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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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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2018-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8版)

2017年12月25日,理工资产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华锋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理工资产持有的理工华创22.32%股权,同意理工资产与理工华创其他股东、华锋股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7年12月25日,理工创新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华锋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理工创新持有的理工华创0.39%股权,同意理工创新与理工华创其他股东、华锋股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8年2月22日,财政部出具《关于批复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函》(财建函[2018]18号),同意理工资产与理工创新以所持有的理工华创股份参与华锋股份资产重组,确认理工华创100%股权作价金额为82,736万元。

2018年3月22日,工信部出具《关于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北京理工创新高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批复》(工信部财函[2018]95号),同意理工资产与理工创新以所持有的理工华创股份参与华锋股份资产重组,确认理工华创100%股权作价金额为82,736万元。

(2)基石仲盈和航天科工创投的批准与授权

2017年8月25日,基石仲盈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决议,同意华锋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基石仲盈持有的理工华创7%股权,同意基石仲盈与理工华创其他股东、华锋股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

2017年8月25日,航天科工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华锋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航天科工创投持有的理工华创2%股权,同意航天科工创投与理工华创其他股东、华锋股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

2017年12月25日,基石仲盈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决议,同意华锋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基石仲盈持有的理工华创7%股权,同意基石仲盈与理工华创其他股东、华锋股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7年12月25日,航天科工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华锋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航天科工创投持有的理工华创2%股权,同意航天科工创投与理工华创其他股东、华锋股份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本次重组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

本次重组实施前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2、本次重组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重组在取得上述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本次重组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中,华锋股份拟向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理工华创100%的股权。根据中威正信出具的“中威正信评报字(2017)第1059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7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拟购买资产理工华创100%股权评估值为82,736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本公司与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协商,理工华创100%股权作价为82,736万元。

2、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华锋股份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53,600万元,占本次理工华创100%股权交易价格82,736万元的比例为64.7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137,105,100.00股的20%(不超过27,421,020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交易金额的10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如果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者融资金额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华锋股份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入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及支付相关费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股份对象为理工华创股东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交易对方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为对价认购新发行股份。

3、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1.21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选择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系交易双方基于上市公司近期的盈利现状、停牌前的股价走势、停牌后中小板证券交易市场的整体波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在兼顾交易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综合协商确定,有利于双方合作共赢和本次重组的成功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原则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新增股份登记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 K+N)。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K为每股配股数,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发行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39,008,015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1.21元/股,购买其持有的理工华创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对价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5、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林程等30名理工华创的股东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按如下方式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解禁的对价股份不得进行转让:

(1)业绩承诺期间第一年度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当年承诺净利润,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在第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解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5%;如业绩承诺期间第一年度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的,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在第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可解禁股份数额为: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5%-(当年承诺净利润-当年实现净利润)/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2)业绩承诺期间第二年度标的公司截止当年累计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可在第二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解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50%;如业绩承诺期间前两年度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前两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在第二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可解禁股份数额为: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50%-(前两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前两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3)业绩承诺期间第三年度标的公司截止当年累计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可在第三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解禁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75%;如业绩承诺期间前三年度标的公司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前三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在第三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可解禁股份数额为: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75%-(前三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前三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4)业绩承诺期间第四年度标的公司截止当年累计实际净利润达到或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可在第四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解禁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未解禁部分;如标的公司截止当年累计实际净利润小于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在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后,则剩余股份可予以全部解禁。

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根据本协议而获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至锁定期届满前或分期解禁的条件满足前不得进行转让,但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在履行补偿义务时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的股份除外。

在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履行完毕《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间业绩承诺相关的补偿义务前,若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林程等30名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则增加部分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6、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7、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标的资产从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为损益归属期间。交割日后20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可提出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定损益归属期间内标的资产的损益情况。损益归属期间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利润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承担,损益的具体金额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在交割审计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确定。对于标的资产在损益归属期间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其于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各自向标的公司补偿同等金额的现金。如损益归属期间所在年度标的公司完成该年度承诺净利润的,则交易对方无需履行上述补偿义务。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3、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的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新增股份登记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 K+N)。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K为每股配股数,A为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4、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华锋股份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53,600万元,占本次理工华创100%股权交易价格82,736万元的比例为64.7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137,105,100.00股的20%(不超过27,421,020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资产交易金额的10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

