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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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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探索纠纷调解新模式

2018-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知权/行权/维权

投资者教育园地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上海证券报社联合推出

投服中心邮箱:qy360@isc.com.cn

上海证券报股民学校邮箱:okxzls@ssnews.com.cn

一、投服中心纠纷调解成果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逐步走向现代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引起各方的关注和重视,其中调解作为一种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公益性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是其一项重要业务,已取得了长足进展。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调解员队伍,涵盖法律、财务、证券等各专业、行业、领域背景。通过委托合作方式设立了投服中心33个辖区调解工作站,具备了远程在线调解条件。小额速调机制正被市场各类主体认同,搭建了覆盖全国的调解网络,加大调诉对接、调公对接、调仲对接力度,最大限度地化解中小投资者纠纷。截至2017年12月,投服中心通过接受证监会系统转办、法院委托、纠纷当事人申请等方式,登记纠纷案件共5616件,争议金额18亿元。其中,正式受理3325件,调解成功2262件,成功率达73%,成功的案件,投资者和解获赔金额达3.86亿元。投服中心调解已经成为化解投资者与市场机构各类纠纷的主要渠道。

二、纠纷调解的申诉专员制度

中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型加转轨的新兴市场,要发挥好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必须做到妥善化解投资者纠纷。解决资本市场的特殊矛盾和纠纷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就是申诉专员制度。

20世纪90年代,证券申诉专员制度(FOS)发端于英国,主要采取调解、裁决相结合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由于其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不断被发掘,所以该制度在世界范围的发达国家、地区的资本市场得以广泛的应用与实践。证券申诉专员制度除了基本的立法保障、人员保障之外还采取了以下制度构架以发挥其优越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确立管辖机制,在英国以申诉人向FOS投诉的证券期货活动的种类不同分为自愿性管辖与强制性管辖;在澳大利亚则仅存在自愿性管辖;在中国香港地区则以金额本息不超过50万元港币为管辖前提。

其次以“调解+裁决”为解决方式。英国FOS制度的处理程序分为四个步骤:内部处理→纠纷受理→调解阶段→裁决阶段,各程序之间具有连贯性并且都要受到裁决阶段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主要为三个阶段:前置程序→调解程序→评议程序。根据申诉专员制度的实践操作,大部分案件可以在和解、调解阶段得到解决。

最后强化裁决效力,证券申诉专员的裁决一般具有法律强制力,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监管机构的监管行政程序等以保障调解结果、裁决结果应该有行政、司法的强制性效力。

三、构建投服中心申诉专员机制

投服中心近年来积极开展新型调解探索实践,监管部门指导设立的背景、调解+裁决的纠纷解决模式、向中小投资者倾斜的制度设计及司法确认效力支持,已然基本符合证券申诉专员制度的实质特征。投服中心的探索表明,在中国构建证券申诉专员制度不仅是可行的,且具备了初步基础。具体制度建构提出如下设想:

首先,机构设置。在资本市场实施证券申诉专员制度,需要建立独立、专业、中立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由投服中心设立证券申诉专员专门机构是合适的选择。

其次,人员构成。申诉处理业务是典型的人才密集型服务业务,工作人员应当主要为金融、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以保证争议处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再次,主要制度设计。其一、在管辖范围,管辖对象应树立全面强制管辖的原则。管辖金额上,原则上受案不设金额限制,但其中单边裁决的适用金额应当由申诉专员机构根据市场纠纷的实际情况限制在一定的额度内;其二、在处理程序方面,常规的纠纷处理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案件受理(立案)—申诉专员的选择与确定——了解和核实案情——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情况下,申诉专员作出裁决——投资者如对裁决结果不服则可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程序之间具有连续性;其三、在法律效力方面,比较国际上关于申诉专员做出的纠纷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规定;其四、监管支持机制方面应当形成行政监管与民事裁断解决纠纷的合力。

最后,申诉专员制度的构建最终需要法律规则的制定予以确立。在法律上明确申诉专员机构的性质、地位、运作方式等,构建完整协调的申诉专员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