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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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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提示

2.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2.3 公司负责人芦德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亚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肖亚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5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018年4月10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36,347,649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80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有关规定,在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为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公司以调整后的股数对2017年第一季度的每股收益进行了重新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系理财产品收益1,129,361.59元。

2.6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7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3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此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15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应,并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会计准则进行调整。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30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

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8年3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上述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6、(临)2017-089、(临)2018-012、(临)2018-020。

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2017年度第一季度报告追溯调整如下:

(1)合并利润表相关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母公司利润表相关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018年3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德清森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德清森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处置,并同意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德清森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为基础出售相关资产,待德清森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资产清理完毕后,同意清算并注销德清森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德清森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正在评估中。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2、(临)2018-022。

3、2018年4月10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放弃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放弃德清科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3、(临)2018-030。

4、2018年4月10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同意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436,347,649元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总计分配130,904,294.70元,尚未分配利润296,046,752.52元结转至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80股,总计转增股本209,446,872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登记的股份数量为准),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645,794,521股。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暂未实施。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0。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芦德宝

日期 2018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30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4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芦德宝先生主持。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其中稻叶义幸董事因境外工作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其中藤井郭行监事因境外工作原因请假;

3、 董事会秘书肖亚军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所有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拟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拟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拟修订公司《重大事项处置权限的暂行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议案名称:关于拟放弃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1~议案10、议案16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11~议案15属于特别决议议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审议第8项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在审议第16项议案《关于拟放弃浙江东睦科达磁电有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天龙、杨海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天龙律师和杨海律师现场见证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

公司代码:600114 公司简称:东睦股份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