告期(2017年01月01日-2017年08月08日)

报告期末为2017年8月8日

1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本公司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1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11.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均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 "卖出金额"均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项 "买入股票成本"、 "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1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2 本报告期投资基金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基金。

11.1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3.1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3.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13.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11.13.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3.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3.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

报告期(2017年08月09日-2017年12月31日)

12.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12.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12.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本报告期末未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及基金经理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情况。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前:

报告期(2017年01月01日-2017年08月08日)

13.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13.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开放式基金。

13.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本报告期末未有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及基金经理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情况。

§14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4.1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14.2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单位:份

§15 重大事件揭示

1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17:00止,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2017年8月7日的计票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大会决议自2017年8月7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已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7年8月9日起,原《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失效,《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日起生效。

15.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经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第1次会议通过以下事项:任命熊军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事宜已经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本报告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5.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截至报告披露日,转型后的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原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在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均有所调整。调整后的上述内容可查阅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8月9日在指定媒介披露的《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15.5 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基金。

15.6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应向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服务费6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7年。

15.7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15.8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为:该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经营行为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市场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全面的信息服务。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然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用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席位租用协议。

3、本期新租用交易单元3个,为:西南证券上海交易单元1个;光大证券深圳交易单元1个;长江证券深圳交易单元1个。

4、本基金报告期内停止租用交易单元4个,为:中信建投证券上海交易单元1个;中信证券上海交易单元1个;中投证券上海交易单元1个;民族证券深圳交易单元1个。

§16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6.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6.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有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