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3月29日
§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3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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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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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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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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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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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注:(1)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 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表中的“期末”均指报告期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无论该日是否为开放日或交易所的交易日。
(4)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13日生效,至2015年12月31日未满一年,故2015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数据。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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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新丝路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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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13日生效。
2、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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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同生效当年按照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其他指标
注:无。
3.4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新丝路份额、新丝路A份额、新丝路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 年12 月22 日,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股东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公司性质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原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后于2001年9月完成增资扩股,增至15,000 万元人民币。截止2017年12月,公司管理资产总规模达到4,685.45亿元,管理151只公募基金、10只全国社保投资组合、3只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组合。经过近20年投资管理基金,在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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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作出决定后正式对外公告之日;担任新成立基金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 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合规,不存在违反基金合同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规定》,将公司所管理的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不同资产组合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均纳入公平交易管理,在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制定公平交易的控制规则和控制活动,建立对公平交易的执行、监督及审核流程,严禁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在投资研究环节:1、公司使用唯一的研究报告发布平台“研究报告管理平台”,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研究支持、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2、公司严格按照《股票库管理规定》、《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股票及信用产品出入库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相关证券入库以内容严谨、观点明确的研究报告作为依据;3、在公司股票库基础上,各涉及股票投资的资产组合根据各自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防范关联交易的原则分别建立资产组合股票库,基金经理在股票库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以及基金合同择股方式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4、严格执行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分管投资副总裁、基金经理等各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权限,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交易执行环节:1、所有公司管理的资产组合的交易必须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集中交易室负责建立和执行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2、针对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集中交易室应严格启用恒生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交易系统则自动启用公平交易功能,由系统按照“未委托数量”的比例对不同资产组合进行委托量的公平分配;如果相关基金经理坚持以不同的价格进行交易,且当前市场价格不能同时满足多个资产组合的指令价格要求时,交易系统自动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委托;当市场价格同时满足多个资产组合的指令价格要求时,则交易系统自动按照“同一指令价格下的公平交易”模式,进行公平委托和交易量分配;3、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需依据公司《股票投资交易流程》和《固定收益投资管理流程》的规定执行;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4、新股、新债申购及非公开定向增发交易需依据公司《新股申购流程》、《固定收益投资管理流程》和《非公开定向增发流程》的规定执行,对新股和新债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在交易监控、分析与评估环节:1、为加强对日常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和管理,杜绝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违规交易行为,防范日常交易风险,公司明确了关注类交易的界定及对应的监控和评估措施机制;所监控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中同日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关联交易、债券交易收益率偏离度、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异常、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交易等;2、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发现的异常情况由投资监察员进行分析;3、监察稽核部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编写《公平交易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关注类交易监控执行情况、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析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公平交易执行情况检查报告》需经公司基金经理、督察长和总经理签署。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确保不同投资组合在研究、交易、分配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对所管理组合的不同时间窗的同向交易进行了价差专项分析,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现象。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违法违规且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 5%的交易次数为 1 次,主要原因在于指数成分股交易不活跃导致。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本基金秉承指数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应对基金申购赎回的基础上,力争跟踪指数的收益,并将基金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0.789元;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6.78%。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7年A股市场分化严重,表现为主板、上证50上涨、创业板、中小板下跌,各板块、行业内部分化,大市值、低估值公司上涨、小市值、高估值下跌。分化的背后是股市市场风格的转变,市场转向价值。
