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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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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8-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3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源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67号)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24,000,000股新股,发行对象为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李红、新疆宏盛开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杨文仕。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18年3月29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前述限售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非公开发行前的120,000,000股增加到144,000,000股。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股东均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股东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振东、于江水、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和李红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公告的《恒通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3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4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67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000,000股,发行价格为16.2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9,5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8,621,509.4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380,898,490.5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为公司出具了和信验字〔2018〕第0000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于2018年3月31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LNG物流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优化”),山东优化为本次募集资金存储设立了三个专项存储账户。公司、山东优化、东兴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8年3月23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上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该专户中金额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2,278,709.43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6021419200096968。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储于该专户内,截止2018年3月23日,该专户资金余额为70,000,000.0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杰畏、郭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000092326573。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储于该专户内,截止2018年3月23日,该专户资金余额为67,294,671.15元人民币,该金额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2,278,709.43元。扣除该发行费用后的专户余额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信息化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杰畏、郭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50166688000000270。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储于该专户内,截止2018年3月23日,该专户资金余额为70,000,000.0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由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实施的LNG物流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乙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作为乙方LNG物流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杰畏、郭哲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601080801421005953。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储于该专户内,截止2018年3月23日,该专户资金余额为75,898,490.57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由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实施的LNG物流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乙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作为乙方LNG物流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杰畏、郭哲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8040100100057519。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新股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储于该专户内,截止2018年3月23日,该专户资金余额为100,000,000.0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由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实施的LNG物流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乙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的,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作为乙方LNG物流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杰畏、郭哲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七、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一)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四)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五)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优化物流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3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2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于江水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北皂路**

通讯地址:山东省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恒通物流园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时间:二零一八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恒通股份8.69%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67号),核准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0,000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18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非公开发行前的120,000,000股增加到144,000,000股。于江水先生未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完成后,于江水持股比例由10.43%下降至8.6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目前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于江水直接持有公司12,520,4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3%。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于江水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于江水直接持有公司12,520,401股,持股比例下降至8.69%。

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于江水直接持有恒通股份12,520,401股,均为无限售股份。于江水目前所持公司股票未被质押。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恒通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于江水的身份证明;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于江水

2018年3月30日

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于江水

2018年3月30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2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84号振邦大厦1412室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3地块5号楼3803

权益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时间:二零一八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恒通股份7.70%股份外,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67号),核准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0,000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18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体现了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目前没有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发行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认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产品山高-圈带私募基金直接持有公司11,090,57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70%。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恒通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产品山高-圈带私募基金直接持有公司7.70%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所持产品山高-圈带私募基金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未对其以山高-圈带私募基金持有的恒通股份股票进行质押。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恒通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票认购协议》;

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山东一圈一带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2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刘振东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振兴北路****

通讯地址:山东省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恒通物流园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时间:二零一八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恒通股份28.47%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67号),核准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0,000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18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非公开发行前的120,000,000股增加到144,000,000股。刘振东先生未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登记完成后,刘振东持股比例由34.17%下降至28.4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目前没有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刘振东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刘振东直接持有公司40,999,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7%。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刘振东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刘振东直接持有公司40,999,991股,持股比例下降至28.47%。

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刘振东直接持有公司28.47%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不足三十六个月,刘振东所持公司股份仍处于限售期。

刘振东已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3,310,000股,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3%。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恒通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刘振东的身份证明;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刘振东

2018年3月30日

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刘振东

2018年3月30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股票代码:6032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李红

住所: 山东省禹城市水木清华小区***号楼***户

通讯地址: 山东省禹城市水木清华小区***号楼***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时间:二零一八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通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恒通股份5.11%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67号),核准恒通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000,000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000,00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18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体现了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目前没有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发行前,李红直接持有公司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本次认购完成后,李红直接持有公7,364,141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恒通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红直接持有公司5.11%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李红未对其拥有的恒通股份股票进行质押。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恒通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李红身份证复印件;

二、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票认购协议》;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李红

年 月 日

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李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