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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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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492版)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3月30日

§1 重要提示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注:自2017年1月19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份额更名为A类份额。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主要财务指标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C主要财务指标

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10%。比较基准每个交易日进行一次再平衡,每个交易日在加入损益后根据设定的权重比例进行大类资产之间的再平衡,使大类资产比例保持恒定。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C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10%。比较基准每个交易日进行一次再平衡,每个交易日在加入损益后根据设定的权重比例进行大类资产之间的再平衡,使大类资产比例保持恒定。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C类份额成立日为2017年1月19日,图示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1月3日,2015年度数据为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2月31日数据

注:2017年1月19日本基金新增C类份额,2017年度数据为207年1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数据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

单位:人民币元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C

单位:人民币元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号文)批准,于2006年7月19日正式成立。股东为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股东,注册资本为1.88亿元人民币,旗下设有北京分公司、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66只开放式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1、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一般情况下指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若该基金经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即任职,则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各项实施细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管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无违法违规、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订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确保公司旗下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投资决策方面,基金经理共享研究报告、投研体系职权划分明确且互不干预、各基金持仓及交易信息等均能有效隔离;在交易执行方面,以系统控制和人工审阅相结合的方式,严控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另外,中央交易室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对公平交易实施一线监控,监察稽核部也会就投资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定期进行公平交易的内部审计工作。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等规定,从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事后监控等环节严格把关,通过系统和人工等方式在各个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在公平交易稽核审计过程中,针对投资组合间同向交易价差出现异常的情况,我们分别从交易动机、交易时间间隔、交易时间顺序、指令下达明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深入分析,并与基金经理进行了沟通确认,从最终结果看,造成同向价差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基金所遇申赎时点不同、股价波动等不可控因素,基金经理已在其可控范围内尽力确保交易公平,未发现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存在非公平交易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不存在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非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全年A股市场整体震荡向上,但个股分化较大,上证50、沪深300等指数成分股代表的大盘蓝筹股持续上涨,创业板指、中小板指等指数成分股代表的中小盘股持续调整。表现较好的行业主要有三类,一是家电、白酒、定制家居、消费电子等偏消费类行业,二是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三是钢铁、煤炭、有色等周期性行业,主要特点是普遍受益于经济复苏,行业集中度提升趋势明确,上市公司龙头业绩普遍较好。表现较差的行业,主要是军工、计算机、传媒、通信等行业,主要特点是业务进展低于预期,内生业绩增长动力不足,历史上并购与资本运作造成负担重。2017年是A股市场继续走向成熟的一年,既反映了经济复苏背景下相关行业基本面的深刻变化,也体现了强监管体系下“去伪存真”的投资风格变化。

我们在2017年的投资思路,经历了从“重视周期”、“适度均衡”到“精选成长”的逐步转换:在一至三季度,一方面我们坚持“重视周期”,重点在中上游周期性行业做了投资机会的挖掘与布局,另一方面“适度均衡”,在金融、消费领域做了一定仓位的配置;从三季度开始,在“精选成长”方面我们加大了投资机会的研究与布局力度。从超额收益来看,基金在一季度、三季度取得了较好的超额收益,在四季度相对表现较差。总结来说,2017年我们抓住了“复苏的方向”,但错过了“复苏的主线”,对消费、金融领域的投资机会把握严重不足,这是我们投资道路上深刻的教训。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4.7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0.06%;C类份额自其运作日期至今净值增长率为32.1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为3.2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8年,我们总体延续2017年三季度以来的策略,即“谨慎乐观,聚焦中游,精选成长”。

宏观经济环境层面,自2016年以来的本轮经济复苏进入下半场,我们认为2018年的宏观经济总体上要比2017年要弱,有阶段性低于预期风险。但中长期看,整体上中国经济可能是处于“复苏的尾巴、复兴的起点”,经济保持中等速度增长的韧性很强,即使短期放缓,也无需担忧大幅下滑的风险。货币政策,我们预计全年保持中性,由金融去杠杆带来的将是时紧时松的资本市场流动性环境,因此我们并不预期2018年股市估值有大幅提升的可能,总体上谨慎乐观的态度。我们如果把眼光看的更长远,随着金融去杠杆,“影子银行”、地方债务问题逐步解决之后,中国经济发展将会更轻松,市场向上的空间将会更大。