2018年展望,指数难有大幅度的趋势性行情,以震荡为主。整体市场去杠杆政策趋严,货币政策大概率保持稳定,流动性不会有明显的宽松。A股市场上,那些长期向上、价格低于内在价值的好公司,和代表新经济、新技术的真成长公司必然表现优异。
本基金将积极应对各种因素对指数跟踪效果带来的冲击,努力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力争为投资者带来超越指数收益的投资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 (1)日常估值流程 基金的估值由基金会计负责,基金会计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基金会计核算采用专用的财务核算软件系统进行基金核算及帐务处理;每日按时接收成交数据及权益数据,进行基金估值。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公司与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就基金的会计核算、基金估值等与托管银行进行核对;每日估值结果必须与托管行核对一致后才能对外公告。基金会计除设有专职基金会计核算岗外,还设有基金会计复核岗位,负责基金会计核算的日常事后复核工作,确保基金净值核算无误。 配备的基金会计具备会计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在基金核算与估值方面掌握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熟悉及了解基金估值法规、政策和方法。 (2)特殊业务估值流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成立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估值小组,成员由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师、登记结算部相关人员组成。 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经理不参与或决定基金日常估值。 基金经理参与估值小组对停牌股票估值的讨论,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与估值小组成员共同商定估值原则和政策。 3、本公司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4.定价服务机构按照商业合同约定提供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新丝路份额、新丝路A份额、新丝路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4.8 管理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的说明
无。
4.9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存在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机构正在就可行的解决方案进行探讨论证。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托管人声明,在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利润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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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总额10,553,706.51份, 其中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的份额总额为5,968,068.51份,份额净值0.789元;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的份额总额为2,292,819.00份,份额净值1.015元;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份额总额为2,292,819.00份,份额净值0.563元。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 至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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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 至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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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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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766号《关于准予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338,520,631.30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93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1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38,553,007.95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32,376.65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称“鹏华新丝路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新丝路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并且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鹏华新丝路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新丝路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公开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新丝路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与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按照2份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对应1份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1份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按照1份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1份鹏华新丝路B份额对应2份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基金份额的净值按如下原则计算: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鹏华新丝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新丝路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每2份鹏华新丝路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1份鹏华新丝路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本基金定期进行份额折算。在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9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对于鹏华新丝路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新丝路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8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分配给鹏华新丝路A份额持有人。鹏华新丝路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鹏华新丝路份额将按1份鹏华新丝路A份额获得新增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新丝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除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时或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时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341号文审核同意,本基金鹏华新丝路份额20,537,936.00份基金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41,075,869.00份基金份额和鹏华新丝路B份额41,075,869.00份基金份额于2015年8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丝路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基金的审计报告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评估后续处理方案,故本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7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等说明、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7.4.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无。
7.4.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之附件《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改为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扣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引所独立提供的该流通受限股票剩余限售期对应的流动性折扣后的价值进行估值。该估值技术变更对本基金无影响。
