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7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建工路4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王立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刘伟、顾友良、周林因工作原因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李旭因个人原因未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201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201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17年审计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8.01、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2、 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3、 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4、 议案名称: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5、 议案名称:债券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6、 议案名称: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7、 议案名称:转股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8、 议案名称: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09、 议案名称: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0、 议案名称: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1、 议案名称:赎回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2、 议案名称: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3、 议案名称: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4、 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5、 议案名称: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6、 议案名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7、 议案名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8、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存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19、 议案名称:担保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20、 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1项至第6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7项至第1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黄巧婷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公告编号:2018-048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租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改善办公环境,提升公司整体形象,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向广州佳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融科技”)租赁办公场地,租赁面积合计 16,972.68 平方米。2018年4月至 2021年4月,合计租金为55,862,382.69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伟先生持有佳融科技92%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刘伟先生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043,471.56元;过去12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租赁类关联交易金额为1,013,903.27元。加上本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改善办公环境,提升公司整体形象,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向佳融科技租赁办公场地,租赁面积合计 16,972.68 平方米,其中毛坯部分面积3,147.67平方米,带装修部分面积13,825.01平方米。2018年4月至 2021年4月,合计租金为55,862,382.69元。
■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伟先生持有佳融科技92%股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无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刘伟先生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043,471.56元;过去12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租赁类关联交易金额为1,013,903.27元。加上本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伟先生持有佳融科技92%股权,佳融科技为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标的为承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佳都智慧大厦,租赁面积计 16,972.68 平方米,其中毛坯部分面积3,147.67平方米,带装修部分面积13,825.01平方米。本次交易属于公司租入资产。
2、佳都智慧大厦为佳融科技物业,房屋产权证号为D44000283532,该经营物业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关联交易定价
自起租日起第一年内毛坯部分及带装修部分租金单价分别为每月70.00元/平米及每月93.00元/平米;第二年至第四年,租金每年按3%递增;第五年开始每年按5%递增。
佳都智慧大厦,共8层,建筑面积为约为2.5万平方米(不含地下车库),整体装修配置达到甲级写字楼的标准。配有智能安防系统,地下停车场,员工餐厅,员工活动中心,会议中心,科技馆、员工休闲中心等。参考周边写字楼市场价格,上述租赁价格在合理定价范围内。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主体
甲方:广州佳融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生效
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协议期限
租赁期限:自 2018年4月至2028年4月。乙方董事会每三年对协议的租赁价格审议一次,如果乙方董事会审议不通过,经乙方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可以终止协议。
(四)交易价格
租赁期内:自起租日起第一年内毛坯部分及带装修部分租金单价分别为每月70.00元/平米及每月93.00元/平米;第二年至第四年,租金每年按3%递增;第五年开始每年按5%递增。
(五)支付方式
1、租金及租金的缴纳:双方同意,由乙方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均为含税租金,为乙方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共同承担的租金。乙方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各自承担的比例由乙方确定。
2、租金按月计收,月结月清;15日前一次缴清当月的租金、物业管理费。
3、双方签定本协议之日起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1,506,062.00 元(壹佰伍拾万零陆仟零陆拾贰元整)作为租赁押金,甲方应出具有效的收据。在协议有效期内,租赁押金由甲方保存,不计利息。
4、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于十五日内退还全部租赁押金(不计利息)给乙方:
(1) 协议期满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协议,并结清乙方应付的全部租金、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2) 由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合作协议终止。
(六)其它费用和收益:
在租赁期内,乙方承租面积范围内的所有用电增容费、水电费、清洁费等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水电费以国家或政府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乙方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租赁期内,乙方租赁面积室内广告收益归乙方、其余面积归佳融科技,电梯广告及室外招牌广告收益归佳融科技。
(七)租赁单元的装修
1、乙方在室内装修时需对该单元内的土建、设备等进行拆除、改建、增设的,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2、乙方有权就室内装修工程自行选择、聘请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甲方不得予以干涉。但乙方选择的施工单位须符合物业公司装修规定内的资质要求。
(八)租赁单元的维修
1、租赁期内,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定期对该大厦公共设备、公共设施等(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修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委托物业公司对本协议确定的租赁场地的安保、绿化、保洁等事项委托物业公司并支付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设置的设备设施应由其自行承担维修、保养责任。
2、租赁期内,乙方对该单元及其他公共设备、设施负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如经核查证实系因乙方人员使用不当而造成毁损的,乙方应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在租赁期内,甲方或其代理人及雇用人员,如需进入该单元进行检查或保养维修的,须事先通知乙方,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该单元施工。紧急情况下,甲方及有关人员可先行进入抢救并同时通知乙方。
(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租赁押金;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向乙方交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租赁房屋;
2、甲方负责对房屋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费用;
3、各承租方应按期(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甲方应在收到租金后5日内开具租赁发票,且发票应根据乙方要求拆分成乙方或乙方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抬头;
4、协议期满,如乙方拟继续租用该场地,乙方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意向书,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给予乙方继续租赁权;
