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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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情况和原因
(一)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具体内容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至2018年12月完成。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原因
1、受东北地区施工季节短及招标进度影响,根据中国制造2025的总体部署,依据《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公司重新设计了适合多品种的全自动化生产线,由于专用设备需特殊定制,建设周期较长,导致汽车CAN总线控制系统产能扩建项目建设进度有所滞后,公司将切实可行地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2、目前汽车电子技术研发中心已基本达到可使用状态,完工部分已转入固定资产。由于部分大型设备需要新建厂房验收后进行安装及调试。后期公司会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趋势及需求逐步增添和完善研发中心的各项功能和设备。
五、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至2018年12月完成。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采取审慎的态度适当地调整项目实施进度,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不影响预期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七、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专项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威帝股份本次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变化,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威帝股份本次《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的法律程序。
八、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7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拟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由年薪3万元/人调整至年薪4.8万元/人。本独立董事薪酬标准自股东大会通过当月开始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依据公司独立董事承担的相应职责及其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参考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本次独立董事薪酬调整方案。公司调整独立董事薪酬充分体现了风险报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履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年薪3万元/人调整至年薪4.8万元/人,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民生证券股份公司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32号”文件核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帝股份”、“公司”)于2015年5月以13.25元/股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6,5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667.00万元,股票于2015年5月上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目前,威帝股份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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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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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严格按照《保荐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2、督导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原指派张明、王如鲲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17年10月,由于公司正在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民生证券指定杜存兵、王如鲲担任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为方便保荐工作的开展,由杜存兵接替张明继续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六、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保荐机构沟通,以及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在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中,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10,437.01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余额8,000.0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4,434.48万元。
保荐机构对威帝股份募集资金的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威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民生证券作为威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代表人:
杜存兵王如鲲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4 月17 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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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32号”文件核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威帝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5年5月以13.25元/股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6,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833.00万元后,威帝股份募集资金净额为21,667.00万元。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帝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威帝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民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威帝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17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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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对威帝股份2017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威帝股份2017年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持续督导期间未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威帝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杜存兵)(王如鲲)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