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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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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3月30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03月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15年4月9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10日为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已根据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519654”。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按照《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就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已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其中,根据银河泽利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其后三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2017年4月10日至4月13日)结束后,即2017年4月14日起,“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即日生效。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注:上表中“报告期末”指2017年12月31日。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注:上表中“报告期末”指2017年4月13日。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转型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转型前的基金合同生效于2015年4月9日,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4日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且新基金合同生效,转型前报告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3日,转型后报告期指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按现行法规,在列示涉及基金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时,应有费用提示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转型前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于2017年4月14日,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4日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报告期指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4日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4月14日,且转型后报告期指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按照基金合同规定,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转型日2017年4月14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目前自转型起已满六个月。

3.2.3 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1、本基金自2017年4月14日转型新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2、本项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转型前的基金合同生效于2015年4月9日,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4日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转型前本基金于2015年4月9日合同成立,根据《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4日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2.3 过去五年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9日生效。

2、本项目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转型前

注:本基金(转型前)合同于2015年4月9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即2017年4月13日),未分配利润。

转型后

注:本基金(转型后)新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14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14日,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市场化机制批准成立的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俗称:"好人举手第一家"),是中央汇金公司旗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银河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发起设立、管理基金等,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中国上海。银河基金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末,银河基金公司旗下共管理47只公募基金产品: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联系列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竞争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定投宝中证腾安价值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现代服务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转型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大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君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钱包货币市场基金、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量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后)

注:1、上表中任职、离职日期均为我公司作出决定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按其从事证券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累计年限计算。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转型前)

注:1、上表中任职、离职日期均为我公司作出决定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按其从事证券相关行业的从业经历累计年限计算。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各项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奋律己、创新图强”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努力实现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随业务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秉承“诚信稳健、勤奋律己、创新图强”的理念,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健的风险回报。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严格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投资权限管理制度、投资备选库管理制度和集中交易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从授权管理、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确保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在投资决策环节,公司实行统一研究平台和统一的授权管理 ,所有投资组合经理在获取研究成果及投资建议等方面享有均等机会。公司分不同投资组合类别分别建立了投资备选库,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互隔离。

在交易执行方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指令均执行集中交易制度,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在满足系统公平交易的条件时自动进入公平交易程序,最大程度上确保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在同日反向交易方面,除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禁止不同投资组合(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除外)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在授权管理、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行为监控等方面对公平交易制度予以落实,确保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同时,公司针对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以及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进行了分析。

针对同向交易部分,本报告期内,公司对旗下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完全复制的指数基金除外),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公开竞价交易的证券进行了价差分析,并针对溢价金额、占优比情况及显著性检验结果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

针对反向交易部分,公司对旗下不同投资组合临近日的反向交易(包括股票和债券)的交易时间、交易价格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成交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完全复制的指数基金除外)。

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一级市场申购等交易,由各投资组合经理均严格按照制度规定,事前确定好申购价格和数量,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获配额度进行分配。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与其它投资组合之间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经济增长的稳定性超出预期,企业盈利企稳回升,全年PPI价格受供给侧改革因素的影响表现强势,CPI价格则维持在低位,货币市场资金状况维持紧平衡,利率走廊缓慢抬升。同时监管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金融防风险在决策层议事日程中的优先级被不断抬升。

年内债券市场发生了三轮显著调整,年初伴随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上调,债券收益率震荡上行。四月份的监管竞争带动投资者的悲观预期进一步发酵,市场再次迎来调整。国庆节后在对经济和监管预期进一步变化的催化下,市场继续深度调整。

基金保本周期于2017年4月到期。在债券熊市环境下,基金在年初把握了黄金卖点,出清了组合中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不相匹配的债券。同时在年初逐渐把组合中权益资产变现。较好地回避了后期债券市场的下跌,为最终基金保本奠定了基础。基金4月经历转型,成为一只纯债基金,基金先期以2年久期左右收益较好的信用债券为主,后续因规模持续缩减,基金逐步调整为以利率品种和本金已部分偿付的老城投债为主,并适当提高久期。四季度基金积极布局转债资产,为组合增加了较高的弹性。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0.04%,同期比较基准增长率为 -2.09%。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3日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0.99%,同期比较基准增长率为1.06%。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预期债券收益率在2018年一季度大概率维持高位震荡,收益贡献将主要来自票息收益、套息交易和短端高评级信用债的利差收窄。

