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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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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8-042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1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57,666,5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32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2,499,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32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5,166,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00%。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31,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31,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6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关于聘任2018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1:《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666,5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8]第14号

致: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16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4月10日14:00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登记名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光正集团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等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计4人,代表股份157,666,5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324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共计3人,代表股份132,499,9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324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人,代表股份25,166,6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00%。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监事签名册》、《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11项议案: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聘任2018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2018年度为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票》、《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汇总表》、《光正集团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中第5项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中第1项至第4项议案,第6项至第11项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金 山 经办律师:李大明

常娜娜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