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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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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4-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06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4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金培荣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其中董事丁煜先生、蒋月军先生、万如平先生、胡晓麒先生和蔡永民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展鹏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同意于2018年4月27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公司办公楼裙楼二楼会议室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09)。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07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4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4月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美成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其中监事丁世平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18-008)、《展鹏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宣传栏或公司网站等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08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展鹏科技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7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800.0000万股的0.4697%。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于2017年5月 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注册地址: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主营业务为电梯门系统、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电梯轿厢及门系统配套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二)近三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蒋月军、万如平、胡晓麒、蔡永民,其中万如平、胡晓麒、蔡永民为独立董事。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张美成、丁世平、张娴。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4人,分别是:金培荣、常呈建、杨一农、管东涛。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地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97.7000万股(以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0,800.0000万股的0.4697%。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主要技术(业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0人,包括:

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2、公司技术(业务)骨干;

3、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且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具有聘请、雇佣或劳务关系。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目前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2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2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9.25元/股;

(2)本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8.99元/股。

七、限售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限售,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1和2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业绩考核指标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在上述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别对公司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别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数值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挡,分别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依照相应比例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人事行政部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对激励对象进行业绩考核并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

九、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但公司下述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上述60日期限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限售,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在解除限售期,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申请或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若按上述计算方法出现P小于本公司股票面值1元时,则P=1元/股)。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9、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事宜。本计划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在60日内。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本计划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在60日内。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5、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6、公司授予及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限售,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销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将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争端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其他重大变更。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限售和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获取的收益,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授予价格与当时市场价孰低予以确定。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公司裁员、退休(退休返聘除外)而离职

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3、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已解除限售股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董事会可以根据个人贡献程度决定追加现金补偿。

5、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解释并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a. 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b.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本计划所规定的价格进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授予日当天公司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重要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1)限制性股票现价:股票授予日的收盘价,假设以2018年4月11日收盘价18.39元/股测算;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25元/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设置;

(3)限制性股票到期时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

3、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当天公司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 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整体影响程度可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09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4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4月27日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裙楼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4月27日

至2018年4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蔡永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分别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披露信息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年4月12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电话方式登记恕不受理。

(二)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406室

电话:0510-81003285 传真:0510-81003281

联系人:李智吉

(三)登记时间

2018年4月2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时)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议现场。

(二)会务费用: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自理。

(三)请各位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会议登记工作,并届时准时参会。

(四)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10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4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蔡永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4月2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蔡永民先生,基本情况如下:蔡永民先生,1961年7月出生,博士。现任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历任兰州大学法律系讲师、副教授、副系主任、教授、院长,江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院长,兼任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无锡市检察院咨询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二)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作为独立董事,蔡永民先生参加了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对《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4月27日 14:30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公司办公楼裙楼二楼会议室

(三)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09)。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18年4月20日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4日的9:00-16: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秘办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并来电确认;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秘办签收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8号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0510-8100328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蔡永民

2018年4月12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蔡永民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说明: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委托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488证券简称:展鹏科技公告编号:2018-011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6月19日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执行,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9。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苏州市永昶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1月4日、1月5日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21,500万元购买了工商银行等银行的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展鹏科技关于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公司自2018年1月6日之后陆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5,000万元购买了中信银行等银行的理财产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1、公司于2018年3月6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桥支行签订相关理财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桥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签订相关理财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相关理财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风险控制措施

1、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十二个月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前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的余额为人民币20,700万元(含本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对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授权额度。

五、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中信理财之共赢成长周期91天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

2、浦发银行利多多悦盈利之35天计划理财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

3、宁波银行启盈理财2018年第六十六期(平衡型63号)理财产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