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02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3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0人,实际参会董事10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程倩、罗韶坚以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梁乾坤、葛文红、谢懿、杨辉共计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基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431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数量为14,196股,回购价格为14.0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数量为14,235股,回购价格为18.16元/股。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13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38,407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27.20%,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3%。
因董事陶德胜先生、徐国祥先生属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8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一致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另,根据公司近年市场销售、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客户质量等信息的分析和判断,公司通过整合商业渠道,强化客户资信管理,为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对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进行变更,使其更符合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定于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8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029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经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程倩、罗韶坚、梁乾坤、葛文红、谢懿、杨辉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28,431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13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锁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同时根据公司近年市场销售、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客户质量等信息的分析和判断,公司通过整合商业渠道,强化客户资信管理,为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进行变更,使其更符合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030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的限制性股票股14,196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的限制性股票14,235股共计28,431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3月27日,授予对象458人,授予数量为866.04万股,授予价格为25.20元/股。
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实施完成了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中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股票数量和价格调整方法,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回购价格调整如下: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如下: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1,000,000股调整为1,300,000股。
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9.30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184名激励对象授予13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为2015年11月12日,授予价格为24.61元/股。在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因激励对象共计7人由于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最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177人,授予数量为128.57万股。
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
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15,12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61元/股。
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3,97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81元/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9,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11元/股。
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2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81元/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8,0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4.11元/股。
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7,77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4.08元/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2,32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8.16元/股。
现鉴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程倩、罗韶坚以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梁乾坤、葛文红、谢懿、杨辉共计6人已辞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之“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激励计划”,公司拟对上述6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8,43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和其它说明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象为程倩(9,430股)、罗韶坚(4,766股)、梁乾坤(1,365股)、葛文红(1,170股)、谢懿(5,850股)、杨辉(5,850股)。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53,141,271股变更为553,112,840股,公司将于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回购价格
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4.08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8.16元/股。公司本次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458,387.28元。
3、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三、预计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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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有限售条件股份”、“其他内资持股”、“境内自然人持股”以及“股份总数”的数量不包含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但尚未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的90,098股限制性股票。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程倩、罗韶坚、梁乾坤、葛文红、谢懿、杨辉共计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431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
六、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对象程倩、罗韶坚、梁乾坤、葛文红、谢懿、杨辉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8,431股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程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激励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03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13人;
2、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4,038,407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27.20%,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3%;
3、本期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告。
2018年3月29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按照《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4年12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1月13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5年3月1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5年3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年10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调整后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58,520股(不含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同时,董事会同意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9.308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5年11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6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符合本期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450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53,176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86%,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2%。同时,回购注销了首次授予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32,5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6年5月1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了首次授予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215,124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9.308元/股;回购注销了预留授予中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4.6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6年6月15日,公司实施完成2015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9.308元/股调整为18.81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61元/股调整为24.11元/股。
11、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7年3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17年7月28日,公司实施完成2016年度权益分派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18.81元/股调整为14.08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24.11元/股调整为18.16元/股。
14、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8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解锁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关于锁定期的规定:“自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为锁定期”。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5年3月27日,截至2018年3月26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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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安排:锁定期届满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及36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13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38,407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27.20%,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3%。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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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1、截止2018年3月26日,《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解锁条件已成就。
2、我们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413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13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38,407股,占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售股份总数的27.20%,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3%。
六、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公司业绩及其他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13名激励对象在锁定期内的绩效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锁事宜。
七、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的各项解锁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就本次解锁履行了的必要程序。
八、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03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0)。
根据回购注销议案,公司将以14.08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14,196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A股股票,以18.16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14,235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A股股票,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待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553,141,271元变更为553,112,8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债权人(为避免疑义,本公告的“公司债权人”并不包含“本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每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王曙光、叶德隆
邮政编码:519090
联系电话:0756-8135888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03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
2017年4月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先后修订并颁布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包括: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4、《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5、《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基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制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公司近年市场销售、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客户质量等信息的分析和判断,公司通过整合商业渠道,强化客户资信管理,目前客户群以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较大的大中型医药商业和生产厂家为主,客户信用状况良好,账期内尤其是3个月内发生坏账损失的概率极低,公司实际每年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也较小。为更加公允、恰当地反映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进行变更,使其更能符合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收入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
3)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处置时不能转入当期损益,改为直接调整留存收益;
4)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5)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测试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新准则要求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2018年1月1日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收入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本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上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不产生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二)相关会计估计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估计变更内容
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计提坏账准备按期末应收款项余额与账龄分析法所确定的计提比例的乘积计提,各账龄段及其计提比例变更前后的情况如下:
■
2、会计估计变更日期: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因未来期间公司应收款项余额难以预估,故目前尚无法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18年度损益的影响金额。
三、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另,公司根据近年市场销售、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客户质量等情况,对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进行变更,使应收款项确认坏账计提的比例更符合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公司根据近年市场销售、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客户质量等情况,对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进行变更,使其更符合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综上所述,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及新颁布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对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进行变更,是根据公司近年市场销售、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客户质量等信息的分析和判断,通过整合商业渠道,强化客户资信管理,使其更符合行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8-03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
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18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8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①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2:00;
②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3:30(或紧随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8年5月20日下午3:00至2018年5月21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18年5月21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2)H股股东暂停过户日:2018年4月21日(星期六)至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①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于暂停过户日前一日下午收市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②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及批准《关于聘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审议及批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6、审议及批准《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
7、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授信融资暨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9、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股份发行一般授权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工作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特别决议案:
审议及批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3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中,不存在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之前提条件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无即互斥提案。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登记、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3.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4.A股股东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办理登记。
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③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将拟出席本次会议的确认回条(附件二)以来人、邮递或传真方式于2018年5月1日(星期二)或之前送达本公司。
5.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披露易(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6.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王曙光、叶德隆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号码:(0756)8135888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7.预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公司只能向A股股东提供一次网络投票机会。因此,A股股东关于上述议案7的网络投票结果将适用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两个会议的表决。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13”,投票简称为“丽珠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8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
附件一: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确认回条
致: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
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股/H股共 (附注2)股的登记持有人,现谨通知 贵公司,本人╱吾等将或委派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 贵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下午二时正假座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举行的二零一七年度股东大会。
日期:2018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股东名册上之地址)。
2. 请删去不适用的股份类别并填上登记于 阁下名下的股份数目。倘未填入股份数目,则本确认回条将被视为与本公司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类别及数目有关。
3. 请填妥及签署本确认回条,并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星期二)或之前以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方式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如为A股股东),地址为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总部大楼,邮政编号:519090, 电话:(86)756 8135888,传真:(86)756 8891070 或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如为H股股东),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电话:(852)2980 1333,传真:(852) 2810 8185。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出席确认回条
致: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
为 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股共 (附注2)股的登记持有人,现谨通知 贵公司,本人╱吾等将或委派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 贵公司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星期一)下午三时三十分正假座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举行的二零一八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日期:2018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股东名册上之地址)。
2. 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A股股份数目。倘未填入A股股份数目,则本确认回条将被视为与 阁下名义登记的本公司所有A股股份有关。
3. 请填妥及签署本确认回条,并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一日(星期二)或之前以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方式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地址为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总部大楼,邮政编号:519090,电话:(86)756 8135888,传真:(86)756 889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