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3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53版)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度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石化机械 公告编号:2018-006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度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在境内设立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财务公司”),中石化集团持有石化财务公司51%的股权;在香港设立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骏公司”),中石化集团持有盛骏公司100%的股权,石化财务公司与盛骏公司均为公司关联方。

2018年度,预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日在上述两公司累计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预计在22亿元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予以贷款。按照石化财务公司及盛骏公司综合贷款利率4.5%预测,公司2018年度在关联财务公司贷款的累计应计利息预计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

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预计议案》,陈锡坤董事、刘汝山董事、张卫东董事、茹军董事作为关联方,回避本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全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经理层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自行调配在石化财务公司及盛骏公司的存贷款业务。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公司名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6667972471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建银大厦28楼2809室

负责人:王浩清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经公司批准的属于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与许可证件核定的期限、范围一致)。

2、关联公司名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692907C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化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赵东

注册资本:18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29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5.72亿元,存放同业款项366亿元;2017年实现利息收入31.49亿元,实现营业利润20.94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5.33亿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步发展。

3、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持有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放债人牌照、金融服务经营者牌照。

盛骏公司目前经营范围:从事中国石化集团境外资金运作和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境外企业结算、融资、外汇等业务需求,向银行统一办理开户、存款、收付款、贷款、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外汇买卖、现金管理等业务。

盛骏公司在迪拜和新加坡设有全资子公司,负责中东和新加坡区域相关资金和金融业务。

盛骏公司商业登记证号18879764-000-11-17-2,董事长叶国华,注册资本16.3亿美元,注册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2403室。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盛骏公司货币资金余额32.9亿美元;2017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4.8亿美元,实现营业利润3.6亿美元,实现税后净利润3.3亿美元。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公司在石化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在盛骏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香港同类存款利率水平。

2、公司在石化财务公司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类贷款所公布的贷款利率。在盛骏公司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香港同类贷款利率水平。

上述定价依据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石化财务公司及盛骏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年1月1日到3月28日,公司与石化财务公司以及盛骏公司累计发生贷款9.1亿元,贷款余额为18.04亿元,公司支付给石化财务公司以及盛骏公司的利息合计为238.4万元。公司在石化财务公司以及盛骏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合计为0.51亿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司2018年度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公司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在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香港同类存款利率水平。公司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类贷款所公布的贷款利率。在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香港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述关联存贷款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第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放债人牌照及商业登记证;

6、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

7、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石化机械 公告编号:2018-008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

武汉分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金融业务,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陈锡坤董事、刘汝山董事、张卫东董事、茹军董事作为关联方,回避本议案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石化财务公司51%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款,石化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全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公司名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6667972471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09号建银大厦28楼2809室

负责人:王浩清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经公司批准的属于财务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与许可证件核定的期限、范围一致)。。

2、关联公司名称: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692907C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化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赵东

注册资本:18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29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5.72亿元,存放同业款项366亿元;2017年实现利息收入31.49亿元,实现营业利润20.94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5.33亿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稳步发展。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石化财务公司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所公布的存款利率;

(3) 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方程序要求操作。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消。

2.结算服务:

(1) 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 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汇划费;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 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 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 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 )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甲方权力机关批准的上限;且甲方(含甲方控股的子公司)存放在乙方的存款余款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款的比例不超过30%。

(2 )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贷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甲方权利机关审定的信贷额度。

(3 )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

2.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3.乙方应协助甲方就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甲方上市地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4.乙方应就甲方资金安全采取足够的风险控制措施,乙方一旦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调回所存款项。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争议解决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年1月1日到3月30日,公司与石化财务公司累计发生贷款9.1亿元,贷款余额为4亿元,公司支付给石化财务公司的利息合计为238.4万元。公司在石化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合计为4920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金隆、黄振中、潘同文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拟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未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上述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拟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4、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石化机械 公告编号:2018-009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

