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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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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8-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5名,无缺席会议的监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在提出审核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2017年度母公司净利润409,539,168.2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158,912,988.85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为40,953,916.82元,减应付2016年普通股股利89,821,198.88元,本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437,677,041.37元,拟以2017年末总股本1,122,764,986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应付普通股股利67,365,899.16元。本年度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8年度在关联银行进行存贷款业务全年额度的议案;

(详见公司发布的《临2018-022》公告)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18年度,公司预计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宁波银行”和“稠州银行”)存贷款全年额度如下:

关联董事庄巍先生、陈光华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徐逸星女士、仇斌先生和郭站红先生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就其出具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日常存贷款行为, 存、贷款利率均按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全体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无不利影响。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公司发布的《临2018-024》公告)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详见公司发布的《临2018-026》公告)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报备文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4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编号:临2018-022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提供担保全年额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

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

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杉杉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创亚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

宁波杉杉汽车有限公司

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

宁波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

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拟提供担保全年总额度为83.50亿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18,614.53万元,其中对参股公司(包括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及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深圳云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572.40万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对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的担保存在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上述担保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法定代表人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适应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有关制度规定,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18年拟提供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一)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1、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80,000万元人民币;

2、 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

3、 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

4、 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5、 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19,600万元人民币;

6、 郴州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

7、 福建杉杉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8、 湖州创亚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13,400万元人民币;

9、 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不超过11,000万元人民币;

10、 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不超过19,000万元人民币;

11、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超过160,000万元人民币;

12、 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13、 宁波杉杉汽车有限公司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

14、 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15、 宁波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超过160,000万元人民币。

(二)下属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1、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

(三)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

1、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新能源”)为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能源”)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杉杉能源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杉杉新能源系杉杉能源全资子公司);

2、杉杉能源为杉杉新能源提供不超过8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

3、杉杉能源为其全资子公司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

(四)母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1、 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2、 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

经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的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为上述公司提供合计83.5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具体的担保文件。期限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其中对参股公司的担保期限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年底。

上述担保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2,276.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801室,法定代表人:庄巍,经营范围:服装、针织品、皮革制品的批发、零售;商标有偿许可使用;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锂离子电池材料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实业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服装、针织品、皮革制品、锂离子电池材料的制造、加工。

2、 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9,616.67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0.08%,长沙市华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其15.6%股份,其他自然人持有其4.32%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17-8,法定代表人:李智华,经营范围:新材料及主营产品的研究和开发,电池材料及其配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其相关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3、 湖南杉杉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0.08%,长沙市华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其15.6%股份,其他自然人持有其4.32%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宁乡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166号,法定代表人:李智华,经营范围:新能源、新材料、电池材料及其配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0.08%,长沙市华杉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其15.6%股份,其他自然人持有其4.32%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石嘴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1室,法定注册人:李智华,经营范围:动力型锂电材料的生产及销售;新材料及主营产品的研究和开发;电池材料及其配件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5、 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2.5%股份,上海杉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7.5%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聚才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博,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及其他炭素材料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及批发、零售;锂离子电池材料的批发、零售;机电产品、五金工具的销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2.5%的股份,上海杉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7.5%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曹路镇金海路3158号2幢,法定代表人:胡博,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及其他炭素材料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行开发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实业投资,仓储(除危险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附设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郴州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2.5%股份,上海杉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7.5%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博,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材料、电子产品、碳素制品、石墨制品及其它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附设分支机构。(国家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涉及前置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8、 福建杉杉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2.5%股份,上海杉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7.5%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大甲镇大甲村(大甲工业集中区第十期1号宗地),法定代表人:胡博,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及其他碳素材料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生产、加工及销售;实业投资;仓储(除危险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湖州创亚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2.5%股份,上海杉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7.5%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湖州市港南路1800号,法定代表人:胡博,经营范围: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生产(具体按经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自产产品,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禁止的项目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件经营)

10、 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100%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亨美水濂澎峒工业区二期厂区5厂房,法定代表人:王澄海,经营范围:研发、加工、产销: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批发(不设储存)碳酸(二)甲酯、乙酸乙酯、碳酸(二)乙酯(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危险货物运输(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11、 杉杉新材料(衢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60.95%股份,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35.0%,洛阳森蓝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05%,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荫北路62号,法定代表人:王澄海,经营范围:锂电池材料及配套项目建设;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锂离子电池材料研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衢州市柯城区念化路8号2幢201室从事六氟磷酸锂、氟/氮混合气(含氟气20%V/V)(副产)、40%氢氟酸(副产)、氟气(中间产品)生产(凭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5,934万元,公司间接持有其41.60%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3001室,法定代表人:庄巍,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