7.4.5 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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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没有发生变化。
2、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注:无。
7.4.8.1.2 债券交易
注:无。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注:无。
7.4.8.1.4 权证交易
注:无。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无。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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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支付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公司的管理人报酬年费率为1.00%,逐日计提,按月支付。日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00%÷当年天数。
2.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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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的托管费年费率为0.22%,逐日计提,按月支付。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2%÷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注:无。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无。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年度及上年度可比报告期管理人未投资、持有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无。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 期末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注:无。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注:无。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无。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
8.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8.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8.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大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的年度报告正文。
8.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大股票投资明细
注:无。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 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无。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3年8月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2013]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3年8月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2013]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营业部总经理持续缺位未按规定报备。二是内部管理混乱。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不健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整改情况 收到警示函之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并在公司进行了通报,要求全公司以此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规定,加强合规经营,充分认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安排专项小组到营业部协助整改,作出以下整改措施: 1、经与北京监管局机构二处充分沟通后,免去盘金顺同志营业部总经理的职务,并任命尹学强同志为西部证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北京监管局报备,并在北京证券业协会网站对营业部负责人进行了登记更新。2、在公司总部专项小组的帮助下,营业部对公司现有的合规、内控及业务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将营业部的制度与公司总部逐一比对,完善了不足之处,并修订了关于投诉回访部分的相关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完成五个机构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更新工作,四户办理了销户手续;联系对应的银行和客户,补齐银行章;营业部已加强该岗位的岗前培训和再教育,以确保认真、及时地完成回访工作,公司每季度要求营业部报送完整的回访记录,以此保证监督回访工作的顺利完成;及时制定了《信息技术关联单位联系制度》。 3、在公司总部专项小组的帮助下,营业部对公司现行的《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进行了整理,对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分类原则、客户特征及行为分析、客户分类标准与适配产品及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公司客户风险等级评测工作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后续评估;修订了营业部的信访应急处理预案,妥善解决信访及投诉问题。 2013年12月,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交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的整改报告》。
二、2016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2016]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2016]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分公司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缺陷,规范负责人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二)整改情况 收到《决定》之后,公司高度重视,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举一反三,组织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以及相关部门,全面梳理风险隐患,认真研究和严格落实《决定》要求,并进一步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强化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1)建立健全员工道德风险防范制度。2016年6月13日,公司制定并下发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道德风险管理规定(暂行)》,从新员工选聘、入职审批管理、岗位聘用、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试用期和绩效考核管理、监督举报渠道和信息反馈等多个方面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和细化了员工(尤其是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关键岗位)的道德风险监督措施。当前,由公司监察部门统筹员工道德风险防范工作,组织人力资源部、企业文化部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制度要求。 (2)有序开展公司监察巡查工作。公司监察部门牵头建立公司监察巡查工作机制,运营管理总部负责组织对公司经纪业务体系分支机构的巡查工作,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巡回检查情况。当前公司业务部门已成立经验丰富的巡回检查组,进一步完善巡回检查的计划、内容及方式,每年按工作计划和目标对全国经纪业务分支机构合规运营情况(重点是分支机构负责人履职情况)开展巡回检查工作。 2、完善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人事考察和管理 (1)公司人力资源部加快落实了人事考察任命的风险排查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近三年以来的人事考察任命工作进行了风险排查,对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监管规定,严格审查任职资格,向监管机构履行任职资格申报或者任职后报备手续。其中,在人事考察环节将拟任人选的道德品质和诚信表现列为首要考察内容,并把廉政意见、个人信用报告、工作鉴定等列为人事考察的必备文件。 (2)完善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人事考察和管理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加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甄选工作,通过背景调查、人员访谈等方式,结合廉政意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原单位工作鉴定等书面文件,对拟任人选进行多角度的道德层面和守法情况的考察了解;针对管理人员设定任职试用期。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在拟聘各级管理人员人事考察环节增加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及准则的学习和合规考试环节,考试结果可作为公司人事聘用决策的重要参考;实际工作中,公司还将持续加强道德风险、守法合规教育课程的开发和培训,从源头防范管理人员道德风险。 目前,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提交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关于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合规检查报告报送湖北监管局。