我们继续聚焦中游制造的投资机会。一方面,随着中上游行业盈利的持续、全面复苏,更新、扩产的设备需求快速增长,另一方面,预计2018年钢材等原材料涨幅趋缓,中游制造业的毛利率压力得以缓解,同时我们看到很多的中游制造业的龙头集中度也在快速提升——这几方面综合,我们预计2018年中游制造行业的景气度将快速提升,高度重视各细分子行业的龙头公司的投资机会。

我们继续会将新兴成长作为精选个股的重点,主要看好电子硬件、新能源、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第一是电子硬件方向,包括消费电子、5G、半导体,我们会保持耐心,做好研究,挖掘投资机会。第二是新能源(光伏、风电)方向,尽管面临财政补贴调整影响,但平价上网时代的临近,将大大提升新能源发电的发展空间。第三是传媒、计算机行业中,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逐步进入落地应用阶段,可以找到一些较好的细分投资机会。

基于这样的市场观点,我们在2018年一季度的投资思路是: 一是整体仓位维持中等偏上水平,谨慎乐观的态度去挖掘结构性机会,二是新兴成长、中游制造行业中积极选股,主要覆盖电子硬件、新能源、工程机械、通用机械、采掘机械、自动化设备、化工等行业,三是继续看好大金融、大消费领域的龙头公司的配置价值。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本公司制订的《估值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地控制基金估值流程。公司估值委员会主席为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成员包括总经理、督察长、投资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以及基金核算、金融工程、行业研究等方面的骨干。估值委员会负责基金估值相关工作的评估、决策、执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防止估值被歪曲进而对基金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经理如认为估值有被歪曲或有失公允的情况,可向估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最新的估值准则、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品种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流程为: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XBRL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报告期内相关基金估值政策的变更由托管银行进行复核确认。

上述参与估值流程人员均具有估值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工作经历。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利润分配,第一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03月08日,A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40元,合计发放红利8,495,025.69元,其中现金分红为4,090,711.18元,C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40元,合计发放红利16,251.49元,其中现金分红为10,994.77元。第二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04月20日,A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400元,合计发放红利6,041,009.43元,其中现金分红为2,368,170.13元,C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400元,合计发放红利11,780.96元,其中现金分红为4,148.57元。第三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07月28日,A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00元,合计发放红利26,059,884.14元,其中现金分红为16,761,860.55元,C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00元,合计发放红利209,535.19元,其中现金分红为79,623.72元。第四次分红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04日,A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600元,合计发放红利113,662,089.80元,其中现金分红为86,321,537.80元,C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600元,合计发放红利1,152,053.54元,其中现金分红为746,512.28元。

本基金本年度收益分配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4次利润分配,分配金额为155,647,630.24元。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和披露的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登载于本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1.2201元,基金份额2,004,626,494.15份;C类基金份额净值1.2106元,基金份额20,459,418.21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45号文《关于准予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0,853,961.42元,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3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855,594.79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633.3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经征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7年1月19日起增加本基金的场外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按照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两类份额。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时代先锋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中证5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2017]6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估值业务指引"),自2017年12月19日起,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参考估值业务指引进行估值。该会计估计变更对本基金本期末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期损益均无影响。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4.6 税项

7.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4.6.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7.4.6.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4.6.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4.7 关联方关系

注:1、本报告期内,经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基金")2017年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7]1253号),公司股东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Unione di Banche Italiane S.p.A.)将其持有的公司10%股权转让给窦玉明、于洁、赵国英、卢纯青、方伊、关子阳、卞玺云、魏博、郑苏丹、曲径、黎忆海等11人,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1.7%股权转让给周玉雄、卢纯青等2人。此次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仍为人民币188,000,000元。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已于2017年8月8日在指定媒介进行了信息披露,变更后的公司股权结构详见2017年8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报告期内,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20日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已于2017年11月22日在指定媒体进行了信息披露。

3、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 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 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 8.1.2 权证交易

无。

7.4. 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 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经手费后的净额列示。

2. 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7.4. 8.1.4 债券交易无。

7.4. 8.1.5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 8.2 关联方报酬

7.4. 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 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4. 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8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给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再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算并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其计算公式为: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0.80%/ 当年天数。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7.4. 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无。

7.4. 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 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

份额单位:份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C

份额单位:份

注: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的本基金份额均为红利再投资份额。

7.4. 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A

中欧时代先锋股票C

注: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自然人股东持有本基金C类份额的比例为0.00441%,上表展示为四舍五入结果。

7.4. 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 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无。

7.4. 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9 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 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