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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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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8-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岷江水电 证券代码:600131 公告编号:2018-017号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495.4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川3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诉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博赛”)

公司于2006年9月6日与重庆博赛签署了《阿坝铝厂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以7,608.44万元的价格将阿坝铝厂的企业产权转让给重庆博赛。根据合同约定,转让款分两部分进行支付,第一部分款项5,113万元,重庆博赛已全额支付给公司;第二部分款项2,495.44万元,重庆博赛以2008年底以后公司没有按照《阿坝铝厂企业产权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其提供电力优惠,没有履行供电义务为由一直未予支付。为此,公司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博赛向公司支付转让款2,495.4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重庆博赛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重庆博赛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阿坝铝厂产权转让款2,495.4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案件受理费166,572元,由被告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32民初14号】。

特此公告。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