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3月29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3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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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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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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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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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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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无论该日是否为开放日或交易所的交易日。
(4)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7日生效,至2015年12月31日未满一年,故2015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数据。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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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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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7日生效。
2、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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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同生效当年按照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其他指标
注:无。
3.4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 年12 月22 日,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股东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原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后于2001年9月完成增资扩股,增至15,000 万元人民币。截止2017年12月,公司管理资产总规模达到4,685.45亿元,管理151只公募基金、10只全国社保投资组合、3只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组合。经过近20年投资管理基金,在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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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规定》,将公司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不同资产组合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均纳入公平交易管理,在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制定公平交易的控制规则和控制活动,建立对公平交易的执行、监督及审核流程,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在投资研究环节:1、公司使用唯一的研究报告发布平台“研究报告管理平台”,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研究支持、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2、公司严格按照《股票库管理规定》、《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股票及信用产品出入库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证券入库以内容严谨、观点明确的研究报告作为依据;3、在公司股票库基础上,各涉及股票投资的资产组合根据各自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防范关联交易的原则分别建立资产组合股票库,基金经理在股票库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以及基金合同择股方式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4、严格执行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分管投资副总裁、基金经理等各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交易执行环节:1、所有公司管理的资产组合的交易必须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集中交易室负责建立和执行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2、针对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集中交易室应严格启用恒生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交易系统则自动启用公平交易功能,由系统按照“未委托数量”的比例对不同资产组合进行委托量的公平分配;如果相关基金经理坚持以不同的价格进行交易,且当前市场价格不能同时满足多个资产组合的指令价格要求时,交易系统自动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委托;当市场价格同时满足多个资产组合的指令价格要求时,则交易系统自动按照“同一指令价格下的公平交易”模式,进行公平委托和交易量分配;3、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需依据公司《股票投资交易流程》和《固定收益投资管理流程》的规定执行;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4、新股、新债申购及非公开定向增发交易需依据公司《新股申购流程》、《固定收益投资管理流程》和《非公开定向增发流程》的规定执行,对新股和新债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在交易监控、分析与评估环节:1、为加强对日常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和管理,杜绝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违规交易行为,防范日常交易风险,公司明确了关注类交易的界定及对应的监控和评估措施机制;所监控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关联交易、债券交易收益率偏离度、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异常、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交易等;2、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发现的异常情况由投资监察员进行分析;3、监察稽核部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编写《公平交易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关注类交易监控执行情况、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析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公平交易执行情况检查报告》需经公司基金经理、督察长和总经理签署。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对所管理组合的不同时间窗的同向交易进行了价差专项分析,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 5%的交易次数为 1 次,主要原因在于指数成分股交易不活跃导致。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基金秉承指数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应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基础上,力争跟踪指数的收益,并将基金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731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7.56%。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7年A股市场分化严重,表现为主板、上证50上涨、创业板、中小板下跌,各板块、行业内部分化,大市值、低估值公司上涨、小市值、高估值下跌。分化的背后是股市市场风格的转变,市场转向价值。
2018年展望,指数难有大幅度的趋势性行情,以震荡为主。整体市场去杠杆政策趋严,货币政策大概率保持稳定,流动性不会有明显的宽松。A股市场上,那些长期向上、价格低于内在价值的好公司,和代表新经济、新技术的真成长公司必然表现优异。
本基金将积极应对各种因素对指数跟踪效果带来的冲击,努力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力争为投资者带来超越指数收益的投资回报。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继续完善内部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着重开展了以下各项工作:
1、继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不断更新完善业务流程和运营风险数据库,通过标准化业务流程将业务操作落实到岗,明确业务流程与控制活动的关联关系,确定关键控制活动,以及各个业务操作所使用的相关文档或表单,并将业务操作与法律法规的相关法条建立关联,将控制活动与风险建立关联,将法律法规要求与信息披露报备规则建立关联。
2、继续优化内部控制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制定、颁布和更新了一系列公司制度流程,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陆续实现了部分标准化操作流程手册的系统化,并不断优化。
3、持续改进投资监控的方法与手段,保证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报告期内,在投资日常合规监控工作方面,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特点进一步完善了投资监控系统以提升投资监控效率;在实现交易价差分析、银行间交易分析、研究报告检查等专项检查工作定期化、日常化的基础上,公司加强了内幕交易风险的检查和防范,多次开展有关内幕交易的合规培训,进一步强化全体投研人员对内幕交易行为和结果的认识。
4、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保证基金销售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报告期内,在基金募集和持续营销活动中,公司严格规范基金销售业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审查宣传推介材料,逐步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各项要求,并督促销售部门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主动违规行为。
5、开展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稽核
报告期内,监察稽核部开展了对市场营销管理、财务费用管理、投资人员管理、反洗钱业务、子公司管理和公司日常运作的定期监察稽核与专项监察稽核。监察稽核人员开展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稽核,通过稽核发现,提高了公司标准化操作流程手册的执行效力,优化了标准化操作流程手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1)日常估值流程
基金的估值由基金会计负责,基金会计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基金会计核算采用专用的财务核算软件系统进行基金核算及帐务处理;每日按时接收成交数据及权益数据,进行基金估值。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就基金的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等与托管银行进行核对;每日估值结果必须与托管行核对一致后才能对外公告。基金会计除设有专职基金会计核算岗外,还设有基金会计复核岗位,负责基金会计核算的日常事后复核工作,确保基金净值核算无误。
配备的基金会计具备会计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在基金核算与估值方面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熟悉及了解基金估值法规、政策和方法。
