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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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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8-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27版)

(上接25版)

i、提供填妥的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版)》;

j、机构投资者可以开通传真交易,需提供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机构客户版)》一式四份;

k、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机构客户版)》。

l、填妥的《机构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在该文件中选择机构类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需同时提供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m、出示有效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有);

n、若产品作为投资者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o、填妥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a、填妥的《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版)》;

b、出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复印件;

c、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留印鉴必须包括至少两枚印章,且至少其中一枚印章为公章);

d、出示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指定的银行交收账户与所开立的产品账户名称不一致时,须提供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相关说明文件;

e、提供填妥的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版)》;

f、机构投资者可以开通传真交易,需提供《传真交易协议书(机构客户版)》一式四份;

g、填妥的《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机构客户版)》。

h、出示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i、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j、出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k、出示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资格证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l、填妥的《机构投资者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在该文件中选择机构类别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需同时提供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m、出示有效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有);

n、若产品作为投资者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o、填妥的《机构投资者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

说明事项:在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I.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的《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如投资者以传真交易方式提交申请,则不受上款约定,具体办理方式参见《传真交易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

II.缴款

①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直销专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的现金及除上述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的转账划款。

② 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直销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769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卢湾分行

交换号:034923

联行行号:092802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3290028025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52074843034

开户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营业部

交换号:044654

联行行号:40379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4290003791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415290257003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交换号:021415

联行行号:20304006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102290014152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5109018800006150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东方汇经支行

人行大额跨行支付行号:301290051427

注: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和认购基金的名称。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III.注意事项

(1)若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的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认购资金最迟须在认购截止日的16:00前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

(2)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其他:

① 请有意在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柜台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客户版)》、《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预留印鉴卡》、《授权委托书(机构客户版)》、《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函(机构客户版)》;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向直销柜台索取,但必须保证在办理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直销柜台索取。

②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向直销柜台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③ 直销柜台与其他销售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六、 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 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售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若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本次发售有关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有关当事人及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施颖楠

电话: 021-3855 5561

传真: 021-6888 0981

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

2、基金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公司网站:www.boc.cn

3、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注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511

传真:021-6888 0120

联系人:胡昕彦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电话:021- 31358663

传真:021- 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联系人:陈腾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