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
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证券代码: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7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
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4月1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2013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4月18日起5年。
2018年1月29日,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表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2018年4月17日,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2013年第1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30号和2013年第19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4月18日起开始,通常于2019年4月17日前结束。
电解电容器纸为公司主导产品,在复审调查期限内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将对公司电解电容器纸的生产销售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