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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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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2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下属公司连云港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林洋”)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1,200万元人民币,连云港林洋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10年;公司下属公司泗洪县华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华乐”)向中国银行泗洪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泗洪华乐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7年。公司就连云港林洋和泗洪华乐申请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18-2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业务规划,为使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得到顺利进行,充分考虑原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并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利用该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单位:万元)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单位: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临2018-2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议案一和议案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定于2018年4月19日在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4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2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3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29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业务规划,为使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得到顺利进行,充分考虑原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并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利用该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单位:万元)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单位:万元)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4月4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2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

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连云港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泗洪县华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19,200万元(其中为连云港林洋担保不超过11,200万元、为泗洪华乐担保不超过8,0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0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下属公司连云港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林洋”)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1,200万元人民币,连云港林洋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10年;公司下属公司泗洪县华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洪华乐”)向中国银行泗洪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泗洪华乐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7年。公司就连云港林洋和泗洪华乐申请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连云港林洋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242省道西侧大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LED及发电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分布式电站设备的研发、销售、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光伏电站建设、现代化农业种植、休闲农庄开发、畜牧业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被担保人名称:泗洪县华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宿迁市泗洪县孙园镇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4,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施工;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花卉、蔬菜种植、销售;中药材种植(国家禁止或限制种植的药材品种除外);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特殊中药材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新能源业务快速发展需要,公司下属公司连云港林洋向中国银行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1,200万元人民币,连云港林洋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10年;公司下属公司泗洪华乐向中国银行泗洪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泗洪华乐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为7年。公司就连云港林洋和泗洪华乐申请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授权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下属公司连云港林洋和泗洪华乐在其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被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能实时监控连云港林洋和泗洪华乐的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就下属公司连云港林洋和泗洪华乐在其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50.88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65%,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4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2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项目名称:

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原计划建设的阜阳太和县双庙镇20MW农光互补电站

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原计划建设的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20MW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新项目名称、投资总金额和募集资金拟投向金额:(单位:万元)

● 新项目预计投产时间:2018年6月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5月7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分别投资于下列项目:(单位:万元)

为了更好地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在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增加募投项目后,公司共计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100MW,集中式光伏电站200MW,合计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300MW。

增加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单位:万元)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原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2、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原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拟将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计划建设的20MW项目和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计划建设的20MW项目进行变更,原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2018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1、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的部分20MW项目

阜阳太和县双庙镇20MW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地位于阜阳市太和县双庙镇,选定项目区域全部为一般农用地,项目区域全部用于种植油用牡丹,由于油用牡丹喜阴,所以在油用牡丹上方搭建光伏发电系统,以便于更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太和县金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项目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收到《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太和县双庙镇20MWp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备案的函》(备案证号:发改中心[2016]13号),核准项目开工建设。项目拟投资总额18,0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投资和工程建设所需费用。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营管理,预计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8%左右(所得税后)。

截至2018年3月31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1,615,105.08元,存息2,615,699.70元,募集资金余额150,998,813.62元。

2、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的部分20MW项目

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20MW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地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选定项目区域全部为一般农用地,项目区域全部用于种植油用牡丹,由于油用牡丹喜阴,所以在油用牡丹上方搭建光伏发电系统,以便于更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阜阳金明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实施地点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项目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收到《阜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20MW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予以备案的函》(备案证号:发改中心[2015]14号),核准项目开工建设。项目拟投资总额18,000万元,主要用于设备投资和工程建设所需费用。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营管理,预计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8%左右(所得税后)。

截至2018年3月31日,该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2,268,000.00元,存息5,344,341.32元,募集资金余额153,074,960.12元。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业务规划,为使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得到顺利进行,充分考虑原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并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经公司讨论后作出谨慎决定,对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利用该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三、变更后的新项目具体内容

(一)变更后的项目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我国属世界上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家之一,全年辐射总量在917~2333kWh/㎡年之间。全国总面积2/3以上地区年日照时数大于2000小时。