三、2016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2016]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具体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2016]8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公司在担任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租赁”)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宝信债”)受托管理机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2015年1月至9月,宝信租赁累计新增借款16.18亿元,超过2014年期末净资产6.11亿元的20%,但宝信租赁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及时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作为“15宝信债”受托管理机构,你公司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导宝信租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公司加强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完善受托管理人履职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整改情况 收到《决定》之后,公司高度重视,安排业务部门对相关项目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同时组织项目组人员认真学习《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仔细查找和分析问题原因,认真研究和严格落实《决定》要求,并进一步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成立专项小组,做好问题整改和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安排由固定收益部成立专项小组,成员包括固定收益部总经理、“15宝信债”项目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合规风控专员,具体负责“15宝信债”问题核查、整改和监督工作。专项小组通过查阅受托管理工作底稿、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其他披露的文件、访谈受托管理工作经办人员等方式对“15宝信债”项目组受托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与监管机构和发行人的沟通情况、发行人收到监管措施后的整改措施及我司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排查。 “15宝信债”项目组认真总结受托管理工作中容易忽视的环节,举一反三,持续做好“15宝信债”后期的受托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提高对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领会监管机构从严监管的精神,提高与发行人沟通效率,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与监管机构沟通,进一步了解和学习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人新增借款计算口径的最新标准和要求。 公司按照《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问责办法》启动合规问责程序,结合“15宝信债”受托管理工作中业务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合规问责。 2、组织学习监管文件,提高业务人员专业素质 公司前期已结合监管要求和业务需要,对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进行了完善,于2016年6月印发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承销项目持续督导及重大风险事项处置预案管理办法》等多个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公司已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监管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及时了解、掌握监管机构和公司内部对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 3、全面加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管理公司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加强对监管要求和公司制度的执行力度。项目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公司制度规定和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勤勉尽责,做好对发行人和增信机构资信状况的持续跟踪,关注担保物及其他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兑付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相一致。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及时披露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做好受托管理工作的记录留痕等工作。受托管理工作中需对外披露的文件,还要求上报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及内部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质控办”)进行审核把关。 公司要求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填报《债券运行情况表》,及时报告已发行公司债券的存续期状况。若公司债券发生兑付风险等重大情况时,应作为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将加大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质控办等监督检查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业务部门对由我司担任受托管理人的公司债券项目开展自查工作并进行现场检查。 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提交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加强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完善受托管理人履职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最近五年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公司均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了相应整改,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了风险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在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和指导下,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此公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6号),原文如下:“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个别营业部利用同名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守法合规意识。我会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我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守法合规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以上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业绩暂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万宏源”)于2017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135号)。根据上述通知书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申万宏源母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二、申万宏源所属子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向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4]37号)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期货”)一名从业人员通过公司交易电脑和交易专线,私自为某经纪客户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制度存在缺陷,存在一定风险隐患,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申万期货按照《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梳理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及流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收到上述决定后,申万期货高度重视,严肃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责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落实监管要求,并于2014年12月4日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了《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关于资产管理业务整改情况的报告》(申银万国期字[2014]136号)。