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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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回售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18-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8-028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回售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集团”)于2016年12月29日完成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6银河E1”,以下简称“本期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发行规模10亿元,发行期限36个月,银河电子集团将其持有的7,000万股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及其孳息(包括送股、转股和现金红利)一并质押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对本期可交换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可交换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具体详见公司2017年1月20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控股股东完成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2017-002)。由于公司权益分派、股价波动追加质押股数等因素影响,截止目前,银河电子集团质押给债券受托管理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计22,260万股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回售业务情况

根据《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银河电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2018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银河电子集团本期可交换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及应计利息回售给发行人。自发行人发出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起5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回售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6银河E1”。2018年4年10日,“16银河E1”收盘价为98.8781元/张。

3、回售提示: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回售申报期: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2日。

5、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6、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4月18日。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二)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4月1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18日(算头不算尾)期间利息,利率为3.90%,每10张“16银河E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1.97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9.57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0.77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间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根据本次回售结果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