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46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5,599.4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6,623.53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465.64%。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中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中成”)与晋城市恒鑫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下简称“恒鑫伟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9月2日披露了湖南中成与上海燎洲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燎洲”)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公司与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陕鼓动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于2017年9月7日披露了公司、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柳化集团”)、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湖南智成”)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石峰支行(下简称“华融湘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31日披露了公司、广西正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正诺科技”)与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下简称“益安保理”)票据纠纷案件两起,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7,262,152.24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分别详见公司当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68、2017-079、2017-081、2017-094)。现将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恒鑫伟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恒鑫伟业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5日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下简称“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依法判令被告湖南中成给付原告恒鑫伟业煤款 3,272,090.85 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借款利率从诉讼之日起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达成调解。
2、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石峰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原告恒鑫伟业、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被告湖南中成应付原告恒鑫伟业货款3,272,090.85元;
②被告湖南中成承诺上述款项在2017年12月1日前向原告恒鑫伟业付清;
③原告恒鑫伟业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④本案受理费32976元,减半收取16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88元,由被告湖南中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3,272,090.85元、案件受理费16,488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等,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二)上海燎洲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燎洲因与湖南中成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7日向石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湖南中成支付上海燎洲货款344,741.39元;②判令湖南中成以货款344,741.3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 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止利息为12,030元);③判令湖南中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过程中,已达成调解。石峰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做出(2017)湘 0204 民初193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①原告上海燎洲、被告湖南中成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9月6 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343,741.39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之前付清给原告;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日、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2017-095))
因湖南中成未按照上述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上海燎洲向石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上海燎洲申请强制执行,湖南中成面临支付货款人民币343,741.39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35元和执行费5,104.65元等,利息及执行费的支出将直接影响本期利润。
三)陕鼓动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鼓动力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9日向柳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①裁令公司向陕鼓动力支付合同欠款3,570,0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②裁令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79))
本案已经在柳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目前,由于陕鼓动力向柳州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柳州仲裁委员会已裁定准许陕鼓动力撤回对公司的仲裁申请。
2、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柳仲案决字第039号决定书,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鼓动力撤回对公司的仲裁申请。退还仲裁费9620元。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华融湘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融湘江因与公司、柳化集团、湖南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2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株洲中院”)提起诉讼,请求:①法院判决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2.167万元(利息暂计算2017年6月12日,后续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②法院判决柳化集团、湖南智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株洲中院于2017年9月28日做出(2017)湘02民初7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华融湘江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43,156.41元(利息暂计算2017年9月20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②柳化集团、湖南智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142,9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08元,由公司、柳化集团、湖南智成共同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一审判决已生效。华融湘江于2017年11月16日向株洲中院申请执行,株洲中院于2017年12月5日做出(2017)湘02执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以上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7日、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1、2017-095、2017-099))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公司中国银行柳州市八一支行等银行账户。现由于华融湘江向株洲中院申请解除对公司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目前,株洲中院已裁定解除对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2、诉讼的进展情况
株洲中院于2018年4月3日做出(2017)湘02执1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柳州市八一支行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益安保理票据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益安保理因与公司、正诺科技票据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12日向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190,000元,利息人民币5292.5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26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6日,其后利息计至清偿日为止);②判令公司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③判令正诺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④判令公司、正诺科技支付差旅费10000元、罚息43800元;⑤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为2250132.50元。
益安保理于2017年12月7日向柳北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柳北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做出(2017)桂 0205 民初 505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公司价值 2,250,132 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的负担,由本案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由于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管理人向柳北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且柳北法院已裁定中止本案的诉讼及裁定解除本案所依法查封(冻结)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4、2017-107、2018-035、2018-042))
2、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告益安保理于2018年4月2日向柳北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柳北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桂0205民初5056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安保理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益安保理负担12400.50元。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益安保理票据纠纷案件
1、诉讼的基本情况
益安保理因与公司、正诺科技票据纠纷案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柳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①判令公司支付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7,885,320.00元,利息人民币22,443.07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10月12日,其后利息计付至清偿日为止);②判令公司支付证明及通知书费用人民币1040元;③判令正诺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④判令公司、正诺科技支付差旅费 10000 元、罚息 185,735.76 元;⑤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求总金额为 8,104,538.83 元。
益安保理于2017年12月7日向柳北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柳北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做出(2017)桂 0205 民初 50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公司价值8,104,53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 5,000元的负担,由本案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由于公司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管理人向柳北法院提交了《中止诉讼申请书》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且柳北法院已裁定中止本案的诉讼及裁定解除本案所依法查封(冻结)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10日、2018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4、2017-107、2018-035、2018-042))
2、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告益安保理于2018年4月2日向柳北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柳北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桂0205民初505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安保理撤诉。案件受理费685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益安保理负担34266元。
3、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5,599.4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本金合计为人民币56,623.53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3,863.41万元)的1465.64%。
1、 公司被起诉的情况
■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被起诉案件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5,599.4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2、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1,024.13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
公司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管理人及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