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085版)
四、委托理财投资的风险控制
1. 公司已在公司制度中,对委托理财投资操作规则、风险控制等做了规定,以有效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2.在上述额度内,根据银行提供的具体理财产品计划,对其收益性和风险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司闲置资金情况,提出购买理财产品方案,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安排专人负责所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监控。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5.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投资办理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委托理财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充分的预估与测算,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并同意将有关内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8-011
债券代码:122112 债券简称:11 沪大众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
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资金风险,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拟向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 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和不超过20 亿元(含2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本次发行事宜经公司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方案的主要条款
1、发行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有关“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的规定。
2、发行期限:单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标准期限为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期。
3、发行日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分期发行。
4、发行利率:参考发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超短期融资券的指导价格,并按照实际发行期限由公司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5、发行对象: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用途。
7、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8、发行方式:组建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方案的主要条款
1、发行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2、发行期限:单次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270 天(含270 天)。
3、发行日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分期发行。
4、发行利率:参考发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超短期融资券的指导价格,并按照实际发行期限由公司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5、发行对象: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用途。
7、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8、发行方式:组建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三、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注册有效期(两年)内持续有效。
四、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为更好地把握发行时机,提高融资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准机关的意见办理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方式、发行利率以及聘任相关中介机构,
2、办理必要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发行及交易流通等有关事项手续。
3、签署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五、本次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的审批程序
本次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尚需获得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 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注册后实施,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拟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8-012
债券代码:122112 债券简称:11 沪大众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资金风险,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拟向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 15亿元)的中期票据。本次发行事宜经公司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方案的主要条款
1、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期限:单期发行期限不超过(含)5年,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确定;
3、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到期信用债及用于项目配套资金等);
4、发行利率:参考发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期票据的指导价格,并按照实际发行期限由公司与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5、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6、发行方式:在注册额度及有效期内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中期票据事宜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三、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为更好地把握发行时机,提高融资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准机关的意见办理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方式、发行利率以及聘任相关中介机构,
2、办理必要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发行及交易流通等有关事项手续。
3、签署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本次中期票据的审批程序
本次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尚需获得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 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注册后实施,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8-013
债券代码:122112 债券简称:11 沪大众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着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无实质性影响。
一、概述
1、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2、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上述修订后的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施行。
3、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 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4、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5、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本公司自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开始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企 业会计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详见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4、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⑴ 按照“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⑵ 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并扩大了计提范围;
⑶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一经指定不得撤销,且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留存收益;
⑷ 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引入了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机制;
⑸ 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2、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金融工具相关新准则公司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将于2018年初变更会计政策,自2018年1季度报告时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前期可比数,就新旧准则转换影响调整2018年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二)收入会计政策变更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⑴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⑵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⑶ 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⑷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⑸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 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该新准则公司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三)其他会计政策变更
1、主要变更内容发如下:
⑴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的规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⑵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性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⑶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是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修订。
2、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具体要求进行的合理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8-014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着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本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企管: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怡阳园林:上海怡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大众运行: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风险:本次受让股权尚需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到主管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本公司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未进行过相同类别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过相同类别的交易,交易金额人民币7500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8年3月29日,本公司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怡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上海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本公司分别受让大众企管、怡阳园林所持有的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1.67%、18.33%股权,根据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受让价格分别为740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万元)、2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合计9600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万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鉴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持有怡阳园林100%股权;本公司董事长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同时兼任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3、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但未达到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4、本次受让股权尚需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到主管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大众企管持有怡阳园林100%股权;本公司董事长杨国平先生、董事梁嘉玮先生、监事赵思渊女士同时兼任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关联人一: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名称: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S区182室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1507室
法定代表人:赵思渊
注册资本:159,000,000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出租汽车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室内装潢,经营出租汽车业务,销售汽车配件。