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骏公司”)发生存、贷款金融业务,2018年3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陈锡坤董事、刘汝山董事、张卫东董事、茹军董事作为关联方,回避本议案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盛骏公司100%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款,盛骏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全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1995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持有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放债人牌照、金融服务经营者牌照。

盛骏公司目前经营范围:从事中国石化集团境外资金运作和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境外企业结算、融资、外汇等业务需求,向银行统一办理开户、存款、收付款、贷款、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外汇买卖、现金管理等业务。盛骏公司在迪拜和新加坡设有全资子公司,负责中东和新加坡区域相关资金和金融业务。

盛骏公司商业登记证号18879764-000-11-17-2,董事长叶国华,注册资本16.3亿美元,注册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一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2403室。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盛骏公司货币资金余额32.9亿美元;2017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4.8亿美元,实现营业利润3.6亿美元,实现税后净利润3.3亿美元。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盛骏公司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金融服务内容

1、在乙方营业范围内,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存款服务:

①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②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取存款时需按照乙方程序要求操作。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部分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余额进行相应抵消。

(2)结算服务:

①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②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按照相关协议规定收取汇划费;

(3)信贷服务:

①2018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甲方权力机构审定额度。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②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①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②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香港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规则的规定。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

(三)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

1、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香港同业存款利率水平。

2、甲方使用本协议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香港同业贷款利率水平。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可依据当时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适当调整;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上述额度内的贷款,与甲方适用相同原则。

3、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香港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4、甲方存放于乙方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甲方权力机构审定额度。

5、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

2、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3、乙方应协助甲方就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甲方上市地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4、乙方应就甲方资金安全采取足够的风险控制措施,乙方一旦发生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调回所存款项。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应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由对方公开或实际上已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七)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年1月1日到3月30日,公司与盛骏公司累计发生贷款0亿元,贷款余额为14.04亿元,公司支付给盛骏公司的利息合计为0万元。公司在盛骏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合计为249万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金隆、黄振中、潘同文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公司拟与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未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上述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与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4、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放债人牌照及商业登记证。

5、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石化机械 公告编号:2018-010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3月28日,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本议案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出具了相关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根据测试结果,公司部分存货存在减值的情形,2017年度拟计提各项存货跌价准备28,921,659.95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存货减值明细表

单位:元

公司上述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价,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8,921,659.95元,其中中石化四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需计提20,182,780.76元、钢管分公司需计提5,050,821.17元、四机赛瓦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需计提3,688,058.02元。

董事会说明: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提供了详细的资料。经核查, 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目前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

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公司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同意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石化机械 公告编号:2018-011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财政部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相关业务的确认、计量、列报方法以及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按照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未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未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利润表中对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做区分。

本次变更前,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收益及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贴息资金,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列示。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企业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利润表中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收益及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贴息资金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并在利润表中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

4、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变更日期: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财会〔2017〕13号、财会〔2017〕15号和财会〔2017〕30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损益科目间调整,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净额、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产生影响。

公司执行新会计政策影响的报表项目包括:①“其他收益”,本期增加73,204,611.44元;②“资产处置损益”,本期增加3,846,043.94元,上年同期减少3,030,868.55元;③“营业外收入”,本期减少77,512,926.89元,上年同期减少1,103,124.40元;④“营业外支出”,本期减少462,271.51元,上年同期减少4,133,992.95元;⑤“持续经营净利润”,本期增加34,686,702.14元,上年同期减少807,847,582.39元。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损益科目间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损益科目间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损益科目间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石化机械 公告编号:2018-012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投资者联系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8年3月30日起将启用新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现将新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公告如下:

投资者咨询电话:027—63496803

电子信箱:security.oset@sinopec.com

公司传真、公司网址和公司办公地址等其他联系方式不变。

上述联系方式的变更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3月30日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年)

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来三年,公司将采取以现金为主、股票等其他方式为辅的多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的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2.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适度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