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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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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8年4月2日向各位董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8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缺席会议的董事0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代)唐健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列席。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代持权益份额转让的议案》。

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提名公司技术总监许昭林先生参加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受让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代持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80万份权益份额。

关联董事赵勇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回避表决本议案。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文件及监管要求,基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24个月,结合员工股持股计划的实际运营情况,并相应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及其摘要相关的条款。

该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修订事项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均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赵勇、周毓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回避表决本议案。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议案》。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的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同意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均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赵勇、周毓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回避表决本议案。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文件对公司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同意在2018年度拟向合作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申请总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的综合授信业务,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在授信期内,该等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及分配。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手续。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9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18年4月2日临时向各位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18年4月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三楼总办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委托出席的监事0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0人),缺席会议的监事0人。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及其摘要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适当调整,且上述变更事项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拟修订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公司监事吴锦方先生为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已回避表决。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0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二次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代持权益份额的转让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应条款进行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本次修订”),相关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2016年5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2、2016年6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员工持股计划各持有人的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3、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由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6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鑫众69号”)的次级A份额。鑫众69号份额上限为1亿份,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次级份额又分为次级A份额和次级B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唐健先生以4,000万元全额认购鑫众69号次级B份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翠英女士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对次级A份额在集合计划清算时获配资产不足以支付次级A份额剩余本金的差额部分提供补足责任。集合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捷顺科技股票。

4、截至2016年7月19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鑫众69号完成股票购买,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359,290股,买入均价为17.34元/股,占公司总股本600,097,620股的比例0.89%。截至2017年7月19日,购买的股票锁定期自购买完成公告之日起已届满12个月。截至目前,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尚未交易卖出。

5、2017年9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部分持有人丧失参与资格及其持有权益份额转让的议案》,同意持有人会议一致认定陈毅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丧失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资格及提名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代持陈毅林先生受让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80万份权益份额,后续根据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的相关安排进行份额的转让。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的原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文件及监管要求,基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鑫众69号存续期即将届满24个月,结合员工股持股计划的实际运营情况,根据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为了保证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经2018年4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代持权益份额的转让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摘要的议案》,同意本计划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提名公司技术总监许昭林先生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受让公司董事、总经理赵勇先生代持的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80万份权益份额;同意本计划2018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提请拟设立兴业信托·捷顺科技1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暂定名,以下简称“兴业信托计划”),兴业信托计划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承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鑫众69号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即5,359,290股,员工持股计划认将认购兴业信托计划下一般级份额。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相应对本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相应条款进行二次修订。《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适当调整,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凝聚力、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2、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次修订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案)及其摘要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按照《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内容的调整符合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目前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已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修订后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二次修订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概述

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经营持续扩张对资金的需求,为保证公司现金流量充足,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公司同意在2018年度拟向合作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在授信期内,该等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及分配。

本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主要用于提供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合规金融机构借款相关业务(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授信银行、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实际审批为准)。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合作银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手续。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有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快速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使用间接融资,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03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捷顺科技)于2018年4月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5日起施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以上通知规定,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按照未来适用法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资产”、“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一)持续经营净利润”、“(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二、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18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