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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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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第2次例会决议公告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8-02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第2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2次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18年3月29日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董事李养民、顾佳丹、唐兵、田留文,职工董事袁骏和独立董事李若山、马蔚华、邵瑞庆、蔡洪平参加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并决定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国内和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国内(A股)和美国(ADR)财务报告审计师,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8年度香港(H股)财务报告审计师,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和/或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决定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酬金。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的内容请见附件1),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201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六、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蔡洪平为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七、 审议通过《关于5架A330-300新飞机购买权转让及经营性租赁的议案》。

1. 同意公司向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5架A330-300飞机购买权转让及经营性租赁的交易,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2.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刘绍勇、马须伦、李养民、顾佳丹、唐兵、田留文、袁骏)回避了表决。参与表决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本关联交易议案均是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八、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报告》。

1.同意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将2017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A股)和2017年度业绩公告(H股)连同第1项审议通过的2017年度财务报告一起分别在上海和香港两地同时上网披露;

2. 同意将《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详情请参见公司《2017年度报告》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和第八节“公司治理”之第三、四部分“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 同意公司2017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总金额约为人民币7.4025亿元;按公司目前总股本14,467,585,682股计,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051元(含税),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 股股东支付,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公司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未来几年的日常经营及资本开支需求较大,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购买生产设施、基地建设等,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与表决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股东回报、盈利状况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内容请见附件2),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个别条款的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发布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

发行本公司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说明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本公司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同意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条件下,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1. 债务融资工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境外人民币或美元及其他币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但是,本授权项下所发行的债券及/或所采用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包括可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2. 发行主体:公司和/或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体发行主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需要确定。

3. 发行规模: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未偿还余额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根据本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4. 期限与品种:最长不超过15 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5. 募集资金用途:预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确定。

6. 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如果公司董事会及/或其转授权人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7. 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他市场条件:

(1)确定每次发行的发行主体、种类、具体品种、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币种、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筹集资金运用、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每次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发行、存续期内安排还本付息、交易流通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在公司已就任何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公司董事会已获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对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办理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上市的相关事宜。

(6)根据适用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批准、签署及派发与发行有关的公告和通函,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在债券存续期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币种结构、利率结构。

(8)将上述事宜转授权给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人选。

附件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

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说明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a)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无条件及一般性地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管理层,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公司特定需要、其它市场条件以及以下条件全权办理本公司股份发行的相关事宜:

(i)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或处理的本公司内资股(「A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数量各自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时本公司该类A股及H股的20%,并在本条第(ii)项所述前提下,在该限额内,对发行、配发或处理的A股及/或H股股份数量做出决定;

(ii)董事会批准、签订、修改及作出或促使签订、作出及修改其认为与根据上文所述行使一般性授权而发行、配发或处理任何A股及/或H股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及事宜;及

(iii)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例、法规及规例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且本公司仅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后方能完成有关发行。

(b) 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一般性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但若董事会已于有关期间内做出发行决议,则该授权可及于本公司完成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审批后完成有关发行。「有关期间」指由本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

(i) 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董事会的一般性授权之日。

(c)决定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反映本公司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而获授权发行股份,并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及采取其它所需的行动和办理其它所需的手续以实现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以及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编号:临2018-02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席晟召集,于2018年3月29日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参加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席晟主持,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监事胡际东、贾绍军出席了会议。监事冯金雄授权监事会主席席晟代为表决,监事巴胜基授权监事胡际东代为表决。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详情请参见公司《2017年度报告》第八节“公司治理”之第五部分监事会工作情况。

公司《2017年度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客观公允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际执行情况较好,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同时希望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内控缺陷的持续整改,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4、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国内和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其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内容及授权程序均合法有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经听取《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程序,交易金额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年度限额内,交易条款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未发现内幕交易或存在董事会违反诚信原则决策、签署协议和信息披露等情形。

7、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5架A330-300新飞机购买权转让及经营性租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议案中向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5架A330-300飞机购买权转让及经营性租赁的交易为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如根据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该购买权转让及经营性租赁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同意将此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8、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报告》。监事会认为2017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等事项;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7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9、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编号:临2018-03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2次例会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建议公司2017年度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7.4025亿元,按公司目前总股本14,467,585,682股计,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051元(含税),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 股股东支付。上述年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司未来几年的日常经营及资本开支需求较大,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购买生产设施、基地建设等,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在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公司和股东长远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8-0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3月29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8年第八届董事会第2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本公司独立董事蔡洪平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共有三名成员,公司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公司独立董事邵瑞庆先生和蔡洪平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8-03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年3月29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2018年第2次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审计师的议案》,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国内(A股)和美国(ADR)财务报告审计师,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8年度香港(H股)财务报告审计师,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和/或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决定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酬金。

本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可将《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资格,能够满足本公司2018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本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8-03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 2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将《公司章程》第一条中的公司发起人修改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修改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600115证券简称:东方航空编号:临2018-03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3月29日星期四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迎宾一路368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季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绍勇先生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先生、副董事长马须伦先生,董事李养民先生、顾佳丹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职工董事袁骏先生,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马蔚华先生、邵瑞庆先生、蔡洪平先生出席了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先生,监事巴胜基先生、胡际东先生、冯金雄先生、贾绍军先生出席了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健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客机腹舱承包经营相关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客机腹舱承包经营交易2018年和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和2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和2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关联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和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已对议案1和议案2 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巍、李明诗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