(2)特殊业务估值流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成立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估值小组,成员由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师、登记结算部相关人员组成。
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经理不参与或决定基金日常估值。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小组对停牌股票估值的讨论,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与估值小组成员共同商定估值原则和政策。
3、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定价服务机构按照商业合同约定提供定价服务。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高铁分级份额、高铁A份额、高铁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4.9 管理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的说明
无。
4.10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托管人声明,在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利润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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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总额365,686,869.67份,其中鹏华高铁A基金份额的份额总额为128,530,103.00份,份额净值1.015元,鹏华高铁B基金份额的份额总额为128,530,103.00份,份额净值0.447元,鹏华高铁分级基金份额的份额总额为108,626,663.67份,份额净值0.731元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 至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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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 至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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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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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第767号《关于准予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45,659,659.97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56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27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45,675,708.96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6,048.9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鹏华高铁份额”)、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鹏华高铁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高铁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鹏华高铁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高铁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公开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高铁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高铁份额与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高铁份额按照2份场内鹏华高铁份额对应1份鹏华高铁A份额与1份鹏华高铁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按照1份鹏华高铁A份额与1份鹏华高铁B份额对应2份场内鹏华高铁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净值按如下原则计算: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鹏华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高铁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每2份鹏华高铁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鹏华高铁A份额与1份鹏华高铁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本基金定期进行份额折算。在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9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对于鹏华高铁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高铁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8月31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高铁份额分配给鹏华高铁A份额持有人。鹏华高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鹏华高铁份额将按1份鹏华高铁A份额获得新增鹏华高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鹏华高铁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高铁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高铁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除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时或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字[2015]第243号文审核同意,本基金鹏华高铁A份额77,646,862.00份基金份额和鹏华高铁B份额77,646,863.00份基金份额于2015年6月5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对于托管在场内的鹏华高铁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鹏华高铁A份额和鹏华高铁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鹏华高铁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交所场内后分拆为鹏华高铁A份额和鹏华高铁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高铁产业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基金的审计报告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等说明、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7.4.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无。
7.4.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之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改为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扣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引所独立提供的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后的价值进行估值。该估值技术变更对本基金无影响。
7.4.5 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7.4.7.1 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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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7.4.7.3 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注:无。
7.4.7.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4.7.4.1 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注:无。
7.4.7.4.2 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注:无。
7.4.7.5 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其他为应收结算保证金利息。
7.4.7.6 其他资产
注:无。
7.4.7.7 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7.8 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
7.4.7.9 实收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申购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本基金以2017年9月1日为基准日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
7.4.7.10 未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1 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其他为结算保证金利息收入和申购款利息收入。
7.4.7.12 股票投资收益
7.4.7.12.1 股票投资收益——买卖股票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3 债券投资收益
7.4.7.13.1 债券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注:无。
7.4.7.13.2 债券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收入
注:无。
7.4.7.13.3 债券投资收益——赎回差价收入
注:无。
7.4.7.13.4 债券投资收益——申购差价收入
注:无。
7.4.7.13.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注:无。
7.4.7.14 贵金属投资收益
7.4.7.14.1 贵金属投资收益项目构成
注:无。
7.4.7.14.2 贵金属投资收益——买卖贵金属差价收入
注:无。
7.4.7.14.3 贵金属投资收益——赎回差价收入
注:无。
7.4.7.14.4 贵金属投资收益——申购差价收入
注:无。
7.4.7.15 衍生工具收益
7.4.7.15.1 衍生工具收益——买卖权证差价收入
注:无。
7.4.7.15.2 衍生工具收益——其他投资收益
注:无。
7.4.7.16 股利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7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8 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9 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7.20 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7.21 分部报告
无。
7.4.8 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7.4.8.1 或有事项
无。
7.4.8.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对截至2018年2月12日止登记在册的鹏华高铁份额、鹏华高铁A份额、鹏华高铁B份额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鹏华高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高铁A份额与鹏华高铁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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