整改措施主要包括:切实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加强合规培训,做到培训工作常态化、专业化、全覆盖,要求员工定期签署依法合规执业承诺书,建立“每月一课”学习制度,学习法规、制度和案例;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修订了《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交易室管理细则》规范交易室日常管理及交易业务流程管理,强化IP地址、门禁权限设置管理,加装摄像头,修订客户回访制度,增加大额亏损客户跟踪回访要求;切实加强技术防范手段,确认宽带路由器启用防火墙功能、重申入网电脑设备报备要求、严禁私人电脑设备擅自接入公司网络、上线网络监测系统、上线恒生交易系统;进一步调整充实人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进一步调整并充实信息技术、资产管理、研究所、合规等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为合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2015年1月5日,上海证监局出具了《关于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整改验收情况的通知》(沪证监期货字[2015]2号),该通知指出:“我局认为你司已按照要求梳理完善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制度流程,健全了相关内控制度,强化相关技术防范手段,基本达到整改要求。我局决定解除对你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2015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个月措施的决定》([2015]78号)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外部接入具有分账户功能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在自查过程中存在向中国证监会漏报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账户的情形。中国证监会责令申万宏源证券暂停新开证券账户1个月,暂停期间申万宏源证券不得新增经纪业务客户。收到上述决定后,申万宏源证券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工作,下发了《关于落实 的通知》,限制开户时间为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2月6日;并进一步完善外部信息系统接入流程,加强合规管理意识,切实做好了解客户等相关工作。
(三)2015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武汉珞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的决定》([2015]18号)因申万宏源证券武汉珞瑜路证券营业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缺陷,规范员工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湖北证监局决定采取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
根据湖北证监局的要求,武汉珞瑜路营业部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季向湖北证监局上报了营业部内部合规检查的报告。营业部持续加强了内部管理,完善了内控机制,优化了绩效考核,特别是重点加强了员工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客户投诉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2016年4月2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申万宏源证券下发《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123号)申万宏源证券为投资者贾某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前,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报送该投资者账户信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后,申万宏源证券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已取消了该客户的股转交易权限,仔细检查相关系统漏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使用交易系统临时调整的权限,杜绝今后出现类似问题。
(五)2016年5月20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6]25号)
申万宏源证券北京分公司所辖东四环中路营业部、安定路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代客操作行为,营业部在知悉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处理后,未及时报告;东四环中路营业部存在回访内容不完整等情况;安定路营业部存在客户资料保存不完善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决定采取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
根据北京证监局的要求,申万宏源证券北京分公司成立检查小组,于2016年8月、11月、2017年2月、5月对在京6家营业部开展四轮合规检查,合规检查涵盖营业部各类业务如:综合、财务、营销、双融、客服咨询、IB业务、柜台业务、非现场业务、信息技术、反洗钱,并按季向北京证监局上报了内部合规检查的报告。同时,督促辖内营业部持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了内控机制,特别是重点加强了员工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客户回访管理、客户资料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2016年7月27日,上海证监局向申万菱信(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61号)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菱信资管公司”)多个专户产品由投资顾问或劣后级委托人通过讯投系统直接下达投资指令,申万菱信资管公司未对上述产品的异常交易进行有效监控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申万菱信资管公司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在整改期间将暂停办理申万菱信资管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收到决定后,申万菱信资管公司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2016年9月1日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了《关于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主要整改情况如下:一是产品增设投资经理,由投资经理负责与外部投资顾问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协调;二是新设交易部;三是加强产品交易管控,定期对交易指令/投资建议进行评估,定期对异常交易类型归纳并给予特别关注和汇报;四是加强一线风控管理。
2016年10月,上海证监局对申万菱信资管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验收结果为无异议,并恢复办理申万菱信资管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七)2016年8月3日,上海证监局向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66号)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菱信基金”)存在投资研究管理内控薄弱,个别基金投资运作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的约定;基金销售管理薄弱,盘后交易控制存在缺陷,存在与基金销售挂钩的不当激励行为;人员行为管理不到位,电话录音存在缺失情况,对员工使用的公司外部邮箱未进行监控,通讯工具管理弱化,邮件监控系统的查询功能弱化等问题。
收到决定后,申万菱信基金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于2016年8月19日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了《关于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主要整改情况如下:一是进一步加强投资人员管理,安排对基金经理的年度岗位培训,进一步加强投资比例风控阀值管理,完善了事中风控阀值修改的流程,进一步加强基金建仓期的投资比例管理,设置合规风控岗位执行一线合规管理工作;二是加强盘后交易内部控制,完善流程,增强直销柜台业务处理能力,直销柜台改为封闭办公环境,加装监控设备,完善销售费用预算管理,进一步严格销售费用报销流程管控,加强销售人员业务行为合规管理,设置合规风控岗位执行一线合规管理工作;三是增强对录音系统关键进程的监控,增加邮件监控模块、对外部邮箱进行监控、归档或阻断,对外地分公司的固定电话进行录音,升级邮件监控系统,大幅提高查询速度。
(八)2016年11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向申万宏源证券下发《约见谈话函》(会员部字[2016]183号)
2016年6月15日,四川三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新创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红旗连锁股份16,880万股,占红旗连锁总股本的12.41%。三新创投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红旗连锁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入红旗连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于6月22日、10月14日分别对三新创投采取限制交易的监管措施和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三新创投系申万宏源证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营业部客户,其以《大宗交易委托单》书面授权方式,委托申万宏源证券于2016年6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一次性买入红旗连锁股份16,880万股。申万宏源证券机构事业部据此进行了申报并成交。申万宏源证券对客户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未进行规范和约束,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会员管理规则》第4.1条的规定,决定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收到《约见谈话函》后,申万宏源证券对大宗交易相关管理制度重新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核流程,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提交了《关于大宗交易业务管理及整改情况说明》。申万宏源证券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提升业务人员水平;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大宗交易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内部进一步明确了大宗交易的执行流程;持续培训、建立长效机制,深入理解掌握大宗交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监管要求,提升业务人员专业素质,防范客户违法、违规交易风险。
