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发布了《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18年3月28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2018年3月29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本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50号注册募集的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22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15:00止(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3月30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15: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收件人:马丽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 国投瑞银基金 邮编:100033 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3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材料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经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会议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07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咨询。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附件一:
关于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变更注册,拟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相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更新。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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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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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项
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4月22日成立,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进行变更注册,拟修改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并对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同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及表决。本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内容要点:
1、调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以及投资限制。
(1)在原投资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可交换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的范围增加“主板发行上市的股票”;删除国债期货。
(2)修改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即调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根据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修改投资限制,具体投资限制详见《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调整基金估值方法
根据投资范围的调整及变更注册后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方法,具体估值方法详见《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3、增加基金的自动清盘条款
在《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修改了“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部分的相关表述,即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如本次变更注册议案获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自动清盘条款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及“连续60个工作日”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之日起算。
4、调整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1%的赎回费。
调整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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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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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基金的实际情况对本基金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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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
四、《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内容
《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在定期更新时根据《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投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停牌股票000063 中兴通讯 采用25.05元进行估值调整。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上述相关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9日