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4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3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连潞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4名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第一次解锁的100%可解锁比例,同意公司将上述5人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共计85,400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16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17年2月20日,公司完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6、2017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1日,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8元/股。

7、2018年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3人,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0,000股等相关事项。

8、2018年2月8日,公司完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9、2018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第二期激励计划的5名激励对象,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5,400股等相关事项。

10、2018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的议案》,同意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解锁条件的21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解锁,解锁数量共计6,333,600股。2018年4月23日,上述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1、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连潞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及《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在D及以上时,才可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锁资格,但根据考核评级不同,获得解锁的比例也不同:

若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7年度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213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等级为A级和B级, 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可解锁比例为100%;2名激励对象施卫东、王鹏的考核结果为C级,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可解锁比例为70%;1名激励对象茅红裕的考核结果为D级,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可解锁比例为50%;1名激励对象斯琴的考核结果为E级,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可解锁比例为0%。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为85,400股,其中因离职而予以回购注销的数量为50,000股,未达绩效考核条件予以回购注销的数量为35,4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765,691,819股变更为1,765,606,419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故本次5名激励对象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5,400股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42元/股。

三、 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公司会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 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注: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3人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80,000股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五、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 监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连潞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4名激励对象因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第一次解锁的100%可解锁比例,上述5名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连潞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4名激励对象因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第一次解锁的100%可解锁比例,上述5名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85,400股限制性股票。

八、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国浩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的原因以及回购股份的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8-3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光伏》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7年全年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光伏电站2017年度发电情况

二、截至2017年12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内蒙古地区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自发自用。

2、上述各地区装机容量为截至2017年12月底的数据;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业主自发自用的电量未统计在内。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临2018-3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2018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刊登于2018年4月18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4.42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第二期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5,400股。回购完毕后10日内,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765,691,819元减少至1,765,606,419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18年4月18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6月1日

每日8:30-11:30;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崔东旭

4、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5、传真号码: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公告编号:2018-3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2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28日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28日

至2018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本次会议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于会议召开前按要求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会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5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