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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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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3、 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7年11月6日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具体情况见下表: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2)2017年8月17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7年9月5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5年5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完工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7年7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注2:上述“林洋能源资金专户”为“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主账户,在募投项目建设时,该账户向项目实施主体专户转入募集资金,该账户自身无募投项目实施建设。因“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目前已全部完工,故将该资金专户的余额及孳生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6年9月28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之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余额。

(2)2017年11月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部分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经2017年11月28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部分完工项目具体的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项目结余资金系截止至2017年10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1)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述议案。

(2)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中的 65MW 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议案经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

(1)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决定对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变更后项目情况:

上述议案经2016年 6月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2018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决定对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计划建设的20MW项目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变更后项目情况:

上述议案拟在2018年 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 2016年4月非公增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1)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 143MW 项目变更为安徽、山东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8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决定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原计划建设的20MW项目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变更后项目情况:

上述议案拟在2018年 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3《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情况表》。

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3、 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 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认为:林洋能源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6日批准报出。

附表:

1、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3、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4、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情况表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附表1: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       单位:万元

附表2:

2016年4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       单位:万元

附表3:

2017年11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       单位:万元

附表4:

2015年5月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变更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3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永新先生、虞海娟女士回避了表决。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女士将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注:在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发生的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按上述预计关联交易金额的一半执行。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苏华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88号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叶明俊

主营业务:电子式电能表的生产与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23,657.81万元,净资产11,725.53万元。

(2)公司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纬二路262号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及资产管理、管理咨询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236,829.54万元,净资产55,197.24万元。

(3)公司名称:南京华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分布式发电设备租赁,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58,810万元,净资产32,670万元。

(4)公司名称: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市

注册资本:980万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花卉、苗木等销售,园林景观、绿化等设计施工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11,227.64万元,净资产6,880.39万元。

(5)公司名称:江苏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苗木、园艺作物、蔬菜种植、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4,868.93万元,净资产4,778.21万元。

(6)公司名称: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无功补偿及电气自动化装置、电气设备监测系统的安装及维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2,101.27万元,净资产1,529.84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林洋能源持有江苏华源49%的股份,南京华群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华源51%的股份,南京华群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其它关联关系。

(2)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的控股股东;

(3)南京华虹租赁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4)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5)江苏林洋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6)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与林洋能源法人代表系兄弟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所规定的情形,江苏华源、华虹电子、华虹租赁、华虹园艺、现代农业、上海精鼎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一向良好,以往履约情况良好,截止目前上述关联方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将分别与江苏华源、华虹电子、华虹租赁、华虹园艺、现代农业、上海精鼎签署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或相关协议。定价政策:与江苏华源的关联交易按照成本价格的110%-115%确定订单价格,并以此为基础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向本公司采购的价格;与其他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后确定。付款方式:与华源的销售货款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80天内以转账方式支付;与华虹租赁相关光伏融资租赁协议签订后半年结算一次并以转账方式支付;与华虹园艺签订协议后以转账方式支付50%款项,余款待协议完成后支付;与现代农业签订协议后半年结算一次并以转账方式支付;与上海精鼎的设备采购安装款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以转账方式支付。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整合各方面的市场及经营资源,与江苏华源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但定价原则符合江苏华源的实际情况与业务模式,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2、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一步满足光伏电站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预计向南京华虹融资租赁用于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双方将按照市场利率等签订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3、鉴于公司目前员工较多,为了更好的让员工发挥工作积极性,公司拟向华虹电子租用宿舍;同时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将上海作为未来国际营销及吸引高端人才的平台,公司拟向华虹电子租用位于上海的办公场所。公司与华虹电子协商后以市场价租赁对方厂房及办公场所,租金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4、为了美化公司环境,维护公司绿化,华虹园艺拟向公司提供绿化及劳务服务,与华虹园艺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5、近年来公司将大力推进农光互补光伏电站的建设与运营,公司拟与现代农业分别竞得土地后租赁给对方,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与其现代农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协议价计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6、近年来公司将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与运营,根据电站建设的需要,公司将采购上海精鼎部分商品并由其安装,在不高于市场价的基础上与上海精鼎签订采购及安装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3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林洋”)、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照明”)、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新能源”)、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林洋”)、夏津力诺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津力诺”)、德州永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永创”)、东营三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三力”)、萧县华耀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县华耀”)、萧县华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县华丰”)