5、乙方应做好该单元内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如因乙方的责任致使其租赁单元范围内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由此导致的甲方和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系其他方原因导致前述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爱护包括场地在内的场地的公共设施,如经核查证实因乙方人员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转租、转让等的禁止
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自行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联营、承包,让第三方在承租办公区域内设立公司、办事处等经营机构)将该单元转让、转租、分租、转借给第三方,乙方关联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除外。
(十一)租赁物的返还
1、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当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日前清理租赁区域内的物品、办理退租手续、撤离该租赁单元。
2、乙方明确同意,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占用该单元的,其占用行为不能视为协议延期或者协议续订,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撤离占用单元。在占用期间,乙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交付租赁房屋。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如期使用该租赁房屋从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租金三倍的赔偿责任。
2、乙方租赁满一年后,经提前3个月通知可以终止本协议。在乙方缴齐到退出场地之日的应缴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后,甲方应退还乙方租赁押金和水电周转金。
3、乙方逾期交纳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该笔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滞纳金,如果因甲方收款帐户变动造成的逾期不作为乙方违约;甲方逾期提供全额发票的,每逾期一天,按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的违约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押金,并要求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租金、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必须在违约责任明确后15天内清场撤出:
(1)不按协议第五、第六条规定交纳租金及租赁押金或者在双方协商的宽限期内未及时补缴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违反第十一条约定转租、转借、分租该单元;
(3)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继续履行协议。
(十三)其他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通知乙方。房产转让给第三方后,甲方应保证第三方应按原协议内容执行,并确保乙方租赁场地的正常使用。
2、本协议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自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乙方董事会每三年对本协议的租赁价格审议一次,如果因乙方董事会审议不通过,甲乙双方按协议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方式处理。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向关联方租赁办公场地,为公司日常办公需要,公司通过租赁该场地可以改善办公环境,提升公司整体形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经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刘伟、胡少苑、王立新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租赁关联方场地作为办公使用,可以改善办公环境,租赁价格参照参考周边写字楼市场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定价,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同意将《关于关联租赁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租赁关联方场地作为办公使用,可以改善办公环境,租赁价格参照参考周边写字楼市场价格,在合理范围内定价,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在审议以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联租赁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
(一)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租赁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租赁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49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55号文核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4,745,76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98元,募集资金总额1,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89,987,070.94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月13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6]97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项用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2016 年 1 月28日,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三家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用于支持智能安防和智能化轨道交通两核心业务的发展。截至2017年12月底,募集资金已按计划全部使用完毕。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已按计划使用完毕,截至2018年3月2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合计190.24元已全部转出或支付银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及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9日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佳都科技
股票代码:600728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盛泰路盛兴大街31号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盛泰路盛兴大街31号6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4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第 15 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 15 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佳都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佳都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盛泰路盛兴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陆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5年8月2日
经营期限:2005年8月2日至 2035年5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78352250U
主要股东: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0%、广州市番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0%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盛泰路盛兴大街31号6楼
邮政编码:511400
联系电话:020-346212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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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资金需求卖出佳都科技股份。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3月10日披露减持股份计划,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佳都科技股份10,000,000股(含本次权益变动已减持股份),即减持不超过佳都科技股份总数的0.62%。上述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三、转让限制和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佳都科技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7年11月1日为控股股东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壹亿伍仟万元以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至2018年4月30日。在该期限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至少保持有1500万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28)股份不得对外质押、出售,如果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贷款本金或利息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需立即无条件同意出售股份以归还贷款本息。
四、最近一年与佳都科技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一年与佳都科技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未有买入或卖出佳都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中国银河证券广州番禺万博四路营业部客户历史成交汇总。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天河软件园建工路4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
2018年4月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市番禺通信管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
日期: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