13、 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200万元人民币,公司间接持有其89.46%的股份,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6.59%股份,北奔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95%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规划区,法定代表人:宋德胜,经营范围:汽车制造、销售;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和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技术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 宁波杉杉汽车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其100%股份,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陈琦,经营范围:汽车、汽车零部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技术研发、制造、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售后服务、技术转让;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汽车检测;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维修;房屋租赁;新能源充电设备及汽车动力电池的批发、零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 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9,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合计持有其98.42%股份,北京利维能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持有其1.58%股份,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宁波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沈侣研,经营范围:汽车动力及储能系统的设计、咨询、研发、制造、销售、租赁;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的设计、制造;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16、 宁波尤利卡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375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其90.035%股份,王明来、袁南园等14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其9.965%,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地址: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181-197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来,经营范围:太阳能、风能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及转让;太阳能、风能发电设备及配件、半导体材料的制造、加工及销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17、 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45万美元,公司持有其15%股份,香港博启有限公司持有其35%股份,上海明达君力织造有限公司持有其50%股份,为公司参股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妙发,经营范围:服装、服饰、绣花工艺品、针织坯布、家用纺织品、高档织物面料的织造及后整理加工,服装辅料的制造、加工,自货自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8、 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776万美元,实收资本1,775万美元,公司参股公司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出资1,332万美元,香港博启有限公司出资443万美元,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武平,经营范围: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计算机集成服装、服饰、工艺品、服装辅料的加工制造;针织、梭织加工以及刺绣、印花、水洗产品生产;销售自产产品;自货自运。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国家限制类、禁止类项目除外,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除外,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对象2017年主要财务数据一览表

单位:万元人民币

说明:上述杉杉股份财务数据为母公司单体数据,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

三、反担保

2014年10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股权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公司同意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向新明达-明达针织品业务板块(其包括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和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不高于人民币3亿元的年度融资授信担保支持(按照实际融资授信担保额的0.5%收取担保费)。

鉴于此,交易对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将其持有的新明达-明达针织品业务板块的股权质押予公司作为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认为:

1、对上述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全年额度,主要系在担保风险可控范围内,综合考虑各公司生产经营、筹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

2、为参股公司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系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且交易对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将其持有的新明达-明达针织品业务板块的股权质押予公司作为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提供上述担保。

(二)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18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的担保全年额度是根据公司及各子公司实际业务开展的需要,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及各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为参股公司宁波新明达针织有限公司、杉杉(芜湖)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系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且交易对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将其持有的新明达-明达针织品业务板块的股权质押予公司作为反担保。我们认为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39,573.90万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额为318,614.53万元(其中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3,550.00万元,实际担保额为30,572.40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13%和30.54%,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报备文件

(一)被担保人2017年财务报表

(二)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2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在关联银行

进行存贷款业务全年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8年度,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宁波银行”和“稠州银行”)存贷款全年额度如下: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在宁波银行、稠州银行进行存贷款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利率均按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本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8年4月16日召开的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在关联银行进行存贷款业务全年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庄巍先生、陈光华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徐逸星女士、仇斌先生和郭站红先生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就其出具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日常存贷款行为, 存、贷款利率均按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全体股东和本公司的利益,对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无不利影响。

本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前次在关联银行存贷款预计及实际发生情况

说明:公司于2016年在稠州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储导致存款余额较大。

(三)本次在关联银行存贷款预计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宁波银行

企业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资本:506,973.2305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等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贷款、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2017年底宁波银行总资产10,320.4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570.89亿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3.14亿元,利润总额101.6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34亿元。(经审计,摘自宁波银行2017年年度报告)

公司持有宁波银行3.35%的股权。

2、稠州银行

企业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注册资本:350,0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浙江东宇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豪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兰生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等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银监局批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2017年底稠州银行总资产1918.44亿元,净资产154.79亿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2.57亿元、净利润14.90亿元。(经审计)

公司持有稠州银行7.06%的股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庄巍先生在稠州银行任董事一职,公司董事陈光华先生在宁波银行任董事一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三)”对关联法人的认定,宁波银行与稠州银行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在宁波银行、稠州银行进行存贷款业务的利率均按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宁波银行、稠州银行进行存贷款业务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存放与借贷行为,存、贷款利率均按商业原则,比照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主要业务、收入或利润来源未对该类关联交易形成严重依赖。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884证券简称:杉杉股份公告编号:临2018-024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将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16号)核准,本公司向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150,524,24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2.8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445,499,990.9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38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428,119,990.94元。截至2016年2月18日,本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6]第103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于2016年2月22日,7月11日,8月2日及9月23日,与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张江科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上表初始存放金额中不包含发行费用17,380,000.00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033.68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修正以前年度募集资金支出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前期披露的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中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本年公司已以自有资金返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不合规情形列示如下:

1、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将2015年5月5日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预案之前的相关项目投资金额60,507,936.19元一并进行了置换。

