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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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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7版)

2018-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9)、(2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调整基金的费率

原费率结构:

托管费:0.15%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为:

托管费:0.1%

销售服务费:0.2%(仅针对C类份额收取)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调整收益分配方式

调整了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对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修改如下:

原文: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拟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七)调整终止条款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本基金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后,新修改的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具体生效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自新修改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鹏华兴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鹏华兴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九)选择期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将进入选择期。选择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

2、为保护持有人利益,在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申请赎回,期间基金赎回费为0。

3、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具体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三、关于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关于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调整方案之前,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方案议案。

附表:《鹏华兴康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鹏华兴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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