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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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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18-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6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金炯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金炯先生持有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19,805,2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天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90天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8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收到公司股东金炯先生关于《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金炯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金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805,2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金炯先生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因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8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在计划减持期间,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数量或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天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90天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金炯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减持公司股份,每年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10%,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公司,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的50%,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承诺不可撤销,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终止履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炯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金炯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金炯先生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金炯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