主要股东:职工持股会
2、大众企管最近三年的业务以出租汽车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管理、投资管理为主。
3、关联方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关联人二:上海怡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名称:上海怡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T区138室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1507室
法定代表人:罗如琨
注册资本:60,000,000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 园林绿化工程,景观设计,花卉、树木、盆景批发零售。
主要股东: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怡阳园林最近三年的业务以投资管理为主。
3、关联方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公司与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怡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上海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本公司分别受让大众企管、怡阳园林所持有的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1.67%、18.33%股权,受让价格为人民币9600万元。交易的类别为向关联人收购股权。
2、权属情况说明
大众企管、怡阳园林所转让的大众运行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大众运行概况
名称: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
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5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400万元
成立时间:1999年3月19 日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普通货运(货运出租)、普通货运(搬场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二类(易燃气体)),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国内货运代理,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包装服务。
2、大众运行的财务状况
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
3、大众运行2017年财务报表已经审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A50206号《审计报告》。
3、2017年12月15日,大众运行现有股东拟将其持有的大众运行股权进行转让,聘请上海新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对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10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闵资评报字(2017)第017号)。评估结果为:的评估值为121,201,687.72元(人民币大写为:壹亿贰仟壹佰贰拾万壹仟陆佰捌拾柒元柒角贰分)。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机构为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机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沪国资委评[2005]567号)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财企 [2009]23号)。按照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众评报(2018)第0108号报告,
评估对象为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及负债等,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账面净资产为53,543,762.62元。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在对被评估单位综合分析后最终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论。
2、评估结论
1、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103,029,097.88元,评估值170,621,884.94元,评估增值67,592,787.06元;负债总额账面价值49,485,335.26元,评估值49,485,335.26元,评估无增减值;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53,543,762.62元,评估值121,136,549.68元,评估增值67,592,787.06元,增值率126.24%
2、运用收益法评估,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21,144,600.00元。
3、此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论,即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21,144,6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壹佰壹拾肆万肆仟陆佰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根据公司与大众企管、怡阳园林签订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约定如下:
1、转让标的:大众企管、怡阳园林所持有的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1.67%、18.33%股权及其附属股东权益。
2、转让价格;。按照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的《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沪众华评报(2018)第0108号)为参考依据,此次股权受让的价格分别为7400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仟肆佰万元)、2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
3、支付安排:双方同意首期价款为人民币(小写)800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公司应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分别支付至大众企管、怡阳园林指定银行账户。其中,公司支付大众企管首期价款人民币5800万元,公司支付怡阳园林全部价款人民币2200万元。其余价款人民币(小写)16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万元】,公司应在标的企业就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工商变更、取得新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大众企管付清。
4、费用负担: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产权交易标的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双方约定各自承担。
5、标的股权的交付:1)本合同的产权交易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并在获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2)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3)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公司按股份比例承继。大众企管、怡阳园林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6、协议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7、违约责任: 1)公司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大众企管、怡阳园林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大众企管、怡阳园林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2)大众企管、怡阳园林若逾期不配合公司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0.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大众企管、怡阳园林赔偿损失。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五、进行该项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1、本次受让大众运行的股权,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城市燃气业务的产业链,针对天然气、人工煤气的运输需要危险品资质和运输车辆和团队,是为了公司进一步发展LNG、LPG、CNG等燃气的各项业务的战略性步骤。
2、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经营无不良影响。
3、本次股权受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大众运行80%的股份,大众运行将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就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时本公司关联董事杨国平先生、梁嘉玮先生按规定予以回避,其余11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公司5名独立董事王开国、姚祖辉、邹小磊、王鸿祥、刘正东出具了事前认可的声明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独立董事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作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本公司受让关联方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怡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1.67%、18.33%股权的有关资料,认为:
(1)公司受让关联方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怡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1.67%、18.33%股权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城市燃气业务的产业链,是公司发展LNG、LPG、CNG等燃气的各项业务的战略性步骤。故此项交易是必要的。
(2)此次投资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董事会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确保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
(4)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受让关联方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怡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1.67%、18.33%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交易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方案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本公司受让关联方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怡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1.67%、18.33%股权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我们认为此次投资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2、独立董事意见
3、资产评估报告
4、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报备文件
(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业资格证书;
(五)会计师事务所从业资格证书。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8-015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勤勉尽责,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的贡献。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人民币10.00万元(税前)调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5.00万元(税前)。本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自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3.30.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8-016
债券代码:122112 债券简称:11 沪大众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及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08037)、原税务登记证(税号:310115132208778)、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3220877-8)办理了“三证合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8778G。2、公司H股股票已于2016年12月5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的企业性质由内资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故在经营范围的表述上有所不同。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以上议案,公司对《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章程修改摘要
■
上述章程修改内容经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班子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前述事项变更所需所有相关手续(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备查资料: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635证券简称:大众公用 公告编号:2018-017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17日下午2点整
召开地点: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三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17日
至2018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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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8年3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5、6、7、8、9、10、11、12、13、1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并提供与上述第1、2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市收到的邮戳为准。委托代理人登记时还需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登记地址: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纺发大楼(近江苏路)四楼
登记时间:2018年5月9日上午9至下午4时。
公司通讯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8楼董秘办
联系电话:(021)64280679传真:(021)64288727
联系人:曹菁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