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
《开庭通知书》暨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60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
《开庭通知书》暨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嘉世稳赢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告知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2018年3月13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8),详细披露了深圳市嘉世稳赢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就其与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分别为“(2017)深仲受字第2661号”和“(2017)深仲受字第2791号”。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2月6日、2018年3月1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2018年4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签发的案号为 “(2017)深仲受字第2661号”《开庭通知书》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嘉世稳赢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兹定于2018年4月23日在深圳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仲裁员张昉、张春丽、方明组成仲裁庭审理,张昉为首席仲裁员。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2018年2月28日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快报》中,公司已将该笔或有诉讼事项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本金524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担保损失”; 因本次仲裁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可能产生的利息、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6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传票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巴士在线”)于2018年4月4日收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定海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浙0902民初1305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舟山定海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8)浙0902民初1305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舟山定海法院要求公司就案号为“(2018)浙0902民初1305号”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1日进行开庭审理。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63室(自贸实验区内),法定代表人:陈曙君,经理
被告:
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1702室(第17层),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董事长
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董事长
被告三: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东升路36号,法定代表人:周鑫 董事长
被告四:王献蜀,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五:高霞,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25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24%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其中2018年1月1日起至2月11日共42天以4300万元为计息基数共计拖欠利息118.7507万元;2018年2月12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以4250万元为基数计息);
2、依法判令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60万元及诉讼费。
3、依法判令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三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王献蜀、被告五高霞对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质押股票巴士在线(股票代码002188)600万股限售流通A股股票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享有优先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9日,原告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期21天,借款的日利率为0.03%,借款期限届满当日,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应一次性还清借款,未按期清偿债务,甲方(原告)除有权要求乙方清偿已产生但未偿的本息等债务外,还有权自乙方逾期之日起依约定借款利息上浮200%计收挪用利息。因乙方违约导致诉讼的,乙方还需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三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王献蜀、被告五高霞分别与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各自对上述《借款合同》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及拍卖费、律师费、咨询费、调查费、差旅费)和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另与原告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被告二持有的巴士在线(股票代码002188)600万股限售流通A股股票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配股、送股及其他收益)作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押担保,并于2017年12月18日办理质押登记。
2017年6月30日,原告将上述5000万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至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账户。
2017年7月21日借款期满后,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时一次性还本付息。经原告和被告一核对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共归还本金700万元,利息已经结清。2018年2月12日,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再次归还本金50万元。经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讨,五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借款本息。
原告认为,原告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与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三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王献蜀、被告五高霞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均合法有效,且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巴士在线(股票代码002188)600万股限售流通A股股票及其孳息已办理质押登记。现因五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因此特向法院起诉。
(三) 《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主要内容
舟山定海法院已受理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定海法院告知本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并通知本公司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舟山定海法院提交答辩状。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公司对舟山定海法院寄来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Y2017133-01-01-B24)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上述《保证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经印章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比对,初步判断《保证合同》上所盖上市公司公章系伪造。本公司届时将请求对该《保证合同》所盖印章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2、公司认为,首先,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资本管理公司,其应知悉《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巴士在线是一家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已经对外披露了《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各制度中对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流程及权限均有明确规定,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理应知晓。
其次,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均会在指定媒体进行披露,且担保事项会单独发布公告进行披露。公司认为,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有义务也有专业能力知悉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的审批程序,以及该担保事项是否经过上市公司的批准。
综合以上两点,浙江海洋力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资参股的资本管理公司,作为本次借贷纠纷的法律主体,怠于履行法律主体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应在本次借贷纠纷中承担较大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且涉及质押、担保等多项法律事项,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