●担保金额:17.78亿元(本担保金额包含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7.51亿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该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战略定位以及业务发展需要,确保公司及下属公司2018年度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78亿元的担保(美元按照汇率6.3折算)。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及两家下属公司上海林洋、林洋光伏共同向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额5,000万美元,期限为一年。其中上海林洋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1,500万美元,林洋光伏可使用额度不超过等额5,000万美元。公司与上述两家下属公司就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公司及下属公司林洋光伏拟共同向比利时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其等值外币,期限为一年。公司与林洋光伏就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公司下属公司林洋照明预计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0.4亿元;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0.4亿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0.4亿元,期限均为一年。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其分别向上述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公司下属公司林洋新能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0.5亿元,期限为一年,公司为其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公司下属公司林洋光伏拟向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公司就林洋光伏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公司下属公司安徽林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项目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4.8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10年。公司为其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公司下属公司夏津力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10,100万元人民币,夏津力诺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德州永创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150万元人民币,德州永创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东营三力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500万元人民币,东营三力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公司就夏津力诺、德州永创和东营三力申请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公司下属公司萧县华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7,720万元人民币,萧县华耀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萧县华丰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6,990万元人民币,萧县华丰拟在该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公司就萧县华耀和萧县华丰申请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连带担保人: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研发;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通讯设备(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电缆、电力设备、安防设备、LED、照明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光伏、风力发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照明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电力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国际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凯平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电池,太阳能光伏组件、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3、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启东经济开发区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新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经营范围:节能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太阳能光伏、LED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智能家居系统、LED灯具、灯杆、OLED灯具研发、制造、销售,智能网络监控工程、灯光音响工程的设计、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太阳能光伏工程、室内外照明工程、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养护,自营和代理一般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4、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LED及发电设备、分布式电站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5、连带担保人:安徽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发光二级管(LED)及发电设备的研发、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除专项许可)、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分布式电站设备研发、销售、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6、连带担保人:夏津力诺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夏津县北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林少武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组织太阳能电力生产和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太阳能材料、太阳能电池、风力发电机、沼气发电机及相关生产设备、配套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服务,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不含特种设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需经许可证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7、连带担保人:德州永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陵城区滋镇滋镇街

法定代表人:林少武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太阳能电力生产、销售;蔬菜、食用菌、油料作物、果树、花卉种植(上述农作物不含种子);农产品初加工、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农业技术开发、转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不含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农业设施安装;农业观光旅游;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8、连带担保人:东营三力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府前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林少武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材料、太阳能电池及设备、配套产品的设计、销售、安装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机电工程安装、土方施工工程,油料、蔬菜、食用菌、水果、花卉、中药材种植,牲畜饲养,内陆养殖,农作物种植及技术推广服务;电力生产及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9、连带担保人:萧县华耀农业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萧县王寨镇王寨村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光伏太阳能组件、太阳能设备及器件销售;农作物、中草药、苗木种植、销售;畜禽饲养、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10、连带担保人:萧县华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萧县大屯镇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农作物、地产中药材、苗木种植、销售;畜禽养殖、销售;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太阳能设备及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公司拟为上述下属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78亿元,在该额度内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具体合同约定。在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授权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文本,担保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17.78亿元的融资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17.78亿元的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1.31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5.78%,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3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银行、券商、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低风险短期类理财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单项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固定收益型、预期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低风险且收益较稳定的理财产品。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1年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4、投资行为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有效。单个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5、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理财品种,投资风险较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方均为已公开上市的银行及券商等金融机构, 或全国性商业银行、规模和实力较强的金融机构。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委托理财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公司2018年度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单笔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预计收益根据购买时的理财产品而定,拟投资的理财产品不需要提供履约担保。

(二)产品说明

本委托理财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预计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为固定收益型、预期收益型和浮动收益型,为低风险且收益较稳定的理财产品。不投资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三)敏感性分析

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并非以中长期投资为目的,只针对日常营运资金出现银行账户资金短期闲置时,通过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取得一定理财收益,从而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账户资金以保障经营性收支为前提,用于理财的资金金额小、周期短,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带来不利影响。

(四)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理财产品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并进行投资的初步测算,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再由董事长审批。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控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5、公司将依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审核了公司前期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认为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依法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对理财产品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得到了较好的投资收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17年度累计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21.9亿元。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3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投资品种: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19年5月31日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其中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6个月以内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单个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办理的通知存款、购买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6、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和收益等。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没有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

3、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无异议。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13.8亿元

截止目前,公司利用第一期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0元,利用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0元,利用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13.8亿元。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3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期限为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中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2,300,000,000.00元,账号1111629929100568057;转入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人民币670,000,000.00元,账号501470751811。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2018年3月31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已使用1,369,059,908.15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621,515,824.93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集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接49版)

(下转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