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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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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中原债”公司债券
2018年度付息的公告

2018-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8-024

债券代码:122299 债券简称:13中原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中原债”公司债券

2018年度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4月23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发行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3中原债。

4、债券代码:122299。

5、发行总额:1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存续期内前三年票面利率固定不变,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上调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保持不变,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与牵头主承销商根据薄记建档结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确定为6.2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23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4月23日。

11、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5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每手“13中原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62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0日。

2、付息日:2018年4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 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中原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三)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本金及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 层

联系人:凌彦东

联系电话:0371-69177176

邮政编码:450018

(二)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9层1903、1905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人:宋亚峰、刘潇潇

联系电话:010-66538666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1375 证券简称: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18-025

债券代码:135418 债券简称:16中原0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中原01”次级债券

2018年度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4月23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发行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4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16中原01。

4、债券代码:135418。

5、发行总额:2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品种,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票面年利率为4.2%。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托管。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4月2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5月1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每手“16中原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42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4月20日。

2、付息日:2018年4月2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 年4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中原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三)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本金及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 层

联系人:凌彦东

联系电话:0371-69177176

邮政编码:450018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

联系人:朱值军

联系电话:0755-83025246

邮政编码:5180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