江苏的气候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类型,降水集中,雨热同季,春秋短暂,冬夏较长。年平均气温11℃—14℃,江苏省气温地区差异大。全年无霜期由东南沿海向西北递减,苏北地区一般为200天,苏南地区可达250天。江苏省光照资源充足,光照时数年均2290—2890 小时,热量条件可满足农作物一年两作的需要。

该地区适宜发展集太阳能发电、智能温控系统、现代高科技种植养殖为一体化的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符合我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能源战略规划;也是发展循环经济模式,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同时对推进太阳能利用及光伏组件产业的发展进程具有非常重大示范意义,其社会政治、经济环保等效益显著。缘于上述有利条件和新能源建设机遇,公司拟在江苏地区建设光伏发电工程。上述农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在水面上良好的日照、通风条件下,可以在水面下养殖一些喜阴鱼类,形成一体化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发展新能源和大量占用地的矛盾,可以为推进能源结构多元化,增加能源供应,并为实现太阳能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探索和示范,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有关要求。

(三)项目变更后的投资构成及经济效益情况

本次变更后的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15.5MW项目总投资11,554万元,其中设备投资8,664.08万元,建筑工程费用2,680.26万元,本项目拟用募集资金投入11,554万元;变更后的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36MW项目总投资22,9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17,983万元,建筑工程费用1,903.42万元,本项目拟用募集资金投入15,000万元。

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开发,可促进江苏地区相关产业,如建材、交通运输业的大力发展,对扩大就业和发展第三产业将起到显著作用,从而带动和促进地区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光伏电场的相继开发,光电将成为又一大产业,为地方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快实现小康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上述项目建设期一般为3-6个月。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对项目电站进行运营管理,预计实现内部收益率为9%左右(所得税后)。

(四)项目变更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的部分20MW项目和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的部分20MW项目,为使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得到顺利进行,充分考虑原部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在地的政策、配套并网条件、电量消纳情况以及合作方的需求后,对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进行调整,利用该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此次调整有利于推进公司光伏电站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电站规模,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一)市场前景

目前,我国太阳能光伏发电发展方向明确,短期、中期、长期目标清晰,规模庞大。在新兴的绿色能源中,太阳能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具有资源分布广、开发潜力大、环境影响小、可持续利用等特点,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障能源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首选清洁能源之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合计建设51.5MW的光伏电站,上述项目利用“光伏+养殖”的创新发展模式,在鱼塘水面上方架设光伏板阵列,光伏板下方水域可以进行鱼虾养殖,光伏阵列还可以为养鱼提供良好的遮挡作用,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新模式,在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同时,实现光伏发展和农业生产双赢。

建设农渔光互补的光伏电站,一方面能促进当地的养殖业发展,另一方面将水面丰富的太阳能资源转换为电力能源,减少用户对传统能源的消耗和依赖,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分布式清洁能源。项目的建设有着显著示范效应,能够有力促进光伏电站的应用及养殖技术推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国家大力发展低碳绿色经济的背景下,对于光伏产业而言,未来市场前景广阔。

(二)风险提示

1、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的电站运营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将对公司的管理、运营能力形成一定的挑战;

2、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预计2018年6月前完成电站建设工程,但何时能并网发电尚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所在地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标杆上网电价补贴,但仍存在电价补贴不能及时到位,影响项目现金流的风险。

五、新项目涉及的审批和备案情况

2018年4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变更后的光伏发电项目已取得项目备案手续和实施计划,具体如下:

1、“邳城镇龙凤鸭河一期1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已于2017年11月8日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邳行审备[2017]112号),同意备案;

2、“兴化市钓鱼镇姚家村5.5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已于2017年12月29日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证号:兴发改发[2017]105号),同意备案;

3、“泗洪县天岗湖乡36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已于2017年11月13日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泗洪发改备[2017]94号),同意备案。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变更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林洋能源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变更后募集资金投向仍为公司主业,变更后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已经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

七、关于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定于2018年4月19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广发证券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4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2018-2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4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4月19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4月19日

至2018年4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4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