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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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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5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度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4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21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5,000,000.00元。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验字(2017)010170号”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1日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佣金及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用评级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7,519,339.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97,480,660.38元。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注:其他主要系募集在不同专户之间分配转账手续费。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工作流程,逐级审核,各控制环节签字后予以支付;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报董事会审批。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于2018年1月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公司开设了专门的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于2018年1月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一。

附表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佣金及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用评级费用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7,519,339.62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97,480,660.38元;2017年公司实际并未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年度未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有关规定编制,反映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6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7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59号”文件核准,同意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16,680,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14元,可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215,200.00元。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验字(2016)010119号”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16年9月22日本公司共募集货币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215,200.00元,扣除税后保荐及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及印刷费、新股发行登记费及上市初费、印花税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3,695,2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5,520,000.00元。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规定工作流程,逐级审核,各控制环节签字后予以支付;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报董事会审批。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丰汇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公司开设了专门的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丰汇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一。

附表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TF-206型、TF-308型音叉晶体谐振器扩产(技改)项目”本年使用募集资金较多,其扩产(技改)投入是一个渐进过程,其经济效益尚未完全释放出来。

注2:“技术中心”其募投项目属于研究开发型,无法直接产生经济效益。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年度未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有关规定编制,反映了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7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7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提议2017年度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案的主要内容:拟以2017年末总股本113,35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审议结果: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上述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提议股东未来6个月是否有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喻信东先生在提议上述预案后,不存在6个月内减持计划。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主要内容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230,624,648.81元,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539,616.99元,资本公积为220,531,380.01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2017年末以总股本113,356,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共派发26,071,88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同时以2017年末总股本113,356,000股为基数,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共计45,342,400股。上述预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58,698,400股。

二、股东提议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情况及理由

(一)控股股东喻信东先生(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42.59%)于2018年4月10日会议现场提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二)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议本次预案的主要理由

综合考虑公司2017年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为提升公司股票的流动性,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且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提议:

以2017年末总股本113,35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三)控股股东喻信东先生承诺:将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预案投赞成票。

三、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情况

(一)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召开第二届第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会议审慎审议,公司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控股股东提议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与公司业绩相互匹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同时,兼顾了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依据《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持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未分配利润230,624,648.81元,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4,539,616.99元,资本公积为220,531,380.01元。董事会充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持续性盈利能力、未来的资金需求及未分配利润水平等因素,同时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本次转增股本有利于优化股本结构,增强股票流动性,预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三)与会持股董事喻信东先生、王斌先生、屈新球先生承诺:在公司年度董事会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时投赞成票,同时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该预案时投赞成票。

四、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与增减持计划

(一)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在董事会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之前6个月内持股未发生变动。

(二)公司董事及提议股东未来6个月内无增持及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预案前6个月内不存在限售股解禁情形。

(三)本次预案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8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结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623号),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原章程第二条中“营业执照号421300000000452”。

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80912560J。

2、原章程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为股份(与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事项由可转换公司债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定)”。

3、原章程第七十八条中,增加“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删除“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4、原章程第四十一条中,“(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修改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5、原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四)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上市公司债务;(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九)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原章程第八十二条中“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修改为: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7、原章程第九十五条中,“(八)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修改为:

(八)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但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修改为:

但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未被处以本条第(八)项规定处罚的,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8、原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中,“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进行。”

修改为:

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9、原章程中所有关于“财务负责人”的表述,统一表述为“财务总监”。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后,《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也作相应的修改。

上述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19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修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根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以2017年末股本113,356,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2.30元(含税);拟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本次预案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增至158,698,400元;公司股份总数将增至158,698,400股。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本增加后,需相应修改章程中与股本变化相关的条款,具体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35.60万元。

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869.84万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335.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335.6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5,869.8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869.84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并在公司实施完毕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后办理公司相关注册资本变更手续。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0

债券代码:113503 债券简称:泰晶转债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

审计机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聘期一年。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1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3日9点00分

召开地点:随州凤凰酒店会议室(随州市白云大道2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3日

至2018年5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 2018年4月1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后续披露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0、11、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10、11、12、15、16、1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5.0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喻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公司A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如下:

(一)登记时间:2018 年5月3日09:00-11:30

(二)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8年5月3日 11: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二)联系人:单小荣,杨伟聪

(三)联系电话:0722-3308115 传真:0722-3308115

(四)邮箱:sxr@sztkd.com

(五)联系地址: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六)邮编:441300

特此公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公司代码:603738公司简称:泰晶科技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子公司随州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随州润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随州市泰晶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人力资源、投融资、资金营运、资产管理、采购业务、生产管理、销售业务、合同管理等。

5.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喻信东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2日

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7年度,作为湖北泰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参加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运用各自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我们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建议等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17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具有履职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报告期末,现任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周军先生,1984年7月毕业安徽工业大学自动化系;1990年3月毕业天津大学,工业自动化硕士学位;2006年7月清华大学EMBA;高级经济师。2011年11月至今任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5月起担任泰晶科技独立董事。

彭敏玲女士,1990年7月,毕业于首都医科大学医疗系;2006年7月,获得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8年1月至2010年12月,就职于深圳市新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2013年3月至今,任深圳市金风同益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1月至今,担任上海文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年5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炜女士,2005年6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投资风险及绩效分析专业,取得博士学位。2000年至今,就职于华中科技大学,先后担任管理学院EDP中心主任、院长助理、EMBA中心主任,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兼任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10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服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任职。我们能够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17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始终如一地以谨慎的态度勤勉行事,认真审议了公司报送的各次董事会会议材料,对所议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并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运作,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独立董事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等机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并与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的沟通与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营情况。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向独立董事介绍了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使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并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相关会议材料能够及时准确传递,为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17年,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再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作出了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向董事会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2017年4月16日和5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核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投资事项

2017年6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核了《关于公司在武汉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子公司深圳泰晶、深圳科成与自然人高天先生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武汉全资子公司的设立,目的在于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利用武汉东湖高新区位优势构建良好形象展示平台,利于公司产业的发展、提高公司品牌影响力及公司对外形象;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利于管理团队的自主发展和培养,提升公司营销体系建设;结合东湖高新光谷现有产业优势,利于公司产能扩张,更好地拓展市场空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合资公司的设立有有利于通过各方合作,在晶体元器件相关材料表面电镀方面的研发、生产上优势互补,共同实施国内大市场平台建设,为合资各方创造更佳的经济效益。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2017年4月16日和5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核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此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考核事项

2017年4月16日和5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核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情况及2017年度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方案制定和审议的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及公司实际情况,与董事、高管的业绩考核相匹配,能够更好激励公司高管勤勉敬业,同意该薪酬方案。

(五)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审计机构事项

2017年4月16日和5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核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恪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

(六)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2017年4月16日和5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核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2016年制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2017年4月27日和5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了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资料,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符合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4、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关于公司就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提供了保证担保,为此公司向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股权质押担保。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会议审议。

2)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反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事项,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017年8月1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核了《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公司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使用

2017年4月16日和5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16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一致认为: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没有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发生的或有债务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规范执行,符合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要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17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勤勉履职,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周军、刘炜、彭敏玲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