在发行期首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若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则增加部分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6、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7、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3,600万元,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促进标的资产的效益发挥,提升本次重组整合绩效,增强上市公司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实力,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

(四)业绩承诺、补偿和业绩奖励安排

1、业绩承诺期间

业绩承诺期间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

2、承诺净利润数

业绩补偿义务人为理工华创所有股东,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承担业绩补偿责任。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理工华创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2,050万元、4,000万元、5,200万元及6,800万元。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时还应当包括理工华创当期取得或分摊的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并按照会计准则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科研经费。

3、业绩补偿方式的确定

各方一致确认,业绩补偿期间各年度理工华创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予以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确认。

各方一致确认,业绩补偿义务人为理工华创所有股东,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承担业绩补偿责任。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核确认,若理工华创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支付补偿金额如下:

应补偿金额=业绩补偿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如果在业绩补偿期间理工华创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补偿义务人各方之间按照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摊应补偿金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同意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金额,业绩补偿义务人各方之间按照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摊补偿金额,现金不足以补偿的,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股份补偿,该部分补偿股份将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补偿股份数额的确定如下:

业绩补偿义务人每一方在按照本次交易前持有理工华创的股权比例计算其分摊的应补偿金额后,业绩补偿义务人每一方应补偿金额减去其现金补偿部分后,剩余部分以股份形式补偿。业绩补偿期间结束时应补偿股份数额的确定公式为:

乙方每一方应补偿股份数量=(该方应补偿金额—该方现金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即21.21元/股)自《业绩补偿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回购实施日,如果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业绩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数应调整为:

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补偿股份数×(1 + 转增或送股比例)

自《业绩补偿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回购实施日,如果上市公司有现金分红的,其按前述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在股份回购实施前上述期间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返还给上市公司。

各方确认,如相关审核部门对业绩补偿方案提出修改要求,届时上市公司及业绩补偿义务人同意根据相关审核部门的要求对业绩补偿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4、业绩补偿的实施

业绩补偿义务人同意,如果业绩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确认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在最后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确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各方应予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和应予回购的补偿股份数额,该部分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在确定业绩补偿义务人各方应予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和应回购补偿股份数额后,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支付现金补偿和回购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并注销相关方案,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述现金补偿和股份回购事宜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业绩补偿义务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上市公司将按照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

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否决回购议案、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股份回购无法实施的,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各方同意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支付全部应补偿金额。

各方确认,如回购补偿股份时相关法律法规对回购事项存在不同的程序要求,双方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及时完成补偿股份的回购与注销。

5、业绩奖励安排

若理工华创在业绩补偿期间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额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超过部分的50%作为对业绩补偿义务人超额业绩奖励,超过部分的30%作为对标的公司管理团队的奖励。上述超额业绩奖励金额总额不应超过业绩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总对价的20%。上市公司应于业绩补偿期间最后一年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确定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并督促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业绩补偿义务人及管理团队,业绩补偿义务人按照本次交易前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分摊奖励金额,对管理团队的具体分配方案(包括分配名单及分配比例)届时由标的公司董事会制定,经上市公司审核确定后执行。

业绩补偿义务人奖励金额=(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50%;

管理团队奖励金额=(累计实际净利润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0%。

(五)其他说明

1、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

(1)2017年承诺利润已基本实现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广会专字[2017]G17031830033号),2017年1-11月,理工华创经审计的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包含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科研经费)为2,013.26万元。2017年度承诺利润已基本实现。

(2)结合行业发展增速、理工华创客户开发情况等因素分析,理工华创承诺业绩的可实现性较强

据工信部统计,2017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的产销量分别为79.40万辆、77.70万辆,分别同比增长53.58%、53.25%。根据《“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新能源汽车2020年实现当年产销200万辆以上,由此测算,“十三五”期间我国新能源汽车年均增速可稳定达到50%以上。在相关政策的鼓励支持下,纯电动商用车的产销量也逐年增长:2015年,纯电动商用车产销量分别完成10.25万辆和10.08万辆;2016年新能源商用车中,纯电动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15.4万辆和15.2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50.2%和50.7%;2017年新能源商用中,纯电动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0.2万辆和19.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7.4%和16.3%。在我国新能源汽车特别是纯电动汽车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行业步入快速发展期。