从多个角度观察,目前较为确定的是长端利率债和中短久期中高评级信用债收益率处于历史顶部区间。首先,从历史分位数角度,目前长端利率债和3年内中高评级信用债的绝对收益率均处于80%以上的历史分位数。其次,从10年国开债与10年国债的利差所反映的隐含税率来看,目前隐含税率接近了2013年熊市的历史高点。第三,从本次调整的时间跨度和幅度来看,本次调整从2016年四季度起已经5个季度,超过了2009年和2011年熊市的调整时间,在调整幅度上,中长端已达到2013年钱荒的幅度,短端调整甚至远超2013年。

虽然处于历史顶部,预计2018年债券收益率难以趋势下行,除经济基本面韧性较强外主要是受到两大因素的压制:第一个因素是在内、外部环境的压力下,货币市场资金情况预计大体将维持紧平衡状态,资金利率的水平和波动率都难以长期下行。内部环境主要是央行承担着金融防风险、引导金融体系“脱虚向实”的政策目标;外部环境上主要是美联储加息和欧央行可能逐步退出量化宽松。在数量上预计央行将坚持“削峰填谷”的操作思路,在价格上,公开市场操作利率构成的利率走廊伴随美联储加息有继续缓慢抬升的压力。而在资金利率水平和波动率难以下行的环境下,短端利率也难以大幅下行并维持在低位,对于目前非常平坦的收益率曲线而言,中长端收益率下行空间也因此受到压制。

第二个因素来自金融强监管造成的广义固定收益市场的资金供求矛盾。从配置的层面来看,融资需求(主要体现为社融增速和信贷增速)大概率将维持稳定或继续缓慢回落,而在金融监管收紧的环境下,银行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的扩张受到抑制,对资金供给将持续构成边际负贡献。 流动性新规和资管新规等监管政策的落地都将继续降低银行系统通过表内同业业务和表外理财业务进行资产扩张的增速,形成资金供给增速回落快于融资需求增速回落的局面,从而制约收益率下行。在总量的不利影响下,流动性新规鼓励银行体系回归本源,从投资各类金融产品回归直接投资债券,一定程度上会对冲对高评级债券的负面影响。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新准则、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为确保估值的合规、公允,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估值工作决策、监督、审查的专门部门,组成人员包括投资研究部门、监察稽核部门及会计核算部门的工作负责人或资深业务人员,其多数拥有十年以上的证券、风控、估值经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估值政策决策机构中不包括基金经理,但对于非活跃投资品种,基金经理可以提供估值建议。

同时不断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估值工作管理规定及程序,对估值相关的各个环节均配有专门的人员实施、把控,并保证环节的各方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1、本基金转型前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09日,于2017年4月10保本周期到期并于2017年4月14日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未进行利润分配。

2、转型前后,根据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自2017年4月14日起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且新的基金合同生效;

4、截止2017年12月31号,本基金可供分配利润1,268,890.60元,本期未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托管本基金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实施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转型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6 审计报告(转型前)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后)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后)

会计主体: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0166元,基金份额总额76,563,953.67份。

(2)本基金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转型日为2017年4月14日。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4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4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期报告期间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刘立达______ ______刘立达______ ____秦长建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89号文《关于准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9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988,454,525.12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运作的相关业务规则公告》,本基金自2017年4月14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更名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自2017年4月14日(基金合同转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4.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4.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4.4.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5 税项

7.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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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7.4.6.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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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6 关联方关系

7.4.7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7.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7.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7.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7.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7.1.4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4.7.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 上述佣金按市场佣金率计算,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证管费、经手费和由券商承担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的净额列示。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7.2 关联方报酬

7.4.7.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7.4.7.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7.4.7.2.3 销售服务费

注:无。

7.4.7.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7.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7.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7.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注: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本基金。

7.4.7.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7.4.7.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7.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8 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8.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8.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8.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8.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8.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从事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

7.4.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9.1公允价值

7.4.9.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其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4.9.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4.9.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 11,083,551.76 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 57,765,300.00 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于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 63,386,187.58 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 2,021,449,808.54 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37,191,496.90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2,263,246,337.20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

7.4.9.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下转958版)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