2、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时,将部分子公司在2016年4月1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其成为新增实施主体前的相关项目投资金额59,589,838.83元一并进行了置换。

3、根据公司《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杉杉股份增加为杉杉股份及其相关产业子公司,而募投方案的基建实施主体仍为股份公司,但实际使用中存在其他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基建项目的情况,金额为31,631,345.00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从自有资金账户中返还上述全部款项至募集资金专户,共计151,729,120.02元。

(三)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本年不存在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四)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6年3月22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2017年2月17日,公司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归还事项及时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17年2月22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016年12月27日,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2017年12月5日,公司已将上述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归还事项及时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17年12月12日,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总金额为17亿元。

(五)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17年12月6日,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017年12月25日,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使用前述授权总额度中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亿元,向关联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稠州银行”)购买人民币保证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六)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其他情况

四、募投项目部分变更情况

(一)2016年5月5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为有效地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并充分考虑公司相关业务的实际运营情况,便于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和管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拟由杉杉股份增加为杉杉股份及其相关产业子公司。以杉杉股份及其相关产业子公司为实施平台分别具体实施年产35,000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也根据公司当前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作了相应增加。

前述募投项目部分变更相关事宜旨在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明确募集资金投入方式,除此之外,募集资金投向和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变。

根据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2016年7月11日,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杉杉汽车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分别与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张江科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2016年8月2日,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运通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展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分别与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张江科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2016年9月23日,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郴州杉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杉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杉杉八达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内蒙古青杉汽车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分别与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张江科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营业部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2018年4月4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变更调减原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计划,将其中167,509.91万元的募集资金改投资于公司“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期(6万吨)项目”,该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内蒙古杉杉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项目实施地为内蒙古包头市。

(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公告)

募投项目不存在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存在误用募集资金支付的情况,共计7,031,447.99元,期后公司已从自有资金账户中返还相应款项至募集资金专户。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7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募集资金2017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全文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2047号)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为:经核查,除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7]19号)所指出的事项外(2017年9月12日,杉杉股份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整改,并公告了《关于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全文详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7年度)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1:“募集资金总额”是指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原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为344,55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44,300万元,投入项目300,250万元;但是由于扣除了发行费用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342,812万元,因此相应将补充流动资金金额调减为42,562万元,最终用于项目投资金额仍为300,250万元。

注2:“截止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为实际的募投项目支出金额,不包括误使用的支出金额。

注3: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具体情况如下:

注4:原募投计划中实施的新能源汽车项目的主要实施主体宁波杉杉汽车有限公司,现因经营环境变化投资规模收缩,云林中路新能源基地已建成的厂房中部分临时性出租给服装业务,原值为 330.11万元;暂未使用的部分原值为 939.62 万元。

注5:原募投计划中实施的动力总成项目,其中电机电控部分的实施主体为宁波杉杉八达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现因经营环境变化,该公司已暂停经营,累计投入八达项目 2,204.34 万元。

注6:原募投计划中实施的动力总成项目,其中Pack部分的实施主体之一为宁波杉杉运通新能源系统有限公司,现因经营环境变化,该公司已暂停经营,截至期末运通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8,294.28 万元,其中以募集资金购建的房屋和部分设备转给该项目的另一实施主体宁波利维能储能系统有限公司,金额为 2,233.00 万元,属同一项目间的调整。其余 6,061.28万元中用于购买存货电芯的资金4,764.04 万元,公司已变现并于期后以自有资金退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注7:云林中路新能源基地中动力总成项目已建成的办公楼中原值为 1,205.84 万元的部分,现作为基地员工后勤使用。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公告编号:临2018- 02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公告编号:临2018- 026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 重大影响,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号),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2018年4月16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该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行;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号),该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杉杉股份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修订后的或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2)明确了在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3、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该通知新修订了财务报表格式,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项目;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规定,杉杉股份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分类列报,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上期资产处置收益-2,573,865.82元,将营业外收入912,446.93元和营业外支出3,486,312.75元转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示,该调整对可比期间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杉杉股份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不涉及对公司前期比较财务报表的追溯调整。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2、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报备文件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0884证券简称:杉杉股份公告编号:2018-027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5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5月8日13点 30分

召开地点: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杉杉新能源基地A座5区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8日

至2018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事宜。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会议还将听取《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上述议案的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有关本次会议的详细资料请详见公司拟于近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4、8、12、1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8、9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请凭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2018年5月3日(星期四)至2018年5月7日(星期一)(节假日除外)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前往本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异地股东或本地离公司较远的股东可以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股东帐户卡以及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应持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证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持有法人代表人证明书、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六、 其他事项

1、 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 218 号 C 区 3 楼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陈莹 林飞波

联系电话:0574-88208337

传 真:0574-88208375

邮政编码:315177

2、 会议费用承担

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5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接1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