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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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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

2018-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编号:2018-013

债券代码:112215 债券简称:14万马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更名称公告编号:2018-004,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万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3月4日至3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股份”)股票4600万股,占当时万马股份总股本的4.8972%;2017年9月26日至9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万马股份股票740万股,占当时万马股份总股本的0.7146% 。2016 年 3 月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你公司合计减持万马股份股票5.6118% ,但未在减持比例达到 5% 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严格规 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杜绝此类行为 再次发生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浙江证监局所指出的问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学习,提高对上述规范的进一步理解,强化自身勤勉尽责的意识,有效提高风险把控能力。同时管理层也将持续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股东的权益,在今后的工作中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