作为国内最早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开始技术创新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之一,理工华创长期致力于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的研究,在整车动力学控制、电动车动力系统平台、分布式驱动、电池成组及高压安全和车辆智能网联等领域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主要产品涵盖了整车控制器、功率转换集成控制器、电驱动与传动系统等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为新能源整车企业提供电动汽车动力系统平台解决方案及相应的产品、技术服务。理工华创现有以及正在开发的客户包括北汽福田欧辉客车(客车)、北汽福田汽车(物流车等专用车)、厦门金旅(客车、专用车等)、上海万象汽车(客车)、上海申龙客车(客车)、北方客车(客车)、中汽宏远(客车、专用车等)、京环装备设计研究院(专用车)、中通客车(客车)等。理工华创已与上述客户签署技术协议或合作框架协议,或上述客户已向理工华创下达意向性订单。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增长、原有及新增客户采购需求增加等因素推动下,理工华创承诺业绩的可实现性较强。

2、理工华创报告期内收到的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的政府科研经费的具体金额和占相应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

理工华创报告期内收到的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的政府科研经费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研经费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业绩承诺-与标的资产的估值水平相匹配

理工华创业绩承诺与同行业可比并购案例业绩承诺对比情况如下:

以上市场可比交易案例中,标的资产承诺期内业绩承诺金额占交易对价的比例区间为19.94%-30.82%,理工华创业绩承诺合计金额占交易对价的比例为21.82%,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

注1:市盈率(均值)=标的公司100%股权作价/交易对方承诺期承诺的净利润平均值。

注2:理工华创2017年2,050万业绩承诺已实现,故将2018年作为第一年进行比较。

以上市场可比交易承诺期间的市盈率的均值在9.74-20.06之间,本次交易所对应的承诺期间的市盈率均值为15.51,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综上,理工华创业绩承诺占交易对价的比例、交易对价占承诺利润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并购案例对比均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理工华创业绩承诺与估值水平相匹配。

五、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2016年度财务指标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注:在计算财务指标占比时,华锋股份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取自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理工华创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取自已经审计的2017年1-11月财务报表,理工华创的营业收入取自已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净资产额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林程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林程将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前提下,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理工资产和理工创新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理工资产和理工创新将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前,谭帼英持有华锋股份42.44%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前提下,谭帼英持有上市公司33.04%股权,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前提下,谭帼英持有上市公司28.59%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谭帼英,不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37,105,100股,本次将发行39,008,015股用于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将发行不超过27,421,020股用于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从137,105,100股增加至203,534,135股。股本结构如下:

注:配套融资后的股权结构按募集配套资金发股数量上限(13,710.51万股*20%=2,742.10万股)计算。理工资产与理工创新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北京理工大学。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华锋股份2016年审计报告、2017年1-11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专字[2017]G17031830055号”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注: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报告期内,华锋股份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计算上表各列报期的基本每股收益时假设华锋股份已于2015年1月1日完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根据上表所列数据,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均将得到较大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公司同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动,也不会涉及上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规则与程序、信息披露制度等治理机制方面的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发行股份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暂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七、前次终止重组以及本次购买同一标的资产的原因

(一)华锋股份与理工华创前次重组公告及终止情况

2016年12月23日,华锋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司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公司筹划购买资产的所属行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交易金额范围为人民币10-15亿元;预计交易的方式:不限于现金或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2017年3月14日,华锋股份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的公告》。受2017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双方经审慎考虑,认为现阶段本次重组事项不具备继续推进的条件,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本次购买同一标的资产理工华创的原因

公司本次收购理工华创100%股权是华锋股份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司原有业务向新能源领域延伸,为公司注入新的利润增长点。理工华创长期致力于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的研究,在整车动力学控制、电动车动力系统平台、分布式驱动、电池成组及高压安全和车辆智能网联等领域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平台领域的领先厂商。本次交易合作有利于充分实现双方在业务、产业、资本等方面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中涉及的重要商业条款进行了多轮谈判及方案修改,最终就本次交易标的的资产范围、估值、业绩补偿等核心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八、本次估值与前次估值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2016年12月23日,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中披露标的资产交易金额范围为人民币10-15亿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理工华创100%股权评估值为82,736万元。两次估值差异的主要原因为:2016年12月30日和2017年4月14日,财政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20号)等文件,规定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因2017年初以来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处于调整期,理工华创2017年上半年取得的新能源整车厂的订单时间有所延后,业绩受到一定的影响,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顺利推进本次与华锋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谨慎性原则,主动调低了理工华创的未来业绩预期,经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理工华创100%股权估值与上次相比有所降低。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