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566 债券代码:136729-证券简称:九牧王
债券简称:16九牧01-公告编号:临2018-008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厦门中金启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8,54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被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投资项目无法顺利退出的风险。
一、 对外投资概述
2018年4月10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盛投资”)与厦门中金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其他参与认购方签署了《厦门中金启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合同》(以下简称“合伙合同”),设立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拟由厦门中金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誉鑫投资”或“普通合伙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规模为人民币59,425万元。其中,九盛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出资18,540万元人民币;中金誉鑫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拟认缴出资100万元人民币。
根据九盛投资《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决策条件,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厦门中金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金誉鑫投资成立于2018年3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中金誉鑫投资是专为本次投资而设立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且尚未实际运营,故未有财务数据。中金誉鑫投资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九盛投资与中金誉鑫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成立于2017年3月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金资本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设的全资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T2600030375。中金资本作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境内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统一管理中金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其总裁为中金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负责人丁玮先生。目前中金资本管理的基金类型涵盖政府引导基金、存量经济改革基金、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
中金资本除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外,与公司、九盛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 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 合伙企业名称:厦门中金启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云顶北路16号308单元A317
(二) 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算,至自交割日起的第4个周年届满为止。经事先与管理人协商并取得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将存续期限延长2次,每次不超过一年。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认为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需要进一步延长的,经事先与管理人协商并取得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提议进一步延长,经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三分之二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进一步延长。
(三) 合伙目的
除临时投资外,合伙企业将仅向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目标公司所属行业为保险行业,出于商业原因,暂不披露该公司的名称及认购比例等具体内容),力争实现合伙企业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和有限合伙人的最佳利益回报。
(四)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 合伙企业规模及出资安排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9,425万元,九盛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18,540万元。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实际募资情况确定合伙企业的最终认缴出资总额,但普通合伙人确定的本合伙企业的最终认缴出资总额不得低于合伙企业投资被投资公司的增资款金额。
每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普通合伙人有权在适应法律要求允许的范围内授受比前述数据更低的认缴出资。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六) 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之管理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同时委派并授权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并且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一名自然人(该自然人人选需经管理人书面认可)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七) 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为:在《合伙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即除临时投资外,合伙企业将仅向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进行项目投资,为投资者实现良好的资本收益。
《合伙合同》约定的临时投资是指:普通合伙人应将合伙企业未用于投资项目、分配或支付筹建费用及合伙企业营运费用的闲置现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且不违反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可投资于:
1、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2、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
3、 各商业银行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
(八) 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限制如下:
1、除非经全体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及管理人同意,合伙企业不得为其他人士提供担保(但合伙企业为进行投资项目之目的而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受此限);
2、除非经全体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除外)及管理人同意,除临时投资外,合伙企业将仅向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3、合伙企业不得从事适用法律或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禁止合伙企业从事的投资行为。
(九) 投资决策委员会
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的投资及退出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管理人任命,具体决策机制由管理人另行制定。
(十) 投资风险防范
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将尽商业上合理努力促使合伙企业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防范体系。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防范并管理合伙企业的潜在风险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并按照严谨的投资流程制度进行投资决策;开展管理团队激励使得合伙企业与管理团队利益一致;积极参与对被投资公司的运营管理,实现有效的投后管理等。
(十一) 资金托管
经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及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51%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将委托具备托管服务资质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或其他具备托管服务资质的实体(“托管行”)向合伙企业提供托管服务,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交易将遵守合伙企业与托管行签署的《托管协议》约定的程序。
(十二) 管理费
合伙企业应按照管理协议约定自交割日起向管理人按自然年度支付固定管理费并按照约定支付浮动管理费,固定管理费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存续期限(不包含延长期)内,每一有限合伙人每年分摊的固定管理费金额为按照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约定的计算基数和年化费率计算的固定管理费;任一有限合伙人需要缴纳的首期管理费对应的计算期间以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另行达成的约定执行;除首期管理费外,各有限合伙人的剩余固定管理费按照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另行达成的约定执行。延长期内管理人不收取固定管理费。
(十三) 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取得任何来源于投资项目的可分配收入时,该等可分配收入按如下顺序在有限合伙人与管理人之前进行分配:
1、 首先,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取得的累计分配所得金额等于截止到该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
2、 其次,如有余额, 则按照合伙企业从该投资项目取得的投资净收益使得合伙企业对该投资项目的内部回报率达到但未超过一定比例,则余额部分将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各自在投资项目中分摊投资成本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若内部回报率超过一定比例,则余额部分先按照全体有限合伙人各自在投资项目中分摊投资成本的相对比例进行划分,就划分给各有限合伙人的部分中,管理人可以取得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浮动管理费”。
(十四) 亏损分担
如对被投资公司的投资产生的亏损,应在全体合伙人之前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其他的投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资本比例共同分担。
(十五) 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将采取多元化的退出策略。如被投资公司符合上市标准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IPO、借壳上市;如被投资公司届时暂时不适合上市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出售、私募股权市场转让和管理层回购退出。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将根据被投资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退出策略。
四、 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旨在获取财务投资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财务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 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被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本次投资收益主要受被投资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及资本市场变化的影响,投资项目可能因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资本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后特定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从而影响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
应对措施:公司将及时了解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关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二)投资项目无法顺利退出的风险: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退出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本市场的变化对合伙企业的运作影响较大。
应对措施: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合理控制投资节奏和退出时机,建立有效的多元化退出途径,实现投资项目的顺利退出。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关注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