(九)2017年1月10日,上海证监局向申万宏源证券下发《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6号)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个别尽职调查报告存在调查分析前后不一、报告结论缺乏充分证据支撑等情形,未能全面反映重要债务人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不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予以警示。
收到决定后,申万宏源证券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了《关于对 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主要整改情况如下: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全面梳理存续资产证券化项目以及正在推进的项目,对自查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控,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强化尽职调查工作管理,加强文件审核,提高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十)2017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向申万宏源证券下发《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号)
申万宏源证券及个别营业部分别利用官方网站、同名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交易行为的内部管控存在漏洞,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收到决定后,申万宏源证券积极落实整改工作,立即删除了网站、微信公众号上相关私募产品的宣传推介信息,改造了公司网站,避免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的情况;完善信息披露的管控机制,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逐一检查全部分支机构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加强对分支机构微信公众号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的规范合规;进一步加强对员工执业行为的管控力度,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日常监测的核查力度,强化问责和处罚机制,进一步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
(十一)2017 年6月28日,股转公司向申万宏源证券下发《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7]308号)上海誉德动力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德股份”)提交的《2013-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签章,分所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申万宏源证券作为誉德股份推荐挂牌的主办券商,未审慎关注誉德股份审计报告出具主体的资质瑕疵问题,未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股转公司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收到决定后,申万宏源证券积极落实整改工作,主要整改情况如下:及时要求誉德股份整改,获取了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正确报告,并已在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合理安排项目时间和进度,确保有充分时间完成复核工作。
(十二)2017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向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57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销保荐公司”)在保荐千乘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过程中,对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和重大合同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收到决定后,承销保荐公司积极落实整改工作,主要整改情况如下:进一步强化员工对工作底稿收集、编制的重视程度,督促业务部门在执业过程中加强对工作底稿留存文件的规范管理;通过发布有关业务提示、组织员工参加内外部培训等多种方式,传递动态发展的监管审核要求,提升项目承做人员的执业质量;按规定对项目组相关人员进行相关问责处理。
(十三)2017年7月1日,上海证监局向申万期货下发《关于对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53号)2016年3月申万期货在对客户i1605合约进行强行平仓过程中,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风险,致使客户出现穿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收到决定后,申万期货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切实举一反三,加强细节管理。主要整改情况如下:尽快从制度完善、流程优化、人员配置、技术支持等方面拟定整改措施,并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十四)2017年7月7日,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58号)根据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奉贤区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公示的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佣金方案,客户通过非现场方式(含电话、网上和手机)进行交易的佣金费率区间为万分之二点零一至千分之一点八,而营业部对部分客户通过手机委托交易分级基金等品种所收取的佣金费率为千分之三,超出所公示佣金方案的最高上限,上海证监局决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收到决定后,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奉贤区人民中路营业部积极落实整改工作,主要整改情况如下:根据申万宏源证券最新佣金收取方案指导文件,将营业部佣金方案重新向同业公会进行报备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同时,进一步完善佣金设置模式,加强与客户之间沟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事宜。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按照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该证券,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无。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12.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8.12.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新丝路
■
新丝路A
■
新丝路B
■
注:持有人为场内持有人。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投资、持有本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9.4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注:无。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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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和程序: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二年未发生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2) 选择交易单元的程序:
我公司根据上述标准,选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作为租用交易单元的对象。我公司投研部门定期对所选定证券公司的服务进行综合评比,评比内容包括:提供研究报告质量、数量、及时性及提供研究服务主动性和质量等情况,并依据评比结果确定交易单元交易的具体情况。我公司在比较了多家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研究水平后,向券商租用交易单元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注:无。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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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购份额包含基金申购份额、基金转换入份额、场内买入份额、指数分级基金合并份额和红利再投份额;
2、赎回份额包含基金赎回份额、基金转换出份额、场内卖出份额和指数分级基金拆分份额。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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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3月29日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