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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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的公告

2018-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8〕338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载明公司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250亿元的公司债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无异议函自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无异议函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三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11

债券代码:122292 债券简称:13兴业01

债券代码:122293 债券简称:13兴业02

债券代码:135626 债券简称:16兴业C1

债券代码:135874 债券简称:16兴业02

债券代码:145044 债券简称:16兴业03

债券代码:145165 债券简称:16兴业04

债券代码:145275 债券简称:16兴业C5

债券代码:145353 债券简称:17兴业C1

债券代码:145416 债券简称:17兴业C2

债券代码:145472 债券简称:17兴业C3

债券代码:145504 债券简称:17兴业C4

债券代码:145505 债券简称:17兴业C5

债券代码:145549 债券简称:17兴业C6

债券代码:145737 债券简称:17兴业C7

债券代码:145799 债券简称:17兴业C8

债券代码:145852 债券简称:17兴业F1

债券代码:145098 债券简称:17兴业F2

债券代码:145816 债券简称:17兴业F3

债券代码:150095 债券简称:18兴业F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2999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诉讼尚未审结,公司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就该笔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德群

2.案件金额:本金人民币29999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7日、2017年11月24日、2017年11月29日,与被告刘德群签订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兴业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为刘德群办理了三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刘德群以其持有的12387.12万股壹桥股份股票(证券代码:002447,2018年2月2日,该证券简称变更为“晨鑫科技”)质押给公司,融入初始交易本金29999万元,三笔购回交易日分别为2018年8月15日、2018年11月27日和2018年11月30日。

2018年3月12日,因刘德群涉嫌刑事犯罪,其质押给公司的全部标的证券被公安机关刑事冻结(现已解除冻结),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要求刘德群在2018年3月16日之前对所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但刘德群至今未履行提前购回义务。

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于近日依法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德群返还本金2999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中,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诉讼尚未审结,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