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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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北京嘉垣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8-04-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8-临026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北京嘉垣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上市公司涉案金额:人民币593.6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3.6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尚无法预期。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被告:北京嘉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仕源伟业温泉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嘉垣”)

2017年6月7日,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对被告北京嘉垣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详见2017-临043号《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4月13日,国旅联合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52257号)。

二、 诉讼的判决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国旅联合与北京嘉垣签订的《颐锦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国旅联合要求北京嘉垣依约支付剩余转让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北京嘉垣至今未支付剩余转让款,构成违约,国旅联合要求北京嘉垣承担违约责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嘉垣以《债务清偿保证协议》约定的财务费用过高为由,主张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北京嘉垣主张国旅联合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北京嘉垣的其他答辩意见,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嘉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支付股权转让款五百九十三万六千五百元及违约金(以五百九十三万六千五百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万九千四百八十二元,由被告北京嘉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事项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该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视后续案件进展情况而定,目前尚无